管制性科学和环境
环境科学和政治之间一个重要的互动场所出现在管制过程中。在这里,“管制性科学”与普通的研究型科学在许多方面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贾撒诺夫(Jasanoff),1990]。第一,管制性科学是在现存的知识的边界上形成的,因此常常没有固定的评估指南。第二,管制性科学相较于研究型科学,通常牵涉到更高程度的“知识整合”,而研究型科学更加重视研究发现的原创性。第三,以科学为基础的管制要求很强的“前瞻”性,特别是涉及风险创造的问题。
贾撒诺夫(1990:230)论证道,一个经过协议和建构的科学知识模型“最靠近管制性科学的实际情况”。规则制定部门不去鼓励咨询过程,而是把科学作为下定论的合法化依据。这个通常以一个科学顾问委员会的形式出现。贾撒诺夫回顾了许多案例,在这些案例中顾问团在美国环保总局的决策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空气污染的案例中,环境保护署和美国清洁空气科学咨询委员会(CASAC)最初存在一些冲突,但是在深入协商后,形成了根本上相互理解的取向。类似地,尽管有在里根时期发生的问题,环境保护协会(EPS)的科学顾问团(SAB),之所以能够保持一种受尊重和自主的立场,大部分是因为它把注意力集中在科学评估事务上,而把制定规则交给相应的机关予以处理。
在这种科学的协议模型中,贾撒诺夫坚持主张,“完美的、客观的可证明的真理是不存在的”,只有“可用的真理”,在科学的可接受性与公众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真理很明显是由社会建构的,服从于一种社会规则。然而,有些时候当尖锐冲突的科学建构来到科学顾问协会跟前时,矛盾是很难被调和的。这样的情况在许多涉及农业杀虫剂的管制争议中体现出来。在此,科学的证据很难被确立,而公众的关注又很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在这一章的前面提到的关于“预防原则”的争论再次抬头。科学顾问会选择传统的解析论立场,而机构工作人员对公众的压力更加敏感,从而要求更快而不是更慢地行动。于是,风险的争论很快会转移到媒体和政治的舞台,那里有一套不同于规则制定时期的基本规则(贾撒诺夫,1990:151)。
[1]德国是一个例外,这里崇尚预防原则,由来已久。
[2]对于杀虫剂毒害的科学关注早在《寂静的春天》发表之前的20多年以前就开始了。早在1945年,R.卡森(Carson)本人就试图引起《读者文摘》(Reader's Digest)的兴趣,发表了一篇她和在派克修顿(Paxutent)研究中心的同事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反复使用DDT杀虫剂会对鸟类的繁殖和存活产生破坏性影响,但没有成功。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美国公共卫生系统逐渐形成一项共识,即食品生产中化学品的使用应该有更严格的规章,这一共识引发了一场持续46天的国会听证。不过这一议题被看作是狭窄的技术领域的,几乎没有媒体感兴趣。这可不像卡森的书激发出来的引人注目的环境运动,当时有关杀虫剂可能在将来某个时刻造成危害的证据,远不如那些刺眼的死鸟的照片对媒体来说有震撼力[博瑟(Bosso),198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