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

生物多样性损失在20世纪80—90年代上升为主要环境议题,其背景原因主要有三个。

首先,生物技术在经济上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意味着基因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得到认证的经济价值也水涨船高(巴顿,1992:773)。这里有特别重要性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查克拉巴蒂(Chakrabarty)一案中]标志性的判决,在历史上首次允许转基因微生物获得专利权。在这个案例中美国通用电气的一位名为阿纳达·查克拉巴蒂的科学家,为他培育出来的一种以油为食的细菌注册了专利。另外,此案发生之前十年,美国《植物多样性保护法案》(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PVPA)的通过也十分重要。这个法案建立起一个在美国农业部的管辖下的类似专利体系来管理种子工业,而不受要求更为严格的美国专利局统管。这些事件因为以下两个互相关联的原因而显得更为重要。

随着注入开发基因资源的资金的增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出现了。前者希望确保动植物基因资源的开放,而后者的大量基因资源还有待勘探。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把那些总部在北方国家的跨国生物制药和化学公司的基因勘探看成是一种“掠夺”,因此他们必须做出赔偿。

与此同时,福勒(Fowler)、穆尼(Mooney)等几位知名农村保护主义者对植物专利权辩论的介入,使得基因多样性变成了一个国际发展议题。福勒是一位北卡罗来纳州的农民,他和食品保护斗士拉普(Lappe)以及科林斯(Collins)一起,写了全美的畅销书——《民以食为天》(Food First),抨击了世界粮食体系。福勒一个人单枪匹马地上下游说,反对修改种子专利法。在1979年,围绕一个议案美国《植物多样性保护法案》的增补条文——即在该法案中增加六种以前没有的“汤用蔬菜”——引发了一场辩论。在辩论中,福勒说:

鼓动大家给国会发去雪片似的信函,利用媒体做宣传,撰写文章明志,并且游历全国警醒各个团体认清“种子专利权”的问题。福勒还团结起科学家和教会力量,并且上书农业部长伯格兰(Bergland),力劝他考虑提高种子成本对小农户的不利影响。[多伊尔(Doyle),1985:67~68]

穆尼来自加拿大的明尼托巴(Manitoba)省,他的工作是把种子专利权的议题推广使之国际化。一方面他参与一批研究第三世界国家议题的环境保护主义的行动者和学者的网络,另一方面他通过自己写的发行很广的《地球的种子》(Seeds of the Earth)一书宣扬自己的立场。该书于1979年为加拿大国际合作和国际协同发展行动理事会(Canadian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for Development Action)出版。

其次,20世纪70年代末,作为新的学术专科的保育生物学的出现,为生物多样性研究提供了一席之地。保育生物学是一门研究生物多样性和生物灭绝动态的应用性科学。它与其他自然资源研究——诸如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渔业、林业——的不同之处在于重生态而轻经济[格朗宾(Grumbine),1992:29]。保育生物学家的任务就是提供能够“预测、预防、减小和修补生态破坏的知识与技术工具”。[索里(Soule)和科姆(Kohm),1989:1]因此保育生物学堪称一门“危机学科”[1],其内容与方法论来自于生物科学,但是同时也超越了传统的生物科学。1985年,随着自然保护生物学学会(Society for Conservation Biology,SCB)的建立,保育生物学取得正式学科的身份。三年内,协会会员膨胀到接近2000人[唐雷(Tangley),1988:444]。SCB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个进行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知识交流的中心平台,尤其是通过它的期刊《保育生物学》(Conservation Biology)。

在这门学科的发展过程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节点是加州的斯坦福大学生物学系成立了保育生物学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Conservation Biology,CCB)。该中心的主要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学以及将保育生物学的准则应用于基因资源、物种、种群、栖息地和生态系统。CCB不仅在美国国内提供咨询服务,也面向国际,尤其是拉丁美洲开展业务(弗兰克和布朗斯通,1992:66),因而进一步把生物多样性研究和国际发展联系起来。

20世纪80年代晚期,保育生物学在高等学府取得了迅速进展。全美37所大学和学院以及海外多所学府均采纳了一本先锋教材《保育生物学:一门匮乏与多样性的科学》(Conservation BiologyScience of Scarcity and Diversity)作课堂教学之用(唐雷,1988:444)。1985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第一次开始教授的保育生物学课程,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生物学基础[米拉尔(Millar)和福特(Ford),1988:456]。然而研究经费仍十分有限,部分原因是因为人们认为保育生物学是“软科学”。虽然如此,主张生物多样性构成环境问题的支持者们,无论如何找到了一个日渐有力的学术媒介来传播他们的信息,并且凝聚成团体。[2]

最后,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内部和其他处理有关生物多样性问题的非政府组织[3]中建立起了法律和组织的基础设施。

1971年签订了《具有国际重要性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湿地条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当时签订这个条约有两个目标,其一是共同指认迁徙水禽的环境敏感地区,其二是促进位于鸟类迁徙路线的各国的跨国界合作。该协议当时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一位秘书长主持签订的。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大会于1972年在巴黎召开),在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组织(UNESCO)的监督下起草,建立了诸多突出的世界文化遗址,如坦桑尼亚的塞伦盖提(Serengeti)国家公园,澳大利亚的昆士兰(Queensland)雨林,美国的大雾山(Great Smokies)国家公园等等,其中富含生物多样性的比比皆是。该公约建立起一项世界遗产基金来帮助经济上有困难保护本国奇特的自然文化遗址的国家。150个国家签订了公约,然而该公约涵盖的范围和取得的成就都非常有限,既无法有效减缓生物物种的丧失,也无法确保对指定自然文化遗址的保护[斯普雷(Spray)和麦克格罗斯林(Mc-Glothlin),2003b:154]。

1973年,《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在华盛顿宣布生效,秘书长来自位于瑞士洛桑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该公约建立了野生濒危物种名录,并据此通过许可系统来控制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然而《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局限性在于它只针对单一物种而不是物种生存的自然栖息地。而且它主要是个贸易协定,并不能够确保脆弱物种生存的国家一定实施环境保护项目及其保护性地位[斯普雷(Spray),麦克格罗斯林(McGlothlin),2003b:155]。最后,《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实施与监督被一系列“例外”所破坏。比如说“游客纪念品例外”允许珍稀标本被作为个人或家庭动产进口;“转载例外”允许经转第三国的标本不受条约法规的制约。人们假借这些例外的存在进行受保护物种的走私[卢卡(Louka),2002:116~117]。

最后要提的是《野生动物迁徙种类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CMS),也被称作《波恩公约》。该公约为具有定期穿越国界迁徙动物的国家之间的合作确立了一个框架结构。这个公约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协调研究、管理和资源保护(如栖息地保护、影响迁移物种的狩猎法律等)。

以上这些国际法律协约还有一系列的区域性增补措施,譬如《南太平洋自然、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及其自然栖息地诸公约》(1976)、非洲(1968)和欧洲(1976)的类似条约,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生物圈保护区。总的来说,这些措施的效用不仅体现在提倡(如果没有增强的话)各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合作,它们同时造就了一个全球体系,在此之上可以塑造一个影响更加深远、更加严格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体系。而且它们也建立起研究、交流和协作的知识网络,在使得生物多样性今天成为主要环境问题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