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主张

抗争主张

虽然有单个国家采取单边措施保护濒危物种和栖息地,但是35年前人们就意识到全球采取协同行动减缓生物多样性损失是势在必行的,而这需要某种多边协议。其实,最早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在1974年就首次提出,而为此协议执行的积极运筹则始于1983年(托尔巴和埃尔·霍利,1992)。1992年筹备工作达到高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三大机构共同酝酿了全球生物多样性战略。为了实施该战略提出的切实建议,组织者准备在1992年6月于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提出生物多样性公约。据说,该公约的酝酿过程中争议不断,争论的焦点就在获得南半球国家的基因资源问题上。

在公约的核心可以看到两种互相矛盾的承诺之间的紧张。一方面,提议方希望建立一个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当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敏感环境地区(尤其是巴西的热带雨林)受到威胁时,国际环境保护主义力量可以直接介入。另一方面,目标国却并不热衷于失去他们的国家主权,尤其不愿在发展项目中失去做出他们自己的决策的权利。作为对允许外来者“侵犯”他们的传统国家主权的赔偿,不发达国家要求某种回报,具体说就是北方发达工业国家的金融资源和技术转让。

除此以外,南方国家想要通过这个机会收紧他们的基因资源的使用,之前这些资源基本上对所有来者免费开放。根据该公约的第15章,各国将拥有他们基因资源的主权,许可的发放必须有“事先的通报同意”并且是在双方赞同的条件下。其他条款则试图处理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占用第三世界基因资源中更具有潜在掠夺性的一面。越来越多的是,这些公司开始在热带栖息地勘探珍稀动植物物种,“借取”关键的基因材料,通过生物工程加工,取得专利,然后把得到改良的产品通过许可证方式卖回到基因原产地,获取巨额利润。因此南方国家要求分享基于那些出口的基因材料所做的生物工程加工的结果和好处,具体来说是以连续支付使用费和分享技术的方式。

甚至在峰会准备阶段,人们就已围绕着几点争论不休。比如说,公约最初起草的版本之一曾要求完成两份全球名单——全球生物多样性名单和全球濒危物种名单。这两份名单可以按照重要性列出签约国所需做出的承诺。然而在肯尼亚内罗毕的里约峰会准备会议的最后谈判中,公约中撤销了对全球名录的要求。此举遭到许多与会代表的强烈反对,法国代表团团长甚至拒绝在最终方案上签名。与此同时,赋予其他国家以科学名义自由接触生物多样性丰富国家基因资源的规定也从公约的最终版本里删除了(巴顿,1992)。

在峰会上,美国政府与153个与会国家唱反调,拒绝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引起公愤。虽然当时美国环境部长本人也想促成此事,但是似乎布什总统受到了来自于美国生物科技贸易联盟的压力。凡是规定美国公司必须向生物资源输出国持续缴纳使用费并与之分享新专利和科学技术机密的条款均遭到他们的反对(萨斯坎德,1994:182)。

生物多样性公约还受到了未出席谈判和峰会的第三方质疑。这些人包括农民联合组织、生态活动家以及第三世界国家代表,这些人认为公约的起草,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把当地人排除在外有失公允。随即全球生物多样性论坛报告中注意到第三方的缺席,其中“背景”一节中写道:“然而,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之前和后续过程,总体上说并未允许所有利益方或受其影响的组织个人的完全参与。”

这一运动最知名的发言人是印度生态活动家希瓦(Vandana Shiva)。希瓦及其运动试图把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所有权从保育生物学家、全球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官员手中夺回,认为这些人占有了本不属于他们的领导权。希瓦他们尤其强烈反对把基因资源的原初捐献者——第三世界的农民——从公约管辖下的资源与知识交换中排除出去。希瓦说,根本问题在于:

那些“出卖”勘探权的人首先本来就不曾拥有对于生物多样性支配的权利,而那些权利被出卖的人却在交易过程中被异化,他们的意见不仅未被问及,甚至根本没有机会参与这个过程。(1993:559)

希瓦发现,即使在1991年摩克(Merck)医药公司和哥斯达黎加国家生物多样性研究所(INBIQ)之间签订的协议也有问题。这在当时是备受称赞、广为流传的一个事件,成为跨国公司补偿第三世界基因资源的范例。然而事实是,居住在哥斯达黎加国家公园内或附近的人们并未被咨询,也没得到任何经济收益的承诺。其实协议是摩克和一个环境保护团体之间签订的,该团体是在一位重要的美国保育生物学家——据回忆是威尔逊的“热带雨林黑手党”的一员——简森的主导下成立的(希瓦,1993:559)。

“商业化环境保护”(希瓦,1990:44)的反对者,倡议形成一种知识产权替代形式,即“Samuhik Cyan Sanad”或者集体知识产权(CIPRs)。这些集体专利把从传统知识中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交到开发这一知识的社区手中。而且,它要求寻求使用第三世界基因资源的跨国公司,必须通过拥有这些集体知识产权的村庄组织。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希瓦和霍拉·巴尔(Holla-Bher),1993:227]。

希瓦的挑战并没有被忽视。在1997年6月于津巴布韦的哈拉雷(Harare)召开的第七届全球多样性论坛上,论坛参与者所准备的官方“宣言”中有如下段落:

与会代表建议应该建立《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实施机制,以在所有层次的决策中都融入当地传统知识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无论是国际论坛还是国家科学建制。应该鼓励国家政府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CITES战略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都对地方社区敞开大门。所有相关方在建议改变现存公约的时候都应该考虑其对当地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内和国际方面在履约时都需要改善操作,将地方社区的权利和意愿纳入目标设定。(全球生物多样性论坛,1997)

最近,国际生物多样性话语向通过发展来缓和环境保护与缩减贫困之间张力的方向转移。在过去,这两个目标经常被描述为追寻不同的道德理念,在实际操作中背道而驰。因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总负责人现在把受保护地区称作“可持续发展汪洋中的生物多样性小岛”(被亚当等引用,2004:1146)。2000年联合国千禧年峰会上通过的千禧年发展目标也采用了此种说法,把环境的可持续性和根治贫困、教育、性别平等、降低儿童死亡率以及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联系在一起。环境保护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全面实现千禧年目标的关键因素[蒂梅尔(Timmer)和朱玛(Juma),2005:27]。

一个知名项目尝试将这种话语转化为可实现的成就,该项目就是于2002年启动的赤道动议(Equator Initiative)。这个项目组成了赤道附近各国的草根组织、联合国与联合国全球发展网络的伙伴关系。主要活动是颁发赤道奖(Equator Prize),以期奖励能同时兼顾可持续创收和环境保护的地方社区团体。过去的一些获奖者包括巴西的亚马孙绿色生命协会(AVIVE),其工作重心在药科香科植物可持续开采和市场化方面。印度的基因资源、能源、生态和营养基金会(GREEN)也是获奖者之一,它们通过被称作“sanghas”的农村妇女社团组织网络保存当地种子资源,建立社区种子库和家庭菜园,以提高食品安全性。此外坦桑尼亚的苏雷多(Suledo)森林社区也受到表彰,它们运用本土的森林知识管制偷猎并且提高可持续造林能力(蒂梅尔和朱玛,2005)。

虽然有以上这些获奖项目,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扶贫的双重目标却并不总是相互兼容的。试图融合环保和发展的项目多半是“眼高手低”,同时很难定义什么是持久的正面成果(亚当斯等,2004:1147)。比如,生态旅游业——受赤道奖获得者青睐的一个项目——就有一定风险,它容易受到国际游客风潮的影响,制造压力不断修建旅馆和各种休闲设施,从而对当地社区赖以生存的资源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当其他社区也选择生态旅游作为替代生计的时候,可能竞争失败,这些情况将导致旅游市场的饱和(蒂梅尔和朱玛,2005:31~32)。其他项目则可能被当地的精英利用成为借以巩固他们自身利益的工具。蒂梅尔和朱玛(2005:35)写道:“忽视社区内部存在的价值、视角和力量的不同,忽视社区成员接触到不同层次政治决策者的能力差别,会让人们错误地低估在地方层面作出集体决策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