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社会学视角

风险的社会学视角

风险社会学者一般采取一个比道格拉斯和威尔达夫斯基更温和的立场,坚持认为虽然风险是社会文化的建构,但是它不能单单被看作社会建构与感知。相反,技术风险分析也是风险的社会进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雷恩(Renn),1992]。

迪茨等(2002)评述道,初步而言,风险社会学的主要流派有三个既分离又相辅相成的方向。三者因为共有一个基本强调而被绑在了一起,即个人和机构关于风险的决定是基于特定社会背景的。

首先,社会学者一直关注这样的问题:不同的人因为人生机遇的不同,对风险的认知会有什么不同,以及选择的形式是不是主要基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差异?因此,海默(Heimer)(1998)指出,在面对化学废弃物所带来的风险时,爱河运河的居民对这一风险的看法与胡克化学公司的执行官、州政府及各个有关公共卫生和环境的部门的官僚都不同。相似的是,工作人员和老板对工作地点所存在的环境健康风险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一定的程度上,这一问题与风险的社会分配有一定的重叠,虽然这里强调的是不同的社会地位会如何影响风险的感知,而不是它会如何改变暴露在危险情况下的可能性。

其次,风险社会学者提出了一种模型,通过把人类认知形成的社会背景纳入考虑,从而达到对风险认知问题的再概念化。也就是说,个人的认知十分强烈地受到一系列的初级关系影响(朋友、家庭、同事)和次级因素影响(公众人物、大众传媒),这些因素充当着共同体中信息扩散的过滤器。这一论点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大众传播研究的核心概念“个人影响(personal influence)”中[见卡茨(Katz)和拉扎斯菲尔德(Lazarsfeld),1955]。

最后,风险,特别是技术起源的风险,被定义为复杂组织系统的一个部分。这在佩罗(Perrow)的“常规事故”分析中有很好的体现。“常规事故”分析认为,预估的事故概率被直接植入有很高潜在危机的技术设计中。但是,一旦付诸实施,这种系统就会严重限制人类进一步控制风险的能力,因为现在风险源头位于组织本身了[克拉克(Clarke)和肖特(Short),1993]。

雷恩(1992)进一步依照两个维度对社会学的风险理论进行划分:(1)个体主义的与结构主义的;(2)客观主义的与建构主义的。第一个维度关心的是一个理论是否认为风险可以用个人意图解释还是要以组织安排来解释。客观主义视角认为风险及其表现是真实的、可观察的事件;而建构主义视角声称它们是社会团体或机构所创造出来的社会人造现象。按照这样的分类法,前面提到的迪茨及其同事所确认的前两种风险研究流派,基本上属于个人主义/建构主义,而第三种就是结构主义/客观主义。这里显著的缺失是“社会建构”观点。雷恩将其描绘成这样的视角:“把风险看成是由社会建构的,是由社会中的结构性力量决定的”(19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