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社会定义
赫尔戈特纳(1992)提出这样的观点:建构主义视角必须从考察风险之社会定义的概念结构开始。他坚持认为,这样的定义包括了三个主要的概念要素:被认为产生风险的认知对象;被公认的危害;该对象和危害之间必要的因果关系。
假设认知对象只是简单地在世界上等待被认知或冠以风险的定义,这个说法“根本上是非社会学的”(赫尔戈特纳,1992:41)。更确切地讲,风险建构的初级阶段在于分离和标定一个对象作为风险的最主要源头。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多伦多湖畔城区(我和家人居住的地方),由市政府公共事业部设计将要安装两个“生活污水置留箱”。其中一个要被安装在基尤植物园(Kew Gardens),这是一个多用途的社区公园;另一个准备安装在沙滩边的木板人行道附近。我们被告知,问题是由城市排洪下水道系统排出的废水流入安大略湖,致使湖水被大肠杆菌过度污染而不适宜游泳而引起的。根据市里一个工程公司的调查,大肠杆菌污染物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混合生活废水中的人类排泄物[2],另一个就是被雨水一同带入排洪管道的动物排泄物。
我们的居民协会第一次得知这个项目,是在我们一位会员从一份当地日报中读到了这个项目的法令通知之后。我们一开始担忧工程的建设可能给公园和湖滩带来破坏性影响,而这两处都是常被用到的社区设施。然而在研究这个问题并和其他的居民会面的过程中,我们开始意识到,事实上,这个风险的源头并不主要是暴雨洪水,而是来自于主要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湖中的污水,该厂就在我们城区的西面。我们还了解到,由于容量不够大,这个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员经常在要下雨之前将湖堤闸门打开,把未经处理或半处理的生活污水排入湖中。而这些生活污水比不适宜游泳的危险标准要超标1万倍之多。每隔三天湖水会返潮,把这些污水推到我们的湖滩。很快,在一天晚上的公开聚会以后,一位已退休的原在城东饮用水过滤厂工作的操控员立即告诉我,他过去会定期地收到来自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电话,通知他要加大氯的投入量,因为在下雨之前,他们那边会打开闸门——这是大肠杆菌污染顺着“浴盆圈模式”在近岸湖区迁移的内幕消息。当时我们并不了解,类似的情况也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发生过。在当地,老化的下水道系统将生活污水排入海里,其设计就是在有暴雨时为避免堵塞已经超负荷的污水处理箱,要把生活污水排入泄洪道里去[佩里(Perry),1994:WS-4]。
这里所发生的情况是,反对污水置留箱的居民发展出了一个“风险对象”的替代定义。我们在公众集会上,在市政厅,以及在省环境大臣指派的环境评估咨询委员会召开的特别听证会——这个听证会要考虑是否同意升格我们的要求(例如,从一个日常层次的环境评估升格为一个更正式更严格的专项环境评估)——上,都在积极反对官方的说法,指出官方的工程设计是存在风险的,并且提出了我们的主张,认为污水处理总厂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尽管这样并不成功。
社会风险定义的第二个要素是对危害的定义过程。同样地,这也不是想象中那样明显的。例如,我们一般认为森林大火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但是生态学家坚持认为这是一种树木自然更新换代的方式。我们认为海上的石油钻探工作站对周围的海水造成了污染,但是海洋生物学家发现,这种工作站的基座形成一个全新的小型生态。一些美国的环境主义者一直推动“降低动物饲料中矿物硒的允许添加剂量”,认为硒有残存毒性。但是饲料工业的发言人却坚持,硒添加剂是有益于环境的,因为它有助于降低饲料消耗量,这可以帮助节省能源。
在每一个这样的案例中,一个特定对象或行为会带来什么危害,其定义本身就有争议,会激发起一系列的主张与反向主张,尽管在事实上存在有对风险对象(森林大火、海上石油钻探工作站、硒的食物添加剂)的共识。风险主张在形成过程中可能会频繁冲突。例如,一项河道分流工程可以为当地农民提供灌溉用水(对人类的好处),但同时,这可能会破坏鱼类、鸟类、昆虫等脆弱的生态系统(生物上的坏处)。类似地,冬季在路上洒上粗盐是北美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应付道路结冰的关键措施,然而,科学家却认为这种方法会对湖和河流的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那里是粗盐最终要沉积之处。反过来,一些对生态有好处的动议又可能会对人类造成影响。例如,野生动物保护者提倡保护狼,而牧场主极力反对这个动议,担心家畜的损失会危及他们的经济命脉。
风险的社会定义的第三个要素是风险对象和潜在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赫尔戈特纳(1992:42)评论说,这种因果关系的建构总是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一个风险可以由多种对象所引起。实际上,生态“法则”支持这种说法,因为一切事物被认为是相互依存的。另外,由于许多风险的完全结果要到若干年后才能了解清楚,所以这种因果关系就变得更加复杂了。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明尼苏达州的一个广播站报道,1953年的一次美国军方测试中,硫化锌镉云雾——一种可能致癌的物质——被播撒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空中达十几次之多,导致了当地不寻常的孕妇死产与流产。这种问题尤其在一所公立小学的学生中表现明显,据说这个小学就是40年前的一个播撒点(《纽约时报》,1994)。有些时候影响也许会迅速显现,但是主张提出者还是要花几年的时间才能将它们汇集成一个能够被公认的形式。这里也有一个相关例子。海湾战争时的退伍老兵很多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尽管很多症状在他们回国后不久就开始显现,但有关“海湾战争综合征”的公开报告还是花了许多时间才出现在主要媒体上,这一问题也被建构成是战区环境毒素的问题。
很多关于风险建构的争议都是在这个领域里发生的。多方面的相互矛盾(法律、科学、道德方面)的证据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因为不能存在任何“合理怀疑”,法律认证变得更为艰巨。许多在科学研究上标准式的谨慎小心(例如,“这些数据是能说明一些问题,但是还要进一步研究”),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那些传闻或者临床证据也通常是不充分的[3]。正如环保主义者所发现的,法官一般都不愿意仅仅是为了在某个问题发生之前就采取行动阻止它而首开新例。如弗洛伊登博格(1997:34~35)指出的,法庭处理技术风险和灾难的能力尤其受到这样的限制,即“需要建立清晰而不会模棱两可的责任归属,即便在所提供的证据充其量只是或然性的情况下”。
科学证据很容易得到,然而却受控于统计显著性。科学证据臭名昭著地易变,其权威性只能完整地保持在下一个否决它的研究出现之前。证据的科学层次可分成两个:一是从纯粹的科学中得来的标准,即除非相关关系在95%的置信水平下通过检验,否则不建议采取任何行动。而另一个是在医学领域里被运用的标准,如果证据指向严重的健康问题,那么即使没有达到显著性,也要采取行动。
科林里奇(Collinridge)和里夫(Reeve)(1986)在关于汽车尾气中铅对儿童健康影响的争论中,解释了这两种科学证据的冲突。这一冲突在美国一直困扰环境保护署(EPA)与乙醛(Ethyl)公司之间的论争。EPA支持禁止含铅汽油,依据就是市区与郊区居民血液中含铅量有很大不同。而乙醛公司——铅添加剂主要的生产商,则认为血液和空气中铅含量的必然关系从未被证明过。在英国,80年代的时候出现过类似的困难。政府资助的“洛舍报告”(Lawther Report),拒绝接受一切动物实验和生物化学实验作为了解铅在医学上对人类的影响。然而,一份由环保机构、自然保育协会提出的题为“铅或健康”的报告则提出截然不同的论点:“道德上的证据是最容易被臆造的,但它严重依靠于公众意见的动员以造成影响。”
道德证据的使用使有关风险议题的态度和意见得以形成,即使证据的科学和法律层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和模棱两可。例如,动物权利主义者永远没有办法确实证明动物是否真的“受折磨”,所以他们采取了替代策略,尝试在伦理上论证问题确实存在,借助了特别是哲学学者P.辛格(Peter Singer)的有关论述。相似地,反对植物和动物生物工程的科学案例一直没有完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转基因水果有过像R.达尔(Roald Dahl)的小说《詹姆士和巨型桃》(James and the Giant Peach)中的主角那样的表现],但是反对介入自然的道德案例却显得更令人印象深刻。这样的道德化动作,大多令风险政策的立场两极化,从而更难找出折中方案(雷恩,1992:192)。
与法律和科学不同,最有效的道德证据往往遵循非常简单而直接的推论。我们可以以“卡波克斯(Kapox)”——他被南美的报纸标签为“亚马孙,巴西的人猿泰山”——所呈现的论争性质为例。卡波克斯参加了亚马孙流域的长距离游泳活动,他想以此宣传河水的污染以及周边雨林被破坏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他的呼吁并没有依靠完备深入的有关需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推论。相反,他宣扬了一个简单、明显、道德的信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河流,含有世界上1/5淡水资源的亚马孙河流是值得被保护的(铃木,199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