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环境主张

竞争环境主张

一项新生的环境主张即便能设法通过合法性门槛,它也未必能保证一定能引发改良行动。古尔德等人(1993:229)指出,我们可以从这样一种角度来理解环境保护历史:环境运动可能在进入宽泛的政治议程这个环节上取得很大的成功,但环境运动在议程中要求通过相关政策却很困难,特别是当这些政策要求从大范围的资本利益和政府官僚们那里对资源进行再分配时。

索尔斯博里(1976:392~395)指出了这样几个因素有可能导致一个议题在决议或付诸行动这个环节上破产。一些重大的外部因素,如国家经济危机的爆发,可能会导致问题被拖延,甚至被永久抛弃。一个问题可能被转化为一个威胁性较小的政治问题。政府官僚阶层内的反对者们可能使用一系列的策略,例如,推迟问题的讨论,将该问题驳回,要求更深入的研究和改善,以此确保这个问题不会立刻被付诸行动。

因此,为一项环境主张争取实质行动,要求主张提出者不间断地抗争,寻求实现法律和政治上的变革。虽然科学证据和媒体关注仍然是构成主张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问题的抗争主要还是在政治领域进行。在政治政策领域内为环境问题抗争是一门精湛的艺术,要知道立法者面临的是各方面的交叉压力。

环境促进者们必须技巧性地引导他们的提案通过一大批盘根错节的政治利益团体,任何一个团体都能使主张迟滞或者消失。正如沃克(Walker)所说:

公共(环境)政策很少出自一个能准确辨明问题,并仔细地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的合理过程。大部分政策都是一路坎坷,零敲碎打,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讨价还价和折中,这里反映了既有机构、专业团体和野心勃勃的政治经营者的偏见、目的和增长的需求。(1981:90)

金登(Kingdon,1984)认为能在这种弱肉强食的政治丛林中幸存下来的政策提案通常能满足以下基本标准:

第一,立法者必须确认一个提案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也就是说,如果实施,这个提案要能够发挥应有作用。这到后来或许会被证明不是如此。例如,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执行起来就远没有在提案中那么理想。无论如何,一个提案至少在其开始阶段看起来必须具有科学合理性和政治可执行性。

第二,在政治共同体中能存留下来的一项提案,必须与政策制定者的价值观相协调。由于大多数当局者和政客不持生态中心主义观点,这就意味着代表新生态范式的解决途径不会得到太大的支持,除非此时出现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危机。事实上,那些在表面上看来保持价值中立的环境方案,比那些看似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解决途径更容易被接受。此外,那些有功利主义包装的问题通常比其他问题更容易得到认同。也就是说,那些考虑了经济合理性的主张——数字和统计数据转化为“底线”美元(英镑/欧元)——比那些仅基于道德正当性的主张更容易引起共鸣[亨特(Hunt)等,1994:200~201]。

环境政策绝对不是一个完全可预测而且稳定不变的领域。例如,弥尔顿(Milton,1991)指出,英国政府经常性地对环境问题采取自相矛盾的态度。针对国内污染问题,政府采取的方法僵硬而等级分明,通常会推迟任何变动。如英国政府对酸雨问题的反应就能很好说明这一点。另一方面,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如全球变暖问题,英国政府则采取一种更加“积极经营”的态度。在对待野生动植物和资源保护问题上,政府则是两种态度混杂。有时政策议程中的某个议题是由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引发的。例如,最初赋予温室效应严重性标签,并不是因为它对地球气候的长远威胁,而是因为一个侧面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期,大范围部署超音速运输飞机(SST)的环境影响[哈特(Hart)和维克托(Victor),1993:663~664]。

由此,一项环境主张要在政治领域的激烈竞争中取胜,需要特殊的知识、时机和运气的结合。这个过程通常由灾难性事件驱动,如三里岛核事件就开启了通常是关闭的“政治之窗”(金登,1984:213)。但这并不是说议程安排和立法行为都是任意的,而是说这个过程受很多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与这个事件本身没有显著的关系。

同时,在环境问题的“所有权”上也存在抗争。如果抗争的一方是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抗争会变得异常地苦大仇深。在社会问题领域中存在很多这样的例子,从“越轨解放运动”,如美国妓女权利运动[詹尼斯(Jenness),1993;维耶泽(Weitzer),1991],到受害者权利团体,如由乳腺癌患者组成的团体。这较少发生在环境问题上,因为后者具有更广泛的影响。然而,一个重要例子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主张归属领域的争论,是归属于资源还是环境问题(参见第9章)。这场争论将由小农、生态活动者和第三世界国家中的其他一些人组成的联盟与资源保护群体对立起来,后者包括:生物学家、非政府组织的官员和处理贸易和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

霍金斯(Hawkins,1993)在关于全球环境之未来的日益冲突的话语中,确认了三种理想型范式。目前流行的“全球管理主义范式”,倡导基于现有的民族国家框架以及由国际非政府组织中的科技专家、职业环境主义者所支撑的国际组织,在全球层次上识别和解决环境问题。这种范式忽视了各地本土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定义,并且有时甚至指责第三世界国家的穷人导致环境恶化。“再分配的发展范式”,认识到在南半球国家的发展和环境相关事情上对更高平等的要求。它提议这些不平等可以通过一系列创新的方法给予补偿,如世界银行的绿色基金和“以自然保护替换债务”的理念。“新国际可持续发展秩序范式”,倡导在根本上重建世界基本秩序,这样第三世界国家在建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中可获取更直接的发言权。

霍金斯将国际环境主义的建构描述为上述三种范式支持者之间的一场持续的争辩。对生物多样性所有权的争执就是一个例子,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分歧是另一个例子。甚至用以定义这一抗争性领域的语言本身就是由社会建构的。例如,北半球国家采用一种全球化语言描述南半球国家的状况,声称“我们”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臭氧层空洞)是由“他们”的发展引起的(森林损失、人口过剩),并认为这种状况只有通过采取“可持续发展”策略才能得到解决(雷德克利夫和伍德盖特,1994:64~65)。目前,前两种范式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新国际可持续发展秩序范式”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