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程回溯: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迁轨迹

(二)历程回溯: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迁轨迹

历史制度主义以关键节点为分界点将制度存在状态分为平稳的制度持续期和变化的制度变迁期,将制度变迁分为制度微调、制度置换、制度转换和制度断裂等类别。由于制度变迁进程中,后一阶段的制度并不一定同于上一阶段的制度,因此历史制度主义强调从历史分期的角度洞察制度演变。只有找出某阶段内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并以此为历史分期标准,才能在此基础上探寻不同时期制度的互动方式。高校教学管理自主权的下放程度是衡量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是集权还是放权,是刚性还是弹性的重要体现。故而以此为内在逻辑点,可将70多年来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演变历程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全面学习“苏联模式”,教学管理制度从分权走向集权(1949—19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步伐,我国开始引入“苏联模式”建设中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制度,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本科教学。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召开,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教育方针、任务和建设方向等重要问题。随后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陆续出台《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又称《高校六十条》)等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相关的重要文件。此阶段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两点:其一,开展院系调整,以学年制代替学分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后,我国高等教育与政治经济制度一致开始全面向苏联学习,实行院系调整,要求高校全面推行由夸美纽斯(Comenius,J.A.)首先提出的能统一教学进度、教学计划,有利于较好的利用教学资源、稳定教学秩序的学年制代替之前的学分制。1953年左右,院系调整已基本完成,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格局已见雏形。其二,呈现出高度集权、统一量化的刚性特征。《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教育部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教育规章,该规程提出高校要结合国家建设需要开展教学工作,培养理论与实践能力兼备的专门人才,带有浓重的苏联色彩。在全面大跃进时期,面对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后所造成了规模与质量、结构之间的严重失衡,课堂教学和教师的主导作用被忽视、生产劳动过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导致教学质量降低,学制长短不一所产生的高教混乱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关高教的第一个指导性政策文件——《高校六十条》应运而生,对于稳定当时的教学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此阶段的相关制度在高校专业设置、教学方案、教学时间、教学计划、教材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统一管理,教师的调动,学制、专业、课程设计都需要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几乎没有自主管理权。同时,学生无法自主选择专业、课程、教师,也不能基于自身资质提前毕业,其学习权的自由程度较低。故而,高校的教学管理效率较低,高校所培养的人才也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随后的十年“文革”,更是破坏了之前建立的一切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高校教学管理制度。

2.恢复重建教学管理秩序,建立“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1977—1984)

1977年,我国正式恢复停止了10年的高考制度。为增进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恢复与推进高等教育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学籍暂行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称《学籍管理办法》)等与高校教学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部教育法律。该阶段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着重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恢复“文革”前建立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1978年10月,教育部修订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明确了高校的教学职能与科研职能,规定了专业设置、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等内容,并指出必须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要尊重学生差异,为恢复“文革”前建立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二,正式形成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学籍管理制度。1978年12月出台的《学籍暂行规定》从学生的入学、成绩考核、升留级、纪律考勤、休复学与退学、转学与转专业、毕业八个方面给予了详细规定,对“文革”后恢复与开展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指出高校试行学分制。实践中,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部分高校开始相继实行学分制,或学年学分制——以学年制为基础,以选修制为前提,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上仍以学年安排课程和教学计划,但学生实质上无法提前或延迟毕业。1983年1月,教育部在总结《学籍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高校学籍管理步入了法治道路。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于1980年和1981年相继出台,正式建立了我国的三级学位授予制度。概言之,这一阶段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教师在教学管理活动中的教学自主权,也指出要尊重学生差异,但教学管理方面仍充斥着“高度集中统一”思想,制度缺乏弹性和灵活性。

3.下放高校管理权,增强教学管理制度弹性(1985—2010)

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高教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发展,但“轻视教育、轻视知识、轻视人才”的情况仍然存在,教育工作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尚未扭转。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高校有权对专业服务方向做出调整,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权编写和选用教材,对于存在的问题,高校要“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释放出扩大高校教学管理权限之信号,推动着计划经济下集权、刚性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在此期间,我国出台了大量与教学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等,推动了我国高等教学管理制度化进程,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该阶段制度建设内容着重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深化教学改革,强调教学管理制度是教学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高校要逐步建立与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新体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进一步完善符合国情与特点的学分制。二是赋予并下放了高校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明确了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落实了高校的法人实体资格。在教学管理中,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选用、专业设置审批与调整、自主管理学生学籍等权利。三是修改与完善了教学管理活动中关于学生管理的制度。一方面,更加严格规范学生的考勤纪律、退学、成绩考核等内容,明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作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公共必修课。另一方面,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高校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等;四是加强质量建设,强调教学质量监管与评价。通过开展高校教学评估工作,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彰显高校教学管理中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性。

4.逐步扩大师生权利,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2010—)

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努力,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但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使其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突出。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倡导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6]。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颁布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表明:“实施弹性学制,应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7]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16年8月31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讲到,高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推进工作之一,是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探索在线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初步建立学分认定和转换等教学管理制度”。[8]随后出台的《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部属高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揭示了两大核心要旨:一是突出高校以人才培养为本的原初职能,提出要创新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二是伴随学习型社会的到来,在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的同时,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制度层面也逐渐得到确立和强化,高校教学管理要“探索建立适应弹性学习、学分制和主辅修制的教学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9],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