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自由:高校教学管理所必需的制度环境
人对自由的追求是一种天赋倾向,是人的本质所在。诚如康德所言,“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就是那与生俱来的自由”[7]。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包涵四层意思,即人在本性上是利己与自私的,是有尊严的,是有理性、能自我决定和选择的,以及能够抵抗一切侵略的。[8]人所追求的自由既包括思想自由,也包括行为自由。思想自由是自由的灵魂,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体现为“我想”的自由。人之所以比其他动物高级就在于人能够思想。行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是体现在人的实际行动上的一种“我做”的自由。概而言之,自由是每个人在法律或其他不能抗拒的物质力量之外可以任意作为的一种自然能力。“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9]
事实上,人是自由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被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提及。在人类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里,“自由是人类的本性,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基本规定性”的观点,在诸如洛克(Locke,J.)、卢梭(Rousseau,J.)、康德(Kant,I.)、以赛亚·伯林(Berlin,I.)等思想家的充分论述下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尤其是英国学者以赛亚·伯林在其《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一文中,富有远见地区分了自由所包括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类型。[10]他指出,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侧重的是在什么限度内,主体可以、应当被允许做他能做的事,或称为他所能称为的角色,而不受别人的干涉。若因他人直接或间接的干涉而不能做主体本可以做的事,他就可以说他缺乏自由或被剥夺了自由;若只是因为主体自身没有能力做成某事,这就不意味着他缺乏自由。消极自由旨在强调主体的行为不受任意干预或限制。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它关注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做何事、成为何人。积极自由源于个体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自己的所做所想取决于自己,而不是异己的强制力。以赛亚·伯林更倾向于消极自由观点,认为不在于指出自由应该是什么,而在于指出政府权力或其他权利不应该限制什么、损害什么、剥夺什么。再进一步说,消极自由理论又分为两类。洛克(Locke,J.)、密尔(Mill,J.S.)、亚当·斯密(Smith,A.)等哲学家认为,人们活动的目的在人类社会中会自动协调。而霍布斯(Hobbes,T.)等哲学家则认为,为了防止人们的互相斗争,必须构建更多的防范措施使其各安其所,每个人的自由行动都应受到法律制约。但这两派思想均强调有一部分的个人生活应免受法律、规章、政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人类生存的某些方面必须独立于社会控制之外。伯林赞同这种观点,强调“必须保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11],“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得到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12]。然而,消极自由的滥用最终有可能会危及自由权利本身,如果“无约束的自由放任的恶,以及允许和鼓励这种恶的社会和法律体制,导致了粗暴违背‘消极’自由——违背各种基本人权,包括自由表达和结社的权利,而没有这些权利,或许还能存在正义和友爱甚至某种幸福,但不会存在民主”[13]。概而言之,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接近自由的原初意义,体现主体对于自由的最低要求。将摆脱强制作为自由的原初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将自由(以否定性的方式)界定为“外部人为干涉或强制的缺乏”,就赋予自由明确而特定的意义。[14]自由不仅仅是不受干涉的个人领域,也应是特定范围内主体行为和意志的自主。换言之,自由需要法律确定人们自主行动的领域,防止外在强制力量对个人自主权利的侵犯,同时个人在行动中也具有支配和决定自己行为的主动性。因此,国家及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工具,它必须是“最小的”“守业者式”的,要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立性。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要指出的是不应限制个人的哪些权利,这样国家才能自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自由既然如此重要,因而需要从自由的角度对高校教学管理进行反思。高校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不同时代高校有不同的特征,但学术自由一直都是高校最根本的精神理念和制度。一般而言,我们常认为学术自由的对象是高校教师。但从完整意义上讲,学术自由既包含教师的学术自由,也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15]
一方面,就高等教育传播的知识层次而言,这种知识往往具有高深性、专门化和默会性的基本特征。[16]所谓高深性,是指其相对于一般常识、基础知识而言,是一种相对高级的深奥知识;专门化是指随着社会分工的日愈细化,知识的分类、领域和内容日益增多、变窄、有序;默会性所强调的是探究和传授高深知识时的独特方法与传统风格等。由此可见,高深知识是已知与未知的统一,而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因此,高深知识的发展是无限积累的过程。[17]高等教育高深知识的特点,决定了本科生在高校的教学活动中不仅要被动的、单向度地接受知识,更要主动研究、探索高深学问。高校若要传播高深知识,培养科学人才和独立人格,就需要给予学生应有的学习自由,使其带着批判精神从事学习。若制定各项刚性的教学管理制度限制与约束学生的自由学习,“那就是精神生活、创造和研究的终结之日。在这种状况下成长起来的人,必然在方式上模棱两可,缺乏批判力,不会在每一种境况中寻求真理。”[18]
另一方面,就国家社会的人才培养需求而言,高校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之一就是培养国家社会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教育兼有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双重社会属性,其教学管理制度变迁理应顺应国家社会人才培养需求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确立了与政治目标紧密相连的专业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当时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需要的“又红又专”的各种专门人才。改革开放之初,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大批各类人才、形成科研成果,在“解放思想”理念下,人才培养需求转成为“四化”服务,高等教育功能突出学生知识、素质和技能的获得,从为政治服务转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提出要加速“一专多能”的人才培养需求。然而,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人才思想僵化、人才规格和类型过于单一、人才层次比例不适当、高层次和创新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凸显,难以适应日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国家社会所需求的是“社会主义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持续加速,以及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都对劳动力需求的结构,对人才培育类型与素质提出了新需求,为培养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为目标的复合型人才,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我国高校亟须再造人才培养流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创新人才培养涉及人才培养过程中诸多要素的综合改革,但最为根本的是学生主体性的增强和自主自由意识的养成,强迫的教育与强迫的学习过程培养不出具有自由精神和创造性的学生。[20]高校所制订的一系列关于学生学习方面的教学管理制度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要求的反映。基于泛在学习理念的制度环境和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的泛在学习时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必须要进一步增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切实保障学生选择专业、课程、教师、学习时空、学习方式的自由,使学习自由成为具有操作性意义的概念。
由此可见,本科生享有学习自由是其学习或研究性学习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高校传播、生产高深知识的应然要求。学习自由是学生作为学习者的基本规定性,是学生作为学习者的基本权利,同样也是泛在学习时代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保障学生学习权的基本制度环境。
泛在学习时代高校教学模式变革实质上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改革的体现。我国的高校教学活动涉及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多元主体,受制于国家的教育目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各高校的教学条件、教学资源等多重因素。虽然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日益增强了制度弹性,但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成效。比如,高校虽明文规定学生拥有重新选择专业或自由选择课程等权利,但某些高校在实际执行中又对其设置了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得学生的学习自由权保障不足。而且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高校扩招使得教育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一些高校通过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在制度设计时往往采用传统的、控制型的“封闭式管理”“准军事化管理”理念[21],难以带来学生自由以及创新智慧的发展。要培养创新人才就必须创设与学习自由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建构与学习自由相适应的学习制度,在扬弃行政干预的同时,强化学习自由,彰显学生权利。但是,在此必须注意的是,强调学习自由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应有的规范性。学习自由作为泛在学习时代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它同时也是历史的、实践的制度安排,这种自由是基于既有的人才培养目标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有限度的自由。泛在学习时代的高校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以必要的教学管理制度规约为基础,学习自由如果没有适度的制度约束、规范,很有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例如,哈佛大学曾希望实行完全自由的选课制,实现学生学习的完全自由,然而却导致了该校课程体系的支离破碎,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对此,哈佛大学通过不断完善这种过度自由的选课制度,在保证必要的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对学生选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实现了规范与自由的统一。因此,泛在学习时代强调教育的个性化、灵巧化的背景下,重构一种更具弹性、灵活性的制度,同样需要需要达到教学管理规范秩序与自由的统一。这种制度规范,既是为了明确学生应享有的学习权利及其义务,同样也是在更积极的意义上保护学生的学习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