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相对较弱
一是现行高校教学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全面、法律位阶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恢复和加强了教育立法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先后颁布了8部教育法律、14部教育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一些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政策,形成了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与保障作用。但在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并无专门的关于高校教学管理活动的国家立法或行政法规。有关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文散见于《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其内容主要立足宏观层面,给予一些原则性规定,尚未出台涉及学校教学管理活动中具体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教育规章。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时指出高校由“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研究成果等。此外,涉及高校具体教学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部门规章,如《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教育部令41号),等等。但这些法律政策也是基于传统的高校的教学形态制定的,对于网络教育开放性、实时交互性等方面的新形势、新特征的体现尚存不足。
二是现行的高校内部教学管理规章尚不健全。规章是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对组织的有效运行具有五项功能,即:是直接命令的等同物、能代替一个上级亲自复述命令、能对一个下属的决策权限范围起界定和限制的作用、可促进管理者“深入控制”的才能以及具有“合法惩罚”的功能。[4]从本研究所选择的样本高校内部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来看,现行的教学管理规章数量较多,但其内容零散、模糊,本身尚存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补充、调整、更新。主要体现为如下四个方面:其一,高校内部教学管理规章的体系矛盾或交叉。通过梳理各高校的内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时发现,现行的内部不同规章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彼此不协调,进而使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形不成合力,无法形成良好的制度支撑。此外,有些高校内部教学管理规章的内容相互交叉,权责不明。如此一来,极有可能造成学生、教师、管理者关于教学活动的利益冲突,又可能会造成高校内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与扯皮。其二,现行的高校内部教学管理规章更新较为滞后。调查显示,在现行的高校内部高校教学管理规定中,有些高校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等年代已久,制度被制定下来后一直延续至今。泛在学习时代的高校教学模式、教学管理理念、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学生与教师或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然发生变化,然而高校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并未及时察觉新时代的新矛盾,因而未对不合时宜的制度做出及时修正和更新。其三,现行的高校内部教学管理规章体系残缺。梳理样本高校的内部教学管理规章时发现,有些高校对相关教学管理问题缺乏配套的制度建设,抑或缺少对于高校内部教学管理缺少监控与反馈环节,导致现行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失灵或出现制度真空,这种制度体系中的“漏洞”使得现行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无法良好地约束、规范泛在学习理念下的高校教学活动。如国内大多高校都实行了导师制,但导师制度尚不够完善,往往是学校为学生配备导师后,剩下的事情则由导师和学生看着办,导师指导什么,何时指导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师生定期见面交流制度,绝大多数情况是学生若有问题想请教导师,则可以去与导师见面沟通,部分导师几乎不会主动安排见面和有计划地指导学生。于是,这种导师制的实行完全依赖于导师的责任心和学生的主动性。另外,由于担任导师的教师,尤其是新导师,没有建立针对性的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未对心理学、学生事务管理、管理学、社会学、教育法规、生涯发展规划等主题做针对性培训,即便担任导师的教师有很强的责任感,也往往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如此一来,导师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靠学生的主动性和教师的既有经验,如果学生不够主动,导师制则形同虚设,效果往往也不佳。另外,据某大学导师制实施效果的调查显示,学生对导师工作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之间差距较大,有学生认为自己从导师制中“受益不大”。[5]其四,高校内部的教学管理制度文本规定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在表述上过于抽象和概念化,可操作性不强。以师生权利的救济及其途径为例:通过梳理样本高校的大学章程发现,几乎所有高校的内部章程都充分中了教师在教学管理活动中教师享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有大学章程明确指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然而,样本中只有C大学和D大学的章程对教师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的权利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了规定,而其他高校章程并没有说明教师应该向什么机构与部门反映和申诉。类似的,在学生学习权保障方面,章程也指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和教育部门提出申诉。但对于学生权利救济的具体申诉流程、相关的申诉内容,在高校内部的章程中却鲜少提及。据此可见,现行的高校内部章程鲜少明确提出当教师或学生在教学管理活动中的全被侵犯时,其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和实际操作方式。总体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和概念化,不具有操作性,进而导致在高校教学管理活动中,师生行使权利时容易引起教师、学生、学校管理者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