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性质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性质

在19世纪50年代后期,马克思在研究经济学的过程中,开始更多地涉猎东方(非欧美地区的国家)社会问题,研究的主要方向是“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第二编第二部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马克思通过前资本主义的三种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的对比分析,进一步对亚洲社会作出了具体深入的研究。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共性,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比得出的,即都是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相结合,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个人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共同体等。但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与其他两种所有制形式又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土地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不同。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1]对土地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个的人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另一种是按照公社或由公社组成的更大的统一体的规定,公社成员进行共同劳动。

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土地分为公有地和私有地,“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2]这就是说,这里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对立。私有地由各个家庭耕种,产品归私人;公有地由公社成员出劳役耕种,收获的产品归公社。

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和古代所有制形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而只是私有地的公共附属物,不占其主要地位。公有地只是作为猎场、牧场等生产资料供每个单独的家庭使用,不需要公社成员另行经营。土地的经营以家庭为单位,“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3]

二是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状况不同。亚细亚公社(共同体)十分牢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最强,作为总和的统一体即国家或专制政府,凌驾于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是土地财产的更高的或唯一的所有者,单个的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个人的剩余劳动被专制政府或专制君主无偿占有;公社成员以乡村为居住地,以土地为基础,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

在古代公社中,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为存在的前提,公社成员和公社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组成公社的农民是彼此平等的,如果破坏了这种平等的关系,公社就会瓦解;居民以城市为基础和居住中心,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城市公社是按照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公社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经济。

在日耳曼公社中,共同体是松散的,它不是以实体而存在的,而是只存在于集会及其他共同活动之中,公社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公社成员既不是以农村为集中的居住地,也不是以城市为集中的居住地,而是各个家庭居住在森林中,彼此联系很少,只是在集会时才发生联系;公社的公有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而存在,只是被每一个私人所有者当作猎场、牧场共同使用,而不是像在古代公社那样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使用,公有地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共同财产,因而个人的劳动成果全部归自己,不需要向别的什么人或实体服劳役或交贡赋。

马克思之所以对这三种所有制形式进行全面的比较与分析,主要是为了回答两个问题:第一,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和条件。这种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相分离,劳动者完全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自由劳动者。可以说,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都不具备产生资本主义的前提和条件,资本主义只能产生于这几种所有制形式解体之后的某种形式。第二,是为了说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更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形成。因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所形成的社会结构更为坚固,更缺少灵活性。在这样的结构里,个人及其活动极少自主性,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完全受到共同体尤其是最高共同体即专制政府的限制,因而表现不出什么能动性和创造性。要在这样的结构和环境里产生资本主义非常之难。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公社所有制与资本主义关系的一般理解,也是关于东方社会的基本看法。

马克思认为,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之间的关键区分,在于存在着所谓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晚年在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等著作以后,认识到亚细亚农村公社同原始氏族公社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因夹杂着私有制因素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公有制形式,人类社会发展的起点是原生形态,不存在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原始氏族组织,而不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因此,马克思晚年在人类学笔记所蕴含的社会形态理论中,以土地公有和集体耕种为特征的氏族公社被置于最前面的位置上,而亚细亚生产方式则被阐释为氏族公社解体后形成的次生或再生的所有制形式。

我们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解是:第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从氏族公社向“古代的”社会(相当于奴隶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第二,“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西方社会发展与演化的岔路口;第三,亚细亚生产方式在西欧向古代社会演进了,而在东方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直延续下去了,甚至延续到19世纪。

马克思通过对东方社会的研究,得出了三个非常重要的结论:一是东方社会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它并没有进入欧洲那样的奴隶社会。东方社会从原始社会解体到19世纪殖民主义入侵,一直保持着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某些特征,即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使东方社会走上与西欧社会不同的发展道路;二是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建立在公社之上的专制国家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三大基本特征。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特别提醒东方民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4]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东方社会专制制度的物质基础。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发:(1)社会主义存在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资本论》所说的“历史必然性”仅限于西欧各国。而包括俄国农村公社在内的东方社会可以走“非资本主义”的道路,“非资本主义”的路径就是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有许多人提出“要补资本主义的课”,这种观点直至今日还很有市场。但这个命题是值得商榷的,正确的提法是“补商品经济的课”或者“补市场经济的课”;(2)东方社会在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学习资本主义反封建的文明成果,不断消除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消极影响。

世界历史告诉我们,除去西欧地区的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地区和国家的历史,都不是按照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顺序发展的。众所周知,世界上大多数地区都经过了原始社会,而全人类包括所有地区和国家都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大多数地区和国家是否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次演进。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关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不同地区有不同道路的思想,已作了很好的说明。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以宗法制为骨干,有长远的历史背景,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周克殷,对中国历史来说是一件影响深远的事,“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周人在取得天下后,由周公组织,开始建立了各项制度。而其中最主要的无疑就是宗法制和分封制(也就是封建制)了。宗法是一项特殊的血缘组织,它有“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一整套复杂的内容。

在周代早期,这种政治组织跟血缘组织之间是紧密互动的,成为血缘组织领袖的人自然而然地成为政治组织领袖。取得天下后,周人将两者的结合进一步深化,以血缘作为政权的基础,把周人的血缘组织改造成为宗法制,利用它强大的内聚力转化为政治组织运作的向心力,并从族人中“选建明德”,带领宗族到地方上去,“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由是形成了“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宗法封建制,开启了周朝八百年的格局,直到秦统一后才由郡县制代替,然后在秦楚汉之际又曾短暂的恢复,最后才演变为所谓的“封建郡县双轨一体制”。宗法制度虽已渐渐瓦解,但其毕竟已经存在了数百年之久,宗法制度中的血缘效应仍然遗留于社会,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与方式。

从周代以来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以宗法制为主轴的中国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变化,每次的变动都有显著的血缘姻亲关系的解体现象伴随。秦汉以前的宗法封建时代,也可称为“单血缘支配的封建社会”。所谓“宗法封建”,是指建筑在宗法制度上的封建政治制度,始于秦,成于汉武帝时,终于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后,中国是多血缘支配的半封建社会。在此阶段,社会上承袭了原有宗法制度分解后以氏为姓的血缘凝聚力,唯凝聚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这一阶段是由社会组织的渐变去转换政治体制,历经数千年;辛亥革命后则是由政治体制的急变去改造社会组织,因而是变化特别快的阶段,也就是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阶段。

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区别于欧美日本,与中国前近代社会形态的“亚细亚性”区别于欧美日本前近代社会的“封建性”直接相关。把握这种差异,有助于认识世界各国社会现代转型路径及方式的多样性,有助于认识现代化进程的中国特色,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优势与缺陷,皆寓于此种特色之中。

改革开放后,中国为什么能迅速疗伤并高速发展?这是因为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三个方面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有相同的地方:一是看到了中国(东方社会)与欧洲社会的差异;二是把中国理解成是一个经济与文化都落后的东方大国;三是中国还有封建思想的消极影响,建设民主与法制的道路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可见,邓小平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其中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之间有着很明显的亲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