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客体的限度

(一)选择客体的限度

选择客体也就是主体选择的对象。显而易见,首先,由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组成的可能性空间,本身就是有边界的,即它决定了主体选择的范围。如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可能性空间中,以手工工具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只能容纳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如果硬要在其基础上建立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么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该种生产关系建立起来后,马上大力发展生产,使该种性质的生产关系具有真正适应其发展要求的生产力基础,或者就是在历史的进程中,不发达的生产力将超越自己要求的生产关系,通过效益低下而慢慢将其淘汰掉。我国农村曾经“一片红”的“人民公社”就是经历了这一被淘汰的痛苦的历程。其次,由于社会规律内在于人的活动,是人的活动的规律,所以,它的形成与内在本质的暴露都有个过程。历史选择既有“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一面,也有“不到火候不能揭锅”的一面,这就是选择客体的发展状况给主体选择设置的限度。第三,选择手段、程序对历史选择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公正理论的研究中,人们在强调实质公正时,对形式公正、程序公正也分外关注,这就是给行为者以制约,使其不能盲目乱动。“中国梦”以民族复兴为基本内涵,提出了两个“百年目标”,但现在距两个百年分别仅有7年和35年,这首先就是给实现中国梦设置了时间限度。一般说来,一个民族的历史选择,不经过一定的程序,是难以具有合法性的。程序本身,就是对选择行为的某种限制。合法性要求是一种对选择行为的外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