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问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

(三)基础问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

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包括尊重人民群众在历史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显示的智慧、所进行的创造、所发挥的作用,等等,既内在地包含着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也包含着尊重人民的利益需求。2014年9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引用毛泽东的话说:“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摸透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可以叫它是商量政府”。又引用周恩来的话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事先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因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既要提高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又要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发展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和生命。

怎样才能把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变成国家制度?习近平提出,要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3]做到了这一条,也就是实现了公民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主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实现。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等都要成为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参政协商等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协商渠道。宏观层面的协商主要是国家和省市两级社会各界上层代表及精英人士的协商。从中观层面看,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主要以政府管理的条、块布局为框架,以政府管理职能涉及的决策事项为内容,形成群众参与的制度与机制。如可以定期列出与区域社会发展、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在决策预案出台后,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开展群众性协商民主活动,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协商。从微观层面看,基层单位民主自治制度就是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这部分群众与那部分群众之间,以及由有关方面参与寻找解决涉民事件办法的协商等。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协商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

协商是成事之母。由于我国国家统治模式的历史传统对部分干部的影响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因此在干部中要举一反三宣传协商与不协商所带来的不同后果。如2004年发生的对我国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嘉禾事件”,即湖南省嘉禾县一个商贸项目的开发,拆迁民居的工作遇到困难,结果,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干部出面强力提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并“创造性”地提出“四包”(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两停”(完不成任务者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的株连政策,有106人因为是拆迁户亲戚而受牵连。如果地方各级干部只会用强硬的、统治的方式方法去履职,结果必然导致与群众的对立。

过去,协商民主的重点是通过政协工作及中共与政协的关系来体现。现在,社会层面与基层单位已上升为协商民主的重点之一。在基层,协商民主不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高于选举民主的群众广泛参与的基本民主形式。基层领导班子在产生过程中,有基层方方面面人士参与的协商是成功选举的基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和较大事项需票决认定之前,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协商不仅是票决的基础,而且直接影响着票决结果的执行。人民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意志统一,过去主要靠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来实现,现在更重要的是靠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商民主来解决。党的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具体事项的协商工作相结合,并渗透到具体的协商工作中去,否则必将事倍功半,甚至催生群众的逆反情绪。

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加强领导与组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群众可以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学习理解与宽容,提高理性的分析与认识事物的能力。尤其在中国这样几乎没有法制传统,而且民族特性又偏向感性为主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提高全民法治观念,而全民法制观念提高的先决条件则是提高全民的理性思维能力。协商民主是人民学习理性思考问题的有效实践。协商民主只有成为体系,才能发挥整体效应。在整体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出版协商民主知识的丛书,要制定协商民主运作的规程和实施细则。基层单位要根据上级关于协商民主的要求和规定,以协商民主的理论知识为指导,结合本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协商民主工作,使之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民群众自觉的、积极主动参与治国理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实践,最生动地体现了中国梦就是人民的梦。

(本章撰稿人吕会霖)


[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6页。

[3] 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