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国家机构履职的能力
国家作为权力机构的主体是健全有效的司政法律体系。国家是强力机器,日常操作维护这部强力机器有序运行的是国家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这里讲的强,是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强,是政府工作体现正确而有效的强。
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运行、促进社会发展是它的基本职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的目的是建成法制政府和服务性政府。市场能做的、社会能做的,政府就鼓励并尽其所能帮助市场去做好、帮助社会去做好。通俗地说,政府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主导作用,这就是国家机构强有力履职能力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机构的重大改革与调整已经有好几次,但其履职能力从总体上说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为了有效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目前除了继续机构改革外,如下四个问题需要特别加以关注。
第一个问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与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
恩格斯说:“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取得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2]虽然,恩格斯此处指的是资产阶级国家,但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其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使无产阶级国家机器在运行中也会造成各级政府及其管理者脱离人民群众的情况,会产生官僚主义甚至腐败。周永康被逮捕法办,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说:这是因为周永康理想信念上出了问题。这既有他的主观原因,也有因“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监管不力、不到位问题。
马克思预见到了这类问题,在1871年为巴黎公社革命而写的《法兰西内战》中,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国家组织形式和对公职人员的管理有过不少论述;列宁在十月革命成功后的最初几年,亲历了国家机器的另一面,所以,他重病卧床在生命最后几年的口述文章中,对如何改进共产党掌握的国家机器有很多的设想。但是,马克思、列宁没有真正经历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发展及国家机器的长期运行,他们的论述和设想与后来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毛泽东力图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没有成功也不可能成功。可见,这是共产党执政后遇到的大问题,是一个大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几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并强调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如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对我国国家制度弊端的分析入木三分,并提出了若干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思路。但30多年过去了,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国家机器的某些弊端反而有所蔓延。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极大的勇气和毅力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并同时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后者就是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高发的问题。但是,科学的制度遇到缺乏理想信念的高官,也难以产生好的效果。要解决怎样才能把真正具有理想信念的能人,逐层选拔直至委以治国理政的重任。要避免在领导层小范围协商产生新领导成员或领导班子候选人结果却演变成权力分赃的严重问题。要把真正具有理想信念的人选出来,就需要扩大各级党代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会在选拔和决定领导人选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切实实行更大范围的民主化、程序化、透明度的有机结合,并需要切实实施对不称职领导人的有效弹劾制度。
第二个问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与企业治理。
企业是国家经济实力之源。但企业的运行及成效又往往受制于国家机构的运行。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国家管理,就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一套国家层面的制度体系,牵引着企业所作所为。没有科学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对企业自主经营的承诺和鼓励,都无法使企业走上现代企业发展的治理道路。国企改革20余年至今的运行状态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国青年报》2014年7月16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企业家和国家相关部委负责人座谈,一位企业家说,这么多部长在这里,我们市场主体不能乱说话。李克强表示,听了这话自己感到汗颜。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而企业现在不敢说话,像老鼠见了猫,这样不行。企业家生怕说了实话会得罪政府官员,结果可能换来小鞋穿或者给企业运行增加麻烦。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而经济细胞生存发展离不开它存在的外部环境,尤其离不开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为理顺政府与企业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政府的任务是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做的重点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弥补市场失灵,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共同富裕。以上述思想指导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就要改变政府官员对企业的“父爱式”、“母爱型”实质是家长式的所谓服务,这些所谓的服务极易演变成权钱交易而坑害国家、坑害企业、坑害人民。如有的企业老总所说:“和官员来往,就会有风险;不来往,又做不成事”。要切实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与企业共同使坏的情况发生。就从制度上解决“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的问题。这些年来,因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消耗、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工人非正常失业等现象比比皆是,这里存在着企业与政府的共有责任。政府应当花大力气监管公司治理结构运行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但其监管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必须具有公开性与透明度。
第三个问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与社会治理。
从广义上说,国家治理包含着社会治理,但国家治理重点要关注的是政府的治理及相应的改革,因此,社会治理就可以作相对独立的一个问题加以考察,并研究其与政府治理的关系,如政府怎么主导和引领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如何扶持和吸纳社会组织和更多的公民成为治理主体,如何推进各项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开展并争取更好的效果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阶层关系、户籍与居住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公共服务关系、地缘与血缘关系等随之发生不断解构与建构式的重大变更,并产生了大量新的社会矛盾。虽然国家把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在关注社会矛盾的管理以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但历年来社会矛盾没有减少反而增加,有些矛盾没有缓和反而尖锐化。发展到最近几年,要求全体干部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模拟实训和演练,藉以提高干部应对公众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这既是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却又包含着令人尴尬、出于无奈的因素。
国家治理体系要求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下,以建立维护公共安全的体制机制为核心,实现社会自组织运行体制机制和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体制机制的统一。社会自组织运行的两大载体是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即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主要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包括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自组织运行的三大原则是:依法治理——依法说理、依法办事;综合治理——分工合作、多管齐下;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目前,基层治理部门及人员任务重、责任大,弦绷得很紧。这是社会转型期非常态治理与常态治理并存的结果。高层政府部门应抓紧制定《中国社会治理中长期规划》,以指导各地区社会治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在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与基层组织的同时,让人们清晰地了解中国社会治理的目标蓝图、治理模式、治理方法。以调动一切相关力量与人员,增强信心,共同为中国社会治理尽快走上常态治理道路而努力奋斗。
第四个问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与加快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法制建设是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而目前法制建设的重点则在于围绕审判独立加快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制度改革又应当围绕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和司法工作大众化展开。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的法官是社会各种互相冲突利益的中立和公正的裁判人。审判独立能较有效地摆脱各种利益纠缠,做到对每个案件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的公正审判。与此相应,就要改变法官管理地方化和行政化的现状,就要强调法官在审判业务上视法律为唯一上级。合格的法官,应该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法官的素质能力尤其是社会责任意识应当高于一般公务员。为此,要花大力气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一支具有相应地位和待遇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形成法官选任、培训、职业道德要求、奖惩、监督与罢免等制度。精英化的法官职业阶层应当有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自我约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法官对每一审判结果的终生责任制,不该错判的错判了,要有相应的追责细则,主观故意错判的要追究错判者的刑事责任。
法官的内涵素质同时要有基于法律公正又兼顾社会公正的意识。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彭宇扶起街上摔倒的老人,送去医院,并给付200元医疗费。但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指认彭宇撞倒她并要求赔偿4万元。法庭上法官的提问是:不是你(彭宇)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法官认定的证据是:彭给老人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这里撇开是谁撞倒老人的问题,就法官的提问与推论,造成的社会效果一定是负面的。与此相反,我们举另一个例子:在比利时,一女子不慎从露台掉下,一男子路过,洗劫了女子身上的财物。但男子看到女子尚未死亡又不忍心弃之而去,他在打了报警电话后才离去。这全过程被附近的摄像头摄下,该男子被警方捕获。此案开庭法院审理辩论4周,最后法官宣布:无罪释放。为此法官说明了自己的观点:虽然不应该为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意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可见,法官眼中的公正,应当具有更深层、更久远的思考。
司法大众化的要求之一,是建立和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所必须。但是,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栏目中记录的,2010年1至10月开庭审理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177起案件中,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提问。有了解情况的人士说,不管什么案件,陪审员就是几张老面孔,坐在厅内打瞌睡。中国的司法改革,不仅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与义务等,而且,要制定《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十年规划》,要有效培训、扎实推进,防止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要争取在并不遥远的将来,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法庭上的“第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