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内蕴集体与个体的辩证统一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一定的社会历史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即系统而存在和发展。一是整体与部分互为前提。部分是构成整体的基础,没有部分就无所谓整体;整体是部分的归宿,没有整体就无所谓部分。二是整体与部分相互依存。整体由部分构成,离开部分就无所谓整体;部分离不开整体,离开整体的部分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和功能。三是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按照一定内在联系构成。整体与部分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说,中国梦反映的是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也是集体与个体的辩证关系。习近平说:“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2]依据整体和部分相互联系原理,中国梦与国家、民族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紧密相联,息息相关,并不是遥不可及。它展示的不仅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追求,也是展示每个人的所梦所想。中国梦体现了一种形象的表达,是一个最大公约数,是一种为人民群众易于表达的表述。从结构上,中国梦涉及国家梦、民族梦和个人梦三个层面。中国梦、民族梦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之梦,也是富民之梦;个人梦是人民生活幸福、人生出彩之梦;个人梦与国家梦、民族梦一脉相承。这三个层面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体,并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首先,在表现内容和形式上,个人梦与国家梦、民族梦不同。中国梦、民族梦代表的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体现了十三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把国家的追求、民族的向往、人民的期盼融为一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紧密联系。个人梦所表现出的则是不同的个人理想和追求,因为每一个人的生活经历和价值取向不同,往往取舍也不同。
其次,从根本上说,个人梦与中国梦、民族梦是统一的。一方面,中国梦和民族梦是个人梦实现的前提和条件。中国梦是中国十三亿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心中梦想的总汇。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伟大的梦想只有落实到每个个体的梦想上才能永葆活力。十三亿中国人民只有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才能使个人梦拥有广阔的空间。一方面,中国梦既是全体人民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我们国家的国家性质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伟大的梦想只有落实到每个个体的梦想上才能永葆活力。另一方面,个人梦是中国梦、民族梦实现的最深刻最持久的基石和动力。个人梦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有了国家的繁荣昌盛,民族复兴,个人梦才有坚实的土壤,个人梦的实现才有真正的可能。而只要每个人为心中的梦想而奋斗,充分展示个人梦实现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发挥人的主体性,就能为实现中国梦汇聚起磅礴力量。
第三,从地位上看,个人梦和国家梦、民族梦不同。国家梦、民族梦是中华民族的举国之梦,“尽管国家梦、民族梦不排斥个人梦,但前两者高于后者。这是因为人的存在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但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因此,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既要鼓励每个人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奋斗,又要积极寻求国家梦、民族梦与个人梦的契合点,使每个人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而添砖加瓦,从而推动它们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向前发展。”[3]我们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兼顾,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相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
中国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中国梦强调把历史与人对利益目的的追求联系起来,通过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人民幸福;同时强调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的主体性,为人民创造现实条件促进人民幸福,使“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成为民族的集体意识。中国梦在此内蕴了集体与个体的辩证关系,由此揭示了“中国梦”与“个人梦”的关系。在中国梦的核心结构中,中国梦蕴含集体与个人的辩证关系。无数个“现实的个人”构成集体,集体梦实现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在于个人梦的实现;集体梦的实现以个人梦的实现为目的,并为个人梦的实现提供基本保障。“集体并不抹杀个体,在一个个体组成的集体中,集体为个体发展创造条件,以个体成功为集体的目标。这一理解表明人民群众是由一个一个‘现实的个人’所组成,每一个人都具有唯一性与独一无二性。所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之梦’。在强调国家之梦时,对个人之梦的承认,也就是对个人权利之承认,这与改革开放之前的那个历史时代,把集体视为一个无内在差别的整体,无视个体存在、个体权利的整体主义理解是极为不同的。”[4]无疑,在中国梦的核心结构中,十三亿中国人民是其中的主体,是中国梦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而尊重个体的自由和选择、尊重个体的个性化和梦想追求是中国梦的实现过程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实现人民的共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