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择的主体与客体

(二)历史选择的主体与客体

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中,历史选择的主体与客体,就是历史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这一主客体关系是以实践活动,首先是以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活动为基础的。

在历史过程中,一方面,现实的人通过制造和使用工具把人的本质力量从主体的运动形式转化为客体的客观存在形式;另一方面,现实的人又通过改造、占有和享用客体,使运动回到主体自身,创造出主体新的需要、能力、素质、关系和语言等等。实践不仅为主体创造客体,而且为客体创造主体。因为实践在结果上总会有新的因素(不论客体方面还是主体方面)产生出来,所以,这是一种开放运动,是一种不断突破界限的历史过程。

从不同的深度看,在实践中展开的历史主客体关系表现为三个层次:其一,物质关系——客体对主体的客观制约性和主体对客体规律的服从,正如中国谚语说“杀鸡不用宰牛刀”,这就是客体对主体工具使用的客观制约性,要求主体在实践中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这方面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其二,意识关系——活动的能动的调节因素。这种能动性既表现在把握客体、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方面,也表现在价值尺度对客体、活动及其主体本身的评价方面。现在市面上流行的通俗心理学书籍,从倡导“利导思维”到战胜逆境的心理指导,实际都是在发挥意识活动对人的实践的能动的调节作用。其三,价值关系——活动及其产物对主体社会需要的满足所具有的客观意义。现在人们常用的“正能量”、“点赞”等词,实际就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价值评价。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作为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与自身的不同方式,不但具有认识的功能,而且包含着价值评价的因素。总之,在这三层关系中,以物质关系为基础,构成了人类总体实践的完整系统。

从以上方法论思考出发,我们可以对历史主体与客体作一理解。历史客体是在现实中被纳入主体实践活动的结构,为主体的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

所以,从历史观的角度看,客体不等同于物质、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等范畴,客体是指那些被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之中,为主体的对象性活动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像旧唯物主义那样从纯粹自然的意义上去理解客体,而是从主体能动的本质力量和对象性活动方面来理解客体。

历史主体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当然,这一定义是从总体上和客观上来规定的。可以说,历史主体和历史客体的关系,是一切辩证关系中最为辩证的一种关系,只从映现的表象出发,就很难理解它的辩证的性质。如把主体确定为人或个人,并认为只要是人就具有主体性,这看起来好像不错,但细想一下,又感到其中有了问题,主体当然只能是人,而人却未必都是主体,这从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对人的描述就可以知道了。柏拉图说:“人是长着两条腿的没有羽毛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动物。”富兰克林说:“人是能制造劳动工具的动物。”帕斯卡说:“人是一棵能思想的芦苇。”荀况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辩也。”这些对人下的定义都是从他们特定的视角出发的,都有一定的道理。此道理就在于抓住了人特有的思想、文化与能动性。如无上述特征,纵有人形,也未必都有主体性。所以,主体是人,但人未必就是主体,个人也未必都具有主体性。明了此点的重要性就在于只有历史主体才能作历史选择。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历史主体与历史客体都具有社会历史性。

人作为历史主体的社会历史性,是由于人的活动方式形成的。人作为历史主体的特点就在其活动方式与动物的活动方式根本不同,是一种本质上的创造的活动。人的劳动、身体组织和工具、思维和语言,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彼此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成为人所特有的统一的社会性的本质力量,即人得以确立自己主体地位的力量,这些社会性的本质力量都是在人的社会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历史性。

我们如何理解历史客体的社会历史性呢?由于历史客体是指进入了历史实践的,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同主体一起构成实践性结构的两极并且发生相互作用的功能关系的事物和现象。由此可见,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从单纯直观的形式上去理解客体,而是从主体能动性的实践活动方面,从与主体形成活动的结构和发生作用的现实关系方面去理解客体,强调客体对于主体的对象意义以及在与主体关系中的辩证发展。由于现实的主体不是抽象地把整个外部世界作为自己活动的客体。作为主体对象性活动的现实的客体只能是外部世界中同受历史条件制约的主体的现实需要和本质力量相适应,因而是对主体具有现实意义的那一部分客观对象。因此,客体也具有社会历史性。仅以生物学而言,达尔文时代是以生物个体、形态特征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后又以器官移植、嫁接为研究对象,直到20世纪50年代,反映遗传规则的生物分子中双螺旋核糖核酸才被发现,现在生物分子学已成为一门显学。由此可见,客体具有社会历史性。总之,一切具备了客观实在性、对象性和社会历史性的事物和现象,都是主体现实地指向的历史客体,这些历史客体既包括自然界和人化自然,也包括社会关系以及整个对象化了的社会结构。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有自然历史客体与社会历史客体,但在历史主客体的两者关系中,主体始终是主导的方面,主体创立、设定、建构着客体。

所谓主体创设客体,并非指主体无中生有地从实体上创造客体,也不是指主体对客体存在的自然界或社会存在本身进行认识把握或实践改造。客体的客观实在性与生俱来,无须主体去创造。所谓主体创设客体,不过是指主体改变客观存在物的形式,使之具备实践客体的形式,也就是指某物加入实践关系结构所具有的具体的对象性形式。因为一物在实践结构之外,至多是可能的客体,只有加入实践过程,才能成为现实的客体。在此,客体对象性地位的获得,可以看作它被主体所设定。事实上,一个现实的实践活动,除了主体必须进行规律性的有目的的创造活动,还有客体本身合目的性的生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二手稿中,多次指出实践、劳动是创造形式的活动,也就是说,客体是能被改造的和被创造的。主体的创造者的地位是无可怀疑的。一个极能说明这种创设作用的例子,可从3D打印技术发明后,人类可以通过这项技术制作部分人的器官得到证明。

所谓客体在实践中被主体创设出来,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实践中,由于某事物对人具有利害关系或价值关系,使它终究要成为人的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以人自身的生产为例,现代社会的各种情况使现实人的生育能力下降,为使人自身的生产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能保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在的试管婴儿技术已能做到基因识别与基因筛选,以此保证了几乎每个出生婴儿的健康完美,这在20年前都是难以想象的。第二,在实践中,人们由于创造了新的认识手段,就会不断扩大客体的范围,使相应的自然物和社会存在成为人们实践和认识的客体。第三,在实践中,由于实践和认识结构的发生发展,产生新的实践和认识的客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历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与我们认识的深化,我们改革的对象不是不断地变化、发展、深化,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出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常态吗?这正是历史主体创立、设立、建构着新的历史客体的典型案例。“中国梦”的提出,也正是主体主导力量合规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