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价值理性和“中国梦”的选择

(二)主体的价值理性和“中国梦”的选择

选择作为实践的中介环节,既是价值认识活动,也是价值创造活动。因为目的之确定取决于思维方式中的价值结构,这种结构是思维客体与思维主体的价值关系在人们的思维方式中的反映。

每一个具体的认识选择过程,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不了解客观形成的价值关系的内容,就无法作价值判断,即价值评价,这也就无法产生价值方针(即目的)。所以,价值理论在历史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历史过程不是自动的,而是通过具有价值方针(即目的)的个人、阶级、群众的活动而实现的。

价值关系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多样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就价值的客观性而言,并不是人与周围现象之间的关系都是价值关系。只有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内作为改造活动的主体而实现的那种关系才是价值关系。在历史过程中,价值客体既可以是现实界的物质现象,也可以是现实界的精神现象,主要是,价值客体的特性并不以价值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它们满足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的能力、水平为转移。而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的内容又是由社会历史实践的发展水平客观地决定的。这种双重决定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其客观性就不言而喻了。当评价能正确反映实际的价值关系时,评价的内容就是完全合乎科学的,即与真实情况相符。但由于主体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评价的结果也可能是错误的。所以,价值对该主体来说,具有肯定的内容,而评价则与价值不同,它既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所以,要评价正确与否,则既要看主体能正确地反映自身的需要与利益,更要看这些需要与利益与实际现象的特性是否符合。

价值理性与认知理性的关联,集中反映在评价上,评价与目的的关系紧密联系。没有评价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价值方针(即目的)。价值关系与价值方针(目的)是不同的,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不管主体是否认识到了价值关系,是否认识正确,或者根本就没有认识,价值关系都是存在着的。不了解客观形成的价值关系的具体内容,就不可能确定价值方针,也就不可能确定选择的目标取向。所以,价值关系是历史过程客观方面的特征之一,而价值方针则是制定社会历史活动的主观过程,历史选择的目标取向的产生,就在于这两者辩证地相互发生作用。

在历史选择中,选择主体总是按一定的价值取向,对“可能性空间”中的一维作出自己的选择,选择主体会以自身的要求,推动一定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选择主体一般总是在可能性空间中择取最能满足自身需要以及最有可行性的目标,作为促使其变为现实性的首要目标。事实上,价值取向与价值目标如何,在目的的确立中,起着“一锤定音”的关键作用。所以,一般而言,历史选择的作出,需要经历可行性论证和价值论证这双重论证。所谓可行性论证,更多地是关涉认知理性,因为它要解决环境条件与主体选择的关系,也就是解决客观可能性与主体选择是否一致的问题。它关涉选择实现的时空条件、环境条件和主客体条件。而价值论证则要解决价值准则与主体选择的关系,确立价值准则,这既是评价性认识的内容,又是规范性认识的环节。在此以新中国成立65年来,中国共产党的三次历史选择为例。

第一次历史选择,是以消灭剥削,使穷苦人翻身解放为价值取向。众所周知,在旧中国,劳动人民受苦受难的经济原因是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因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使农民获得土地。新中国成立后,又用了三年时间恢复国民经济,最主要的是恢复工业生产,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所以,“东方红”唱出的“毛泽东是人民的大救星”和“共产党为人民”的词语,这实际是人民的价值评价。

第二次历史选择后,邓小平提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实际上,这一本质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价值原则。在这一价值准则的指引下,邓小平在1992年春天的南方谈话中,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著名论断,使整个历史阶段的价值准则在现阶段进一步具体化,纠正了一些关于“姓社”、“姓资”的错误观点,使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蓬勃地发展起来。直到十七大时,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且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这标志着全社会的价值理性又一次的升华,即把人的发展与民生幸福,作为党一切选择行动的首要准则,“以人为本”也成为“中国梦”的核心内容。在谈及中国梦与个人梦的关系时,习近平指出,要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使每个人都能人生出彩,梦想成真。习近平对“中国梦”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说:“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

作出第三次历史选择前,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除了坚持十七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外,特别提出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现实,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做了重大发展,主要是:“第一,宣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二,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第三,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第四,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至此,我们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刻,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由此获得了更加有效的实现形式。”[4]

以上四个基本点,从表面看,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规定,其实质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价值理性思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涵的进一步深化。没有在价值取向上对公有与私有合法财产权的尊重,没有对权利平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以及没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肯定,是不可能坚持和主张以上四点的,由此生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向纵深前进是与人们价值理性的成长与发展同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