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并重的司法改良

十一、礼法并重的司法改良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法并重的社会。所谓礼就是偏重于道德教化,用于家规、族规和祖训激发个体内心对于皇权的敬畏和道德律令来规范人心,指导行为,具体归纳到“三纲五常”。但在实际上“礼”也就是“法”,有时“礼”甚至超越于“法”之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和“刑不上大夫”很好地说明了礼法其实是完全建立在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上的。所谓法律也就是代表了最高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并不具有现代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含义。

故而新旧时代的交替时期尤其是王朝没落时期往往出现“礼崩乐坏”的现实,也就是王朝的律令和礼数完全崩坏,在实际中不起作用了。在明末由复社文人陈子龙编选的《明经世文选》中,马文升曾在疏文中写道:

窃惟为治首先在于德教,辅治莫先于刑罚。非德教无以化导乎人心,非刑罚无以惩戒乎奸宄。故在帝舜之世,契敷五教,而皋陶典刑,以弼其教,是知自古帝王之御天下,未有舍此而能致者也。[23]

冯梦龙治理寿宁其间,基本也按照礼法并重的思想,首先修辑学宫,整顿教育,目的在于重新树立“礼”教之权威,使得儒学教育起到规范人心的作用。其次在于公正断案,打击首恶,敢于碰硬,稳定社会秩序。

这一理想境界在冯梦龙的文学创作中多有体现,他小说中所塑造的理想化官僚形象基本都具备了上述特点,只是这些理想化文学典型在寿宁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取得一些成绩。在出任寿宁知县之前,冯梦龙在《三言》中塑造的一些清官循吏的形象,大都表现出“无讼”的形象。如《醒世恒言·薛录事鱼服证仙》中的薛少府主政四川清城县,凡有盗贼,协力缉捕。又设立义学,教育人才,把好言劝谕,教他本分为人,因此处处田禾大熟,盗贼化为良民。《警世通言·钱舍人题诗燕子楼》描写钱易出任武宁节度使,下车之日即宣扬皇化,整肃条章;访民瘼于井邑,察冤枉于囹圄,宽仁惠爱,劝凶化顽,悉皆奉业守约,廉谨公平。在《喻世明言·沈小霞相会出师表》描写沈鍊做了三年知县,都政绩显著,吏肃惟遵法,官清不爱钱,豪强皆敛手,百姓尽安眠。这些地方官清廉守法,立学教人,缉奸捕盗,明绝狱讼,其为官处事,立身为人及其处理讼狱的行为都是儒家理想人格的典型,也是冯梦龙在仕宦寿宁其间的榜样。

这些行为准则,基本和当时帝王们明面上所提倡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吻合。尤其是太祖爷《皇明祖训》的教导是相一致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和官场所流行的潜规则相悖离,甚至格格不入,这就导致了官场提倡的理论和实践的相悖离,在官场伪君子盛行的时代,真君子是没有立足之地的,这就导致了四年寿宁知县任满,冯梦龙便永久地怀揣着他的济世救民的理想淡出官场,而依然皈依他的学者生涯。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地界定,专制帝国的刑罚,并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上是维护统治阶级秩序,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刑罚条款,因而民间调节商事、民事纠纷的民法典是不存在的。商事、民事的纠纷的调节依靠的民间约定俗成风俗和习惯,体现的基本属于道德规范范畴的乡规民约。明代的所谓刑罚,乃是太祖皇帝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大诰》,现代统称为《大明律》。据《明史·刑罚》记载》太祖皇帝在回答大臣对于用刑的宽严时,明确指出暴秦的严刑酷法导致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训时说[24]

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足颠抽筋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而可至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为尚书刘维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法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相行,未尝偏废也。

因而,明代在开国之初,对于政治类涉及大臣的谋反贪贿案件采取严刑峻法甚至剥皮抽筋等等酷刑,对于民众在施行刑罚方面是相对宽松的。延续的依然是历代统治者儒表法里王霸并施宽严相济的文武之道。弹奏的依然是礼法并行、仁德为主、刑罚为辅的老调。统治阶级的意志贯穿于法律,目的是“帝祚永固,江山一统”使得帝国的统治得到延续。这种刑罚纲常的失落,酷刑的普遍使用,导致冤假错案盛行,冤狱遍地,民不聊生的现象,在冯梦龙的《三言》中有很深刻的揭露,因而严刑峻法对于民间的普遍使用,对于贪官污吏的贪墨行为却失之于放纵和宽容,则是太祖皇帝所担忧的政权失去人心,出现秦末那种冤狱遍野,民怨沸腾,民变蜂起的乱局,二世而亡的大崩溃前兆,是暴政苛政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仅靠冯梦龙一己对于寿宁的治理对于改变整个朝政的乱局是无济于事的。

寿宁作为冯梦龙塑造的儒家政绩典型只是个案,并不具有帝国王朝末期的普遍意义,只是帝国太祖朝所期待的理想化社会的回光返照。对立面的参照物越是明显,也是在官场更加是昙花一现,最终归于和王朝一起寂灭。

因为,怀有济世情怀的儒家官员冯梦龙在寿宁的司法实践中,基本遵循了太祖皇帝“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相行,未尝偏废”遗训忠实于《大明律》在实际中的灵活运用,他所扮演的就是清官戏中包青天、况钟和自己在《三言》《智囊》中所描述的清官角色是薛少府、钱易、沈鍊、石壁、龚遂等人的变身,寄托了自己的儒家理想境界的实施,其吏治目标即为“为官清正,听讼明决,雪冤理滞,政简刑清,民安盗息”,保一方平安。

寿宁县的泗州桥旧志上记载离县城有五十里。经冯老知县实地考察有七十里,为政和、宁德、古田三县的必经之地,与宁德只隔一座山,与政和县交界,距古田二十里。由于离县城偏远,山高路险,又是三县交界之处,往来人员复杂,属于治安管理上的盲区,从来都是顽劣人员啸聚的场所,不是抢劫就是盗窃窝赃,这股风气根深蒂固,为害一方。

各县衙门明明知道情况,却不敢问津,更增添了这些土豪顽劣的嚣张气焰。导致民风越来越刁蛮彪悍。而古田县的谢教村,是这股顽劣土豪结成死党自我巩固的根据地,那些临近县村如政和县的磻溪、西溪两村与泗州桥结成了联姻关系,遇事相互声援,一呼百应,导致土豪顽劣之势力,日益做大,目无官府,拖欠公粮,抗拒逮捕,无恶不作。

冯老知县经过调查,发现主犯为陈伯进。陈伯进是寿宁七都泗洲桥人,父亲是当地的刀笔讼棍,帮助别人书写状纸代理诉讼为业,后来家道破落,以唱曲乞讨为生,往来于磻溪、西溪之间。因其走南闯北,与盗匪关系密切,家道渐渐有所起色。因为他能言善辩,遂成为地方一霸。陈伯进屡次杀人犯案,皆以行贿官府而摆脱惩罚,他实际上已经将官府玩弄于股掌之上了。

冯梦龙在《待志·卷下·劝诫》[25]中的记载,就是针对其前任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的揭露和批判,明末官场黑暗官匪一家的残酷现实,由此可见一斑。他深知破此案是有相当难度和风险,但是他知难而进,绝不姑息迁就顽劣之徒。在他担任县令以来,那些老大难的案子都没有难倒他,比如惯犯黄茂十、范应龙等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无不一一捉拿归案,审理完结。

当他首次派出公差逮捕陈伯进,在敲他家门时,这家伙竟然在楼上窗户里用滚烫开水浇下,烫伤了捕役的脸面。此事激发了冯梦龙不辱使命定要将此首恶绳之以法的决心。当他从宁德郡公干返回寿宁路过泗州桥时,亲自带领衙役前往泗州桥锁拿陈伯进,虽然该陈负隅顽抗,纠集西溪恶党朱仙堂等持械对抗,最终还是在冯梦龙的严正执法面前束手就擒。最终审结该案,歹徒被正法。

为了抓住这个反面典型以警示众人,杀一儆百,冯老知县将他的劣迹以红笔丹书公之于众,教育民众,以为垂戒。以大案要案显示法律的权威,寓审判和教化于一体。这种司法教化,是震慑坏人,减少案件发生,为“政简刑清”创造条件的重要手段。

也就是说,他更注重如何发挥典型案件的“垂诫”作用。他恢复了在寿宁废弃已久的“旌善亭”和“申明亭”;把那些县里的好人好事记录在“旌善亭”中,弘扬礼教,发挥正面典型的教化引导作用;把那些恶人的劣迹公之于大庭广众面前,记入“申明亭”中,发挥警示作用。

冯梦龙上任后,发现“申明之典亦久旷矣”。于是他把一个名叫“符丰”的坏蛋,刻在申明亭上。“符丰者,余初莅任时所申也。仇视其族,遍讼各台,更名借籍,诬杀陷盗,如鬼如蜮,不可端倪。”在审理陈伯进案件后,冯梦龙发现:“然今日观之,丰不足怪,殆有甚焉”。于是他把陈伯进一案详细写入《寿宁待志》,希望发挥“以惕其余”的作用。

审理一个案件后,加强以案释法,以达到震慑、警醒、教化一批人的目的,是中外古今行之有效的措施。实际贯彻了太祖爷在颁布《大明律》时所反复强调的“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的原则。道德教化的作用是要长期坚持才能呈现效果的,不可能“立竿见影”。所以冯梦龙坦言:“若夫化顽为淳,转瘠成肥,非曰能之,以俟君子”。

从陈百进案件的查处,他还举一反三,在体制上加强了泗州桥的治安管理。陈案审理完毕后,他立即详细报告上级,按照惯例县里有一名侯缺巡简,由于寿宁地处偏僻巡简一职事情不多,用处不大。他要求在泗州桥建立巡简衙门,一切征粮、捕盗、提取人犯等事务具责成巡简衙门办理。上级批准了他的要求,他在泗州桥公馆专门添置一进房屋为巡简衙门。

他对新任巡简提出告诫是:

毋受辞、毋擅决、毋生事、毋亵体,所谓移无用之官为有用之官,而收化外之民于化内也。[26]

冯梦龙认为在寿宁的司法诉讼中最简单,也最无情。如在土地买卖的纠纷中,有人甚至拿出百年前的土地契约,再加上高价进行倒卖。这种契约文字非常简单,是属于在方寸劣质纸张中随随便便中书写的,字迹潦草,难以分辨真伪。也有用伪造的文书参与土地的竞价,这些人对于贪欲的期望值高得惊人。所以年月稍近,衙门在断案时往往倾向于贫困者,也有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进行审理的。这些文书常常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他前去接任县令的时候,监狱中多年已经没有死刑犯出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寿宁就没有杀人越货的大案要案。这些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刑罚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县里没有配置刑事案件勘验人员,凡是诉讼文书的起草上告和原被告双方庭审控辩都由讼师包揽,他们来到县里的路费住宿费用均由原被告家人承担,案件审理结束,有的家属还有赏赐。这些讼师就自以为是奇货可居,所以只能任其吃了原告吃被告地索取敲诈。由于诉讼上下皆由这些人经手,即使有真正的命案也多是简单地免于追究息事宁人,官府有时也不得不听从这些人的意见进行判决,实在也是县里刑事侦查能力有限。

冯老知县感叹道,一些民怨被抑制而得不到伸张的实在太多了。他提出,必须特别招聘案件勘验人员,随时听候调遣才能解决这种对于证据审查不充分潦草马虎判案的弊端,当然在这篇《待志》中冯梦龙不得不对他的前任们的玩忽职守进行了掩护,将责任全部推到了讼棍们身上,或许是遵循了官场的潜规则,心中不得不有所顾虑。

冯梦龙从调查中得知,寿宁地处偏僻高山,百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知法律”“惮于见官”,不喜欢也不会打官司;但又“性悍而量窄”“以气相食”。在此背景下,一些讼棍便应运而生,欺骗官府,残害良民,上下其手,危害很大。这是当时寿宁司法必须解决而又难于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

寿宁民风彪悍,有的不法之徒凶悍无理得简直匪夷所思。比如青竹岭村的姜廷盛,气势汹汹地闯进县衙,说他与弟弟征粮到了三望洋这个地方,一个叫刘世童的凶徒抢劫了他的粮食砍伤了他的弟弟。保人也是言辞凿凿为他作证明。检验其弟的刀伤,确实很怕人。

不久,嫌犯刘世童被捉拿归案,却说姜廷盛弟弟是被原告自己砍伤的,为的是嫁祸于人,实施敲诈。冯老知县感觉,哥哥怎么可能砍伤弟弟,而且是白天自砍,如何敲诈他人呢?且看那姜廷盛衣着破烂肮脏,身上臭不可闻,来人不敢靠近,像是个游手好闲无赖之辈;而刘世童则衣履穿戴齐整,神态自若应对如常,实在不像是个与人交手的行凶作恶之徒。于是双方各自交保人带回去。

次日中午,老冯命令轿夫休息去会朋友,他微服出西门,前去三望洋暗中调查案情,他遍寻父老儿童,大家都说是这姜廷盛砍伤了老弟。老冯听说姜家兄弟的亲姨妈吴氏曾经劝解过姜氏兄弟的矛盾。好在吴氏住得不远,老冯将她召来询问,这位姨妈也说是误伤。一位儿童姜正传是姜家兄弟的本族之人,小家伙亲眼目击此事,而且报告了姜氏兄弟的姨妈,他也说是姜廷盛将自己弟弟砍伤的。

老冯经过详细调查后,方弄清案情原委。原来,廷盛因为摊派里役的事情大骂刘世童,刘世童将此事向县进行了举报,于是姜廷盛对刘世童恨之入骨。姜廷盛的弟弟手上长了个肿瘤,他非常厌恶老弟经常到他那儿蹭吃蹭喝。于是,带着其弟蛊惑与刘世童打斗,等待一交手,则将其弟置于死地,而后诬陷刘世童。

谁知,刘根本就不理睬姜氏兄弟的寻衅滋事,姜廷盛愈加恼羞成怒,看到肉案上有一把屠刀,随手操刀向其弟投掷而去,击中其弟前额,血流如注染红了脸面,廷盛也以血自涂脸部,说是受了伤,诬告为刘世童砍伤。经过实地调查,老冯才明白,天下竟然有此等天理难容的怪事,未必是以人情可以擅自揣度的。于是重新缉拿姜廷盛,获取保家一起具结,领取其弟回家疗治伤口,如果不死,将在处理上从宽,在政策上给予抚恤,否则将要他偿命。姜廷盛计穷,于是对其弟伤口进行调护,其弟生命也无恙。

冯梦龙在总结本案成功查处的经验时说,假如此案仅仅从情理上进行推测判断,必然被蒙蔽,如果不是本人亲自前往实地调查或者侦察时不保密,必然为轻信常理所耽误。[27]

冯梦龙在寿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旧案不推托,难题不回避,为化解矛盾创造条件。在寿宁县犀溪乡西浦村缪氏家族修于清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的《缪氏大家谱》中,发现了一份冯梦龙任知县时发布的民事文告(手抄稿),题为《县主冯告示》,实际上最后署名的是三级衙门,即“建南道费”、“本府(按建宁府)正堂蒙”和“本县(按寿宁县)正堂冯”。起因是缪氏族人“连签呈”,称他们的祖墓“自宋元至皇明,流管三朝,计年数百”,“向承传扫至今”。且有关文书均有记载,没有异议(“无异晋箓”)。但近年来墓地上的“枫、樟、大杉围木”,“旧遭邻豪希图混争”。

缪氏族人连告道、府、县三级衙门,不知何因,案件久拖不判,纠纷也难以平息。冯梦龙“新官理旧案”,经调查属实后作出判决,贴出公告,并派“分守带管兵巡”,于是了结了一场多年未断的民事官司,避免了矛盾扩大化。对于一些社会纠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司法调解,也不失为化解矛盾的好方法。如寿宁民间流传的冯梦龙断牛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西浦的两个村庄土地相邻,平时就因小事摩擦而发生过吵架乃至械斗等纠纷。有一次双方牧童放牛不慎,引起两村之牛相斗而出现“一死一伤”的结局。于是旧怨加上新隙,双方村民又由争辩到吵架,如不及时制止,一场更大的械斗难以避免。冯梦龙得知此事后,亲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在西浦的“官厅”(知县下乡现场办公之地,今遗址尙存)及时下发调解文告:“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吃,生者同耕”。这种由县官作出的文告,在当时就是带有强制性的司法调解文书,由于符合纠纷实际和当地民情民俗,发挥了由“化讼”到“息讼”的作用。故冯梦龙断牛案在民间流传数百年不衰,至今仍为百姓津津乐道。

重视自律,以身作则。对下属则采取严肃管理与合理关爱相结合的办法,督促他们尽可能地为民公平办事。这一条,是做到司法公正的关键!冯梦龙所处的明朝末年,贪腐成风,纪纲败坏。他自知“人微言轻”,无回天之力。但仍始终坚持“自律”。面对山区小县的诸多困难,他考察“时事之纡促,风俗之淳枭,民生之肥瘠,吏治之难易”,提出“司政者可以不兢兢乎哉?”所以他上任后,详细考察以前历任同仁的得失,从中吸取借鉴。

他调查后认为,旧知县戴镗是个难得的好县官,便为他不能入名宦祠而鸣不平:“戴侯设四隘,详复民兵,积谷则有准粮之法,征输则有月限之法,繇是奸宄屏息,坊里安堵,庾藏克实,卓哉能者!不但循良而已。公论咸归,祀典尚缺,此亦地方之责也”,他了解到旧知县蒋诰,在九岭上捐钱植松及采取“种松自赎”的灵活司法措施,深为赞扬:“侯之善政不尽详,但闻捐钱植松数百于九岭,以蔽行人。今渐耗,其存者犹数十。笞罪亦许种松自赎,即此可想其人矣”。

冯梦龙处在“末世”,决定了他难以有所大作为;但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在四年知县任期中,展现了爱民、公正、清廉的形象,体现了中国古代优秀知识分子和正直士大夫的操守。

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要县官能凭公断案,则实现“政简刑清”的目标并不太困难。他说到也做到了!但“平生不求名而求实”的冯梦龙,并没有就此粉饰现实,更没有自我标榜。他在《寿宁待志》一书中,还如实地介绍说,在他的任上,虽然寿宁案件该处理的都尽量公正地审理了,却不是什么大案都没有,也不是没有一件冤案。当然,更不是什么全县“太平无事”。

而处于“末世”的边鄙穷困山区的县官冯梦龙,因为地方财力匮乏,即使搞点小小的建设,都要靠捐出自己的俸禄。明朝官吏的法定“俸禄”是很低的,贪官靠是的巧取豪夺,所谓“四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而穷县官冯梦龙为了替老百姓办点好事,却要处处捐献“俸禄”;即使他搞的这些“建设”,远远不如“盛世”时的大都邑官员搞得那么规模宏伟,那么名声显赫,但却反衬出他的精神境界格外崇高。

冯梦龙作为“末世廉吏”的清廉,还不只体现在他拒绝贪贿、洁身自好上,也不只体现在他修桥铺路、为民行善上,而是最集中地体现在他行使“县令”职权时的所作所为上。作为封建社会的县令,他的首要任务只能是向本县农民征收国家(皇帝)下达的赋税钱粮,足额上交国库,以维持封建政权的正常运转。但明末朝廷横征暴敛,带来了几大不良后果,如人口大量外逃,负担更为不均;地方财政空虚,无力为民办事;百姓生活困苦,贫富更加悬殊。冯梦龙虽回天无力,却敢于如实向上反映实情;他从内心里把“寿民之艰”与“寿令之苦”联系在一起,体现了他坚守“廉政自律”的道德规范。

冯梦龙信奉孔子“使无讼”的理想,但深知这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于是他从寿宁“岭峻溪深,民贫俗俭”的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税,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

他明白,从大的方面讲,要想法解决百姓的温饱问题,达到最低限度的“无饥”;要防止百姓无路可走而铤而走险,达到最低水平的社会安定,才能为“无讼”创造必要的条件和前提!所以他把“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税,可使无饥”与“省其谳牍,可使无讼”联系在一起,作为施政纲领,这是十分有见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