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生态与环境调控手段
9.2.3.1 建设和保护调控手段
1.水土保持建设
水土保持建设包括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两部分。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治沟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如淤地坝、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梯田和耕作方式等,生物措施主要指造林种草等增加植被覆盖度的措施。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可有效地减少泥沙、调节径流、改善水质。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生物措施可减少暴雨雨滴的击溅侵蚀,减少地表径流对土壤的冲刷,有效保护土壤,从而减少入黄泥沙;工程措施可使大量泥沙被拦截在上游沟道中,使下游河道、水库泥沙淤积量大大降低,一方面增加了有效水的蓄积量,另一方面可减少冲沙所需水量。
水土保持林体系的林冠截留、地被物层截留、改良土壤等作用,可延长洪水总历时,降低洪峰流量,削减洪峰,起到调节径流的时间分配、减少洪水流量、增加枯水流量、增加有效径流量的作用。
水土保持建设对水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改善水质,增加可用水资源量。森林能够吸收净化大气降水中的污染物质,改善部分水质指标;坡耕地修成梯田后,“三跑田”(跑水、跑土、跑肥)变成了“三保田”(保水、保土、保肥),大大减少了水资源的非点源污染。
2.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水质指标是供水正常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水环境污染会造成河流水质下降,一部分水资源不能利用,减少可用的水资源量,使原本已不富裕的水资源变得更加紧张。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关闭“十五小”企业、限期治理工矿企业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资源化、城镇垃圾处理厂)、面污染源控制(调整生产结构,发展节水灌溉,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通过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可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减轻水污染,改善水质,增加可用水资源量。
3.拦沙工程建设
拦沙工程建设即通过上中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和干支流控制性骨干工程拦减泥沙。
黄河流域泥沙主要来源于上中游的多沙粗沙区,这一地区的治理是减少入黄泥沙和减轻下游河道淤积的关键。在多沙粗沙区大力兴建淤地坝和治沟骨干工程,逐步形成拦泥淤地和蓄水兴利的坝系工程,可快速、长期有效地减少入黄泥沙。
4.排沙工程建设
排沙工程建设就是通过各类河防工程,将进入下游的泥沙利用现行河道尽可能多地输送入海。
加高加固堤防、挖河疏浚、河道整治、分滞洪区建设等工程既可以减轻河道淤积,又能逐渐在下游形成两道坚固的防洪屏障,进一步归顺河势,保证防洪安全和排沙通畅。
5.放沙工程建设
放沙工程建设指在下游两岸处理和利用一部分泥沙。
通过放淤固堤,利用黄河泥沙淤高背河地面,淤筑“相对地下河”,可减少河道泥沙;利用引水分沙,发展灌溉,可在沿黄两岸处理和利用一部分泥沙。
9.2.3.2 控制
1.调水调沙运用
黄河具有水少沙多,水沙异源,天然径流量年际变化大,随着气候波动呈丰枯交替或连续枯水年的特点,使得水资源开发利用较世界其他江河更为困难。兴建调蓄水库实行统一调度,对水沙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节,平枯水年蓄水拦沙,丰水年集中排沙,变水沙不平衡为水沙相适应,更好地排洪、排沙入海,从而减轻下游河道的淤积甚至达到不淤。
2.水土保持监测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是巩固治理效果、减少入黄泥沙的重要手段。
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是监测水土流失面积、分布、流失量、流失发展趋势及危害、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开发情况及治理效果等,为水土流失预报、水土保持公告和各级领导及时、准确、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重点治理区,着重监测小流域及沟道水文要素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效益;在保护区,主要对植被面积、结构、总体效益和生态环境变化进行监测;在监督区,重点对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面积、弃渣等造成的危害和治理效果进行监测。同时,必须建立高起点的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网络。
3.水污染监测
通过实施入河排污许可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省界断面水质监测、保障重要河段的生态及环境用水、加强水生态保护等措施,实施流域水量水质的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测和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使进入河道的污染物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
9.2.3.3 管理
1.体制与机制
黄河流域生态与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为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必须加强管理,理顺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事权划分,建立健全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体制。要改革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2.政策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流域、省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制度,如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许可制度、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等。
3.经济手段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保障生态与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如征收水污染补偿费用,对超标或超控制总量排污的单位加收超标准污染补偿费等,按照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