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 可接受风险准则
2025年09月26日
11.5.3 可接受风险准则
对于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人们往往认为风险越小越好。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减小风险是要付出代价的。无论减少危险发生的概率,还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发生危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都有要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务。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水平上,根据风险影响因素,经过优化,寻求出最佳方案。“风险与利益间要取得平衡”、“接受合理的风险”——这些都是风险接受的原则。风险可接受程度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事物有着不同的准则。
制定可接受准则,除了考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外,环境污染和对人健康潜在危险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并且制定的准则必须是科学、实用的,即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应用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标准的制定要反映公众的价值观、灾害承受能力。不同地域、人群,由于受价值取向、文化素质、心理状态、道德观念、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影响,承灾力差异很大。其次,标准必须考虑社会的经济能力。标准过严,社会经济能力无法承担,就会阻碍经济发展。
水资源调控中,较早的时候就已用到了可接受准则,如水利工程的设计、运行方式的制定,都是采用某种防洪标准、某一保证率作为依据。又如印度S.K.Jain于1992年按预先给定的汛期不同时段的可接受溢流风险,建立了确定多目标水库汛期运行策略的模型。
对水资源系统具体的调控和运行管理问题,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制定,一方面要按照通用的可接受风险准则的制定原则进行;另一方面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力求在公众能承受的基础上,达到风险和利益的最佳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