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支持
有学者指出:政治力量对媒介发展的正面作用或负面作用都是毋庸置疑的。政治生态则是媒介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是中国媒介融合得以试水并蓬勃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54]有学者认为:公司和政府政策对媒体演变的影响比“纯粹的技术”更大。[55]国内外的媒介融合实践的过程中,各个国家都根据媒介融合的目标和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如美国早在1996年通过了《电信法案》,建立了关于电信、广播电视等产业之间融合的基本政策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拆除了电信业和有线电视业之间的市场壁垒;废除了广播电视网对有线电视系统所有权的限制;在所有电信设备与器材之间建立协同性和连通性。但是,新的电信法对许多融合服务无能为力,新电信法将通信服务分电信服务、信息服务两类,并施行不同的规制,而对融合后出现的新的相关服务没有清晰的界定,使得许多融合服务的归属备受争议。英国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发表了鼓励融合的《通信规制:对信息时代融合趋势的思考》的绿皮书和《传播新未来》的白皮书。2003年英国议会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新的《通信法》,成立了统一的融合性规制机构通信管理局,并确定了英国通信局(Ofcom)的职责范围、职责基本内容和实行行业监管的原则;为监管部门制定了一个基本的监管框架和原则,为英国“三网融合”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实施模式。法国曾颁布相关法律对广播、电信规制框架进行调整,相关法律主要有三个:《数字经济信任法》《电子通信和视听服务传播法》《电信和法国电信公司公共服务义务法》。2004年出台的《数字经济信任法》《电子通信和视听服务传播法》梳理了一个新的范畴——电子传播,从而导致电信、视听传播、互联网之间重新摆位、重组关系。[56]我国媒介融合政策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早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就明确提出了“三网融合”的设想,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此后,围绕“媒介融合”出台了相应政策和重要讲话,如表1-3所示。
表1-3 2008年—2019年有关媒介融合的重要文件
续表
纵观媒介融合发展的过程,国内的媒介融合在政策的推动下进入全媒体融合阶段。2003年至2012年期间,为推动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中央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希望通过媒介的转企改制、兼并重组,将主流媒体做大做强,在政策的推动下,主流媒体走在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虽然这一时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传统媒体在转型的过程中很难突围,但为后期的媒介融合实践总结了经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14年开始,我国大幅度进入媒介融合阶段,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纵深化发展,在政策的推动下全方面地推进媒介融合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