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

一、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

(一)新闻失实

自新闻产生,新闻真实性问题就一直被讨论。融媒体时代,传播技术、传播手段、传播渠道多元化发展,受众接受新闻的方式也发生着变化,智能手机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是新闻的传播者。传统媒体下,新闻工作者往往受过职业训练,对新闻的报道的实时性和规范性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为了获取流量、吸引眼球,往往还没有确认新闻真相的时候就肆意传播,造成了新闻失实。

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新闻的发布渠道多元,加之网络平台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使得新闻“把关人”对新闻筛查难度增加。此外,一些官媒对一些新闻的报道不实,传播虚假消息,引发受众多转发虚假新闻的“链条”效应。例如2020年1月26日青海卫视的微博官方账号发布微博声称“在CCTV-13钟南山院士将参加白岩松主持的《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题节目”,然而,这条受到了广泛关注的消息居然是一条假消息。在新媒体环境中,微信、微博等平台传播消息的便捷成为一把双刃剑,大众能在第一时间知道真相的同时,也使得受众在海量的信息中迷失自我,无法分辨新闻的真假。当事媒体背离了新闻真实的基本原则报道虚假新闻,既伤害新新闻当事人,也伤害受众。然而不实的新闻往往成为舆论场上的“爆款”,这样的现象,应该值得全体行业和全体媒体人进行深刻的反思。

(二)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或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的部分条文明文写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明确指出新闻监督和新闻报道不应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新闻不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事件,新闻媒体和个人不得进行任意的干扰,不得以商业或个人利益为目的进行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很多媒体进行很多不正当的言语进行新闻报道,侵犯了公众的名誉权。新闻不该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不应使用夸大的言辞和评论对新闻当事人进行捏造事实的报道,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损害新闻当事人的名誉权。

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打破了传统新闻的报道形式,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为新闻提供了便利传播环境的同时,也使得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