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与行政因素

(一)内部经济与行政因素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这样一种财政分配结构:中央政府得到了大部分的税收资源,并将财政收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重新分配,从而平衡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域经济差异。然而,地方政府同样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并负责社会福利相关的大部分支出。因此,在当前纵向半分权化的财政制度下,地方政府拥有很大的激励去采纳创新性的政策和措施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财政收入、节约财政开支。而且,当一个新的项目有助于地方的经济、财政和投资境况的改善时,该项目就有可能被全国其他地方政府所快速学习,例如,公共服务外包[33]和土地储备制度[34]

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经济开放性是决定一个城市是否采纳新型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部经济因素。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是通过为企业和公民建立公正、效率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从而试图改善营商环境,发展贸易与吸引投资。因此,我们可以首先检验的经典假设是,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和公民要求更高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经济越发达地区越倾向于创新。[35]具体到行政审批改革,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就会有更多的企业和公民与政府发生经济关系,从而需要政府建立更加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第二,鉴于在行政审批中心注册的商家与企业基本是在第二和第三产业,我们也可以假设如果一个地方的产业结构越依赖于第二或第三产业,那么该地方政府将会拥有更多的激励采纳和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虑到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以后,第三产业对地方税收增长的贡献要大于第二产业和出口,[36]并且,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存在较严重的共线性,因而我们在随后的分析中只考虑各地第三产业的情况。第三,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可以吸引外来的投资。与内资企业具有更大的属地依附性不同,外资企业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去选择不同地方政府作为注册地。因此,本地经济条件对城市行政审批中心建立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本地企业的需求,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其对城市行政审批中心建立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竞争外资企业落户本地。因此,先天条件不够开放的经济体更有建立行政审批中心以吸引外来投资的动力。我们因而有下面三个内部经济条件假设。

假设1: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就越有可能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假设2:一个地方对第三产业在经济中的占比越高,就越有可能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假设3:一个地方的经济开放度越低,就越有可能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再者,政府组织越复杂,其采纳行政性创新的概率往往越低。所谓行政性创新,是专指那些改变一个组织的结构以及工作流程的创新。[37]组织创新领域的文献指出,组织的规模和结构复杂性往往对技术创新有正向作用,而对于行政创新则存在负面影响。[38]因为,组织结构越复杂,组织和流程再造的阻力就会越大,行政性创新就会越困难。在中国,省会城市[39]和副省级城市往往所辖区域的人口更多,地理面积更大,涉及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也更为复杂。鉴于“行政审批中心”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行政性创新,在这类大城市建设中心的阻力很可能更大。由此,我们又得出了假设4。

假设4:一个城市的行政级别越高,就越不容易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