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萌芽的代表性?

(一)人大代表履职:萌芽的代表性?

长久以来,西方学者对于我国人大代表一个片面的基本判断是,虽然人大代表会反映公众意见,也不断给政府提出各种建议,但是由于授权并不来自选民,因此,他们更多地扮演了所谓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欧博文就认为地方人大代表扮演了三种角色,即消极的人大代表、国家代理人和谏言者。在欧博文看来,谏言者更关注选民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行业的利益。而即便是谏言者,他们也往往同时承担了国家代理人的职责,上传下达各种国家政策。不过他们又认为,当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和谏言者的角色重合时,人大代表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7]。麦克法夸尔也认为,地方人大代表常常扮演申诉官的角色。这种申诉官并非是政府的反对者,相反,他们既给政府提出不同的意见,也忠诚于现有体制[8]

最近的研究与这些研究不同,一些国外学者试图证明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越来越积极,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议案和建议。赵英男指出,地方人大代表已经不再将自己当作所谓国家代理人,相反,他们经常扮演公共监督者、意见反映者和政策提供者的角色。并且,他们不仅关注公共利益,而且还开始代表特定社会阶层和地区的利益。兼职代表制下,地方人大代表往往关注与其所在的地区、职业和社会阶层相关的问题,他们常常把自己当作是“农民的代表”、“私营企业主的代表”或“妇女的代表”等。甚至官员代表都会把自己当作是特定领域的代表,比如,公安部门的代表、交通部门的代表和法院的代表[9]。而墨宁则试图证明,地方人大代表在角色认知和履职行为上都开始代表地方选民。在安徽省的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上,她提出,在角色认知上,地方人大代表,特别是县级人大代表,大部分都赞同人大代表应该与选民保持一致;在履职上,超过一半的代表认为最重要的职责是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只有不到2%的代表认为最重要的职责是上传下达;代表各种反映民意的活动频数也相当高,地方基础设施问题、农村发展、环境污染和社会治安等是人大代表反映最多的问题。在墨宁看来,人大代表越来越倾向于反映所在地方(选区)的利益诉求。因此,墨宁提出,地方人大代表已经具有了显著的“地域回应性”[10]

研究者进一步探讨了究竟何种因素推动了人大代表积极反映社会的各种诉求。在西方民主体制中,议员被假设为争取再当选的理性行动者,选举激励被认为是约束议员代表选民最重要的因素。再当选的激励使得议员倾向于迎合大部分选民的偏好和意愿,从而有效地约束了议员的行动,促使他们投入到选区服务之中[11]。反之,如果议员打算退休,或者要争取更高层次的职位而不再面对现在的选民,他们往往会选择逃避选区服务,更少地关注选区,更少地参加唱名投票[12],同时,他们可能会更多地关注立法议题[13]。直接选举和选票差幅也对议员行为有直接影响:直接选举会强化议员回应选民诉求的激励[14];同时,根据选票差幅假设,从竞争激烈选区产生的议员以及那些在选举中以较小选票差幅胜出的议员会对选民诉求更加敏感[15];此外,除了实际的选票差幅之外,对于选票差幅的主观判断也会影响选举联系[16]。在控制党派身份和选民构成变量的情况下,在上一次选举中选票差幅小的议员较之于差幅大的议员更倾向于回应和迎合选民的诉求[17]。虽然有的研究认为,选举竞争性和议员回应性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并且可能是非线性的关系,但是,它们都不否认竞争有助于促进回应性[18]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性与西方选举制不同。欧博文就认为,人大代表会反映民众诉求,但是,这并非由于民众“控制了他们的政治命运”[19]。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何种因素可以推动人大代表积极表达民众或者选民的诉求?现有研究认为主要是四方面的因素。

第一,选举激励。与欧博文的判断不同,墨宁一直试图揭示人大代表选举中蕴藏的竞争性。在她看来,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并非完全没有竞争性,正是具有一定竞争性的选举(而非其他因素)催生了地方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在她看来,中国选举制度力图结合选民选举的偏好和政党选择的偏好,候选人不能只靠政党的支持胜出,还需要赢得选民的支持[20]。在较早的研究中,墨宁就提出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可以催生选举联系,即村委会领导与普通的村民具有一致的观点和立场。她通过数据分析认为,这并非源于共享的环境、非正式的影响或者社会化,而是选举联系所致[21]。就人大代表选举而言,她认为,虽然选举竞争性有限,但是选举激励推动了代表性[22]。在最近发表的论文中,她进一步提出,虽然党组织主导了选举进程,但是选举竞争性仍然存在,在直接选举中选举竞争更激烈,这直接导致了地方人大代表的“地域回应性”。在这种地域回应性中,选举的提名方式对代表的类型产生重要影响,经选民提名而当选的人大代表一般是那些能够代表地方利益的人,如长居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主任等等;而党组织提名当选的人大代表更多是各类党政官员[23]

郭继光的看法与墨宁的观点存在一定差异。他认为,选举联系的确推动了代表性的发展,但这种选举联系来源于社区压力而非再当选压力。他的研究发现,只要代表真正地由选民提名和选举产生,那么,不管代表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商人还是干部,他们在立法参与中都会更加积极。不过,他认为,再当选的压力并非很重要,因为代表不是全职的职位,代表从中并不会获得太多回报。相反,社区压力,即代表在社会交往中与社区成员的密切互动,使得他们不得不代表选民表达其诉求[24]

第二,身份背景。寻求连任的激励还必须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来考虑。首先是党派身份。在西方民主体制中,议员往往不得不依靠政党来获取竞选中的胜利,因此,他们在许多问题上往往坚持政党立场而非本选区的选民立场[25]。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由于大部分代表实际上都由党团提名产生,党员身份的影响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次则是职业背景。有研究认为,官员代表更加关心现有政权的稳定性以及精英利益[26];官员身份直接影响到了监督权的行使,他们履职的积极性最低[27]。赵英男则认为,工人和农民代表更多地扮演民意反映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知识分子和干部代表则更多扮演政策提供者的角色,企业家代表则更多地关注经济等相关问题。[28]最后则是专职与否。人大代表专职还是兼职也被认为与其履职行为有密切关系。有的研究者认为,一些兼职代表实际履职不够积极,也难以有效地反映民意[29];同时,由于角色的冲突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兼职代表制下也可能出现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有些兼职代表可能会利用人大代表身份谋取私利[30]

不过,究竟身份背景与人大代表履职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由于数据来源的不同以及分析对象的不同,有时仍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数量的分析发现,非中共党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数量要多于中共党员的代表,非官员代表提出的议案数要多于官员。而且,在非官员代表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民间组织的管理者和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是提出议案较多的三大群体。[31]而对北京乡镇人大代表的分析结果却显示,干部代表和党员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书面意见和评议活动的开展方面有较好的绩效。[32]

第三,政治态度。选举联系的研究将议员当作受再当选机制驱使的理性政治行动者。然而,当我们讨论中国人大代表问题时,由于选举联系本身的制度约束性相对较弱,因此,政治态度就可能对人大代表产生重要的影响。现有研究认为,那些更具公民意识的代表会更倾向于反映选民或者社会诉求,尽管他们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回报,也不会因为忽视选民和民意诉求而受到惩罚。[33]

第四,个人特征。代表的个人动机、素质、年龄、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对代表履职也产生了影响。“素质论”是关于中国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观点。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数量的分析发现,年龄大的代表、学历高的代表相对较为积极,其中,女性代表提出的议案要多于男性代表,大专学历的代表是在各个学历层次中提出议案最多的群体。[34]对北京乡镇人大代表的分析显示,代表的受教育程度和男女比例并不构成乡镇人大履职绩效高低的必要条件,有较多年龄大的代表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提出书面意见和评议活动则较为积极。[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