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反腐败制度建设——评《干部交流、政治动员与反腐败》

腐败与反腐败制度建设——评《干部交流、政治动员与反腐败》

庞保庆[1]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取得了明显成效。诸多“大老虎”“苍蝇”的落马也让民众感受到了党中央严厉的反腐败措施。腐败通常被定义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2]腐败不仅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而且会阻碍企业投资、影响经济增长。因此,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反腐败的各项措施,就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反腐败的措施可大概分成如下两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媒体曝光的监督方式来发现和遏制腐败行为。这种监督措施一般以媒体监督环境宽松、政府信息比较公开为前提要件。内部监督则是政府自身通过各种方式来发现和惩治腐败行为。这些方式可以集中分为两类:运动式反腐和制度化反腐。运动式反腐主要是指中央高层通过周期性动员大量的体制资源来发现和惩处腐败,制度化反腐主要是借助常规的制度建设来发现和惩处腐败。

曾庆捷的《干部交流、政治动员与反腐败》一文即在内部监督的两种措施基础上展开,详细探讨了运动式反腐与制度化反腐的效果,以及哪种治理腐败的措施更为有效。文章的选题非常有意义,定量过程也非常规范,文章采用1998—2008年中国31个省的面板数据,结合文本分析、工具变量方法展开定量分析。研究发现:运动式反腐对各省的反腐败工作有重大影响,而干部交流形式的制度化反腐措施则无明显效果。

本文在研究方法方面的亮点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工具变量的选取。定量研究中常常会遇到内生性问题,导致实证结果存在偏误,所以人们往往采用工具变量法来处理上述问题。工具变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与自变量高度相关,第二是不会直接影响因变量。在本文中,作者用“1992年省委常委中外来干部的比例”作为本文自变量“外来干部的比例”的工具变量,很好地满足了工具变量的两个条件。

其次是运动式反腐的度量。定量研究的前提是要有合适的数据,但是运动式反腐并没有现成的数据可以用。而本文作者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特点,采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纪委书记年初讲话”“中纪委全会公报”三个报告,通过文本分析的方式来合成“运动式反腐”的指标,巧妙地解决了“运动式反腐”无现成指标的问题。这也告诉我们,在做定量研究时如果没有现成数据,则需要利用现有条件来构建新的、符合要求的指标。

本文在“制度化反腐”指标的度量方面尚存在不足。首先,外来干部可能更忠实于执行中央政策。此时“外来干部比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运动式反腐”的执行程度,而非制度化反腐的效果,作者要想用此度量制度化反腐,至少应该找到证据表明“外来干部比例”与运动式反腐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其次,即使“外来干部比例”可以度量制度化反腐,但是由于该指标的变异度太小(省委常委基本上是五年换届一次,届内基本上无变化),也会导致结果不显著。最后,即使我们认定外来干部比例可以度量制度化反腐,那么用外来常委比例是否恰当呢?按照我国的“一把手”负责制,更好的度量制度化反腐的指标可能是“省纪委书记是否外来”,毕竟“省纪委书记”才是反腐败的直接负责人,因此用该指标可能会有效果。田彬彬、范子英就发现相比于纪委书记是本地晋升的省份,纪委书记是异地交流的省份其反腐败力度会上升14%左右。[3]

结合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完善的制度确实有利于发现腐败、惩治腐败行为,[4]而不能依靠运动式反腐。正如作者在文中所强调的:运动式反腐没有考虑各地的差异性,其对常规制度和地方积极性产生影响。所以最终还是需要建设制度化的反腐败体系,通过机制设计来解决腐败问题。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也确实是把制度化反腐建设作为反腐败的长期举措,比如党的十九大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并明确要求将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推开。今后要制定国家监察法,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注释】

[1]庞保庆,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2]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腐败定义,关于腐败概念的讨论,可参考J.Svensson,“Eight questions about corruption”,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5,19(3),pp.19-42.

[3]田彬彬、范子英:《纪委独立性对反腐败力度的影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 年第5期。

[4]任建明:《中国未来反腐败制度改革的关键:反腐败机构与体制》,《廉政文化研究》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