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异地调任

(一)干部异地调任

作为一种官僚治理的方法,官员异地调任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在传统帝制政府下,官员通常必须回避在家乡任职,且地方长官大约三年左右就会被调往别处[13]。新中国建立后,中共继续采用官员异地调配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在近年来通过了一系列党内条例将干部异地交流制度化[14]。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该交流;对于一些关键、敏感部门(如纪检监察、组织和公检法)的正职成员,新提拔的应异地交流任职。

无论在官方文件还是在新闻时评中,干部异地任职都被看作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从理论上说,干部交流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强化自上而下的官员监督和反腐败力度。第一,与长期在本地任职的官员相比,异地交流的干部有着更大的晋升空间。近年来,中共对未来国家领导人的培养愈发强调在多省份任职的历练。[15]因此,被调往多地任职可能向官员传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

第二,异地交流可能减轻官员对于本地利益关系网的依附,使其不易卷入集团式、链条式的腐败案件。不少学者指出,市场经济时期的官员贪腐越来越呈现出集体作案的特点,常导致一地出现“塌方式腐败”。[16]在这类腐败案件中,不同岗位的官员互相包庇和提供便利,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当领导干部自身陷入腐败网络中时,也就不可能寄望他们没有顾忌地大力反腐。而由于交流官员是在一个陌生的地区短期任职,他们更有可能与当地的人情关系网保持一定距离,并且对集体式的腐败采取严厉措施。

最后,与本地干部相比,交流干部可以较无顾忌地揭露地方上积存的腐败情况,因为作为新近到来的干部,他们不需要为已有的腐败问题承担责任。在一项对美国林业管理部门的研究中,考夫曼发现,林区管理人员可能成功地对自己的上级隐瞒失职行为,但却骗不过自己的继任者。为了避免与既有问题之间的牵连,继任者有很强的动机向上级汇报这些问题。[17]

为了更好地讨论干部交流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中国近年来地方官员交流的力度和规模做一个大致的描述。本文的主要分析单位是各省省委常委会的成员。之所以选择省委常委,既是因为常委会在省委决策中占据核心地位,也是因为省委常委是执行跨省干部交流的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对象。在10—15人组成的省委常委会中,包含了省委书记、省长和省委一些关键职能部门的负责人。[18]为了说明干部跨省交流的规模,首先必须在概念上对“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做一个具体的界定。本文中,“外来干部”指的是在某一省上任省委常委以前,在省外任职时间长于省内的官员。凡是不满足这一条件的,则被认为是“本地干部”。按照这一定义,我们搜集了1992—2012年间中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常委数据,并对其进行了编码。图3-1显示了全国范围内省委常委中外来干部比例的逐年变化趋势。

图3-1中可见,大致在2000年前后,外来干部比例开始逐年上升,到2011年时一度达到约50%。该趋势从一个维度说明近年来中央收紧了对地方政府的人事控制权。

图3-1 省委常委会中外来干部比例(1992—2012年)

资料来源:各省年鉴;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1921—1997年)。

除了全国趋势外,我们也关心外来常委比例在各个省份之间的差异。观察各省在1998—2008年间外来常委的平均比例,我们发现,干部交流的力度存在相当大的省际差异。一方面,外来干部在海南、陕西和河北等省份数量庞大,其中在海南甚至占到70%左右的数量优势。而在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外来干部的平均比例则仅有10%左右。干部交流强度在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性,为我们研究该制度对反腐力度的影响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干部异地调任能有效地加强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督,那么外来干部比例更大的省份理应在反腐力度上高于其他省份。

假设一:外来干部比例的增加会导致反腐力度的上升。

该假设的可信度取决于诸多因素。比如,当贪腐的不法收入给官员带来的效用(utility)超过晋升时,晋升的激励可能就不再有效。另外,有时在一些地方,外来官员也可能与本地的贪官们“同流合污”。该假设的前提是当地反腐力度存在较大问题。而正如下文所讨论的,由于中央政府在设定全国反腐步调中的主导性作用,这一前提可能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