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既有研究的批评
现有研究无疑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洞察力,对我们理解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提供了多种解释。然而,已有研究也有不少的局限性。
第一,到目前为止,由于问卷调查渠道的限制,学术界还没有关于地方人大代表的全国性调查问卷。现有研究往往要么以对人大代表定性访谈的资料[36]为基础,要么以个别省份的抽样调查[37]为基础,它们都未能充分地将理论所揭示的包括连任意愿、选举竞争性和政治态度等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纳入分析模型之中。
第二,关于选举激励。墨宁的研究揭示了选举激励的作用,然而她并没有分析选举竞争的激烈程度和代表连任意愿的差异是否影响到了代表的履职行为[38]。同时,尽管她揭示了党组织提名的代表与选民提名的代表在类型和“代表性”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中,不少地方把县区党委“戴帽”下达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是县区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等)以党组织的名义提名,而其他代表候选人则大多数以选民的名义提名,也就是说,这些以选民名义提名的候选人大部分也是党组织安排的[39]。因此,为了分析选民在候选人提名中的参与是否真正影响到了代表的履职行为,我们需要区分区县党组织“戴帽”提名的代表和基层党组织提名的代表,也需要区分党组织以选民名义提名的代表和选民自主联名提名的代表,并在控制代表类型的条件下检验代表提名方式是否仍对代表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第三,关于政治身份。现有研究虽然普遍认为兼职代表制会导致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不足,但这一结论仍缺乏有力的经验证据,特别是缺乏大样本数据的支撑。同时,对于官员身份和党员身份对行为的影响,不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存在矛盾,因此,我们仍有必要通过全国性抽样调查数据对政治身份与代表履职积极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第四,关于政治态度。西方选举联系的文献往往把议员假设成为追求连任的理性行动者,在竞争性选举体制下追求连任,因此,这些研究基本上不考察议员在政治态度上的差异。然而,对于我国的人大代表而言,并没有详尽的制度去约束人大代表积极履职,代表的政治价值观也可能存在相当的差异,因而政治态度更可能会对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目前,关于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研究大部分是利用代表构成数据和建议议案情况来进行分析,无法检验政治态度对于代表履职的影响,墨宁的问卷调查也没有设计政治态度的相关题项[40]。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检验政治态度对代表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第五,关于投票行为。在考察代表履职积极性时,有的研究分析了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行为,有的则分析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和评议活动的情况。然而已有研究基本上都没有分析代表在表决或选举中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行为。因此,本研究将为代表的投票行为提供理论解释。
此外,在近年来关于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研究中,人大代表更积极地履行职责和反映民意诉求往往被理解为日益具有“代表性”,而在认知和行为上都逐渐更加倾向于代表民众或者选民的利益[41]。本文认为,这些研究结论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角色认知与履职行为两者之间不一定具有一致性,两者的影响因素可能会存在很大差异。另一方面,人大代表的积极履职也并非一定意味着其“代表性”的逐渐发展。因此,本文将人大代表的“角色认知”与“履职行为” 区分开来,并将代表履职行为的“代表性”与“积极性”分离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