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步调设定与周期性动员
对于如何解决诸如干部腐败一类的组织建设问题,中共党内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改善组织纪律涣散、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关键在推行制度改革,通过建立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与合理的激励结构(incentive structure),让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这种结构改革的例子包括制度化的干部交流、合理化部门分工、监察机构的设立等[19]。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常规的官僚治理模式不足以达到防腐拒变的目的。为了长久地维持组织活力和纯洁性,必须由强势的领导人充分利用其主动权和创造力,不时地动员干部们去追求某项目标,以此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在这种意见看来,政策制定是一个“不断变化、处理紧张关系、持续试验和临时调整”的过程[20]。这种强调不确定性和随机应变的治理模式,与依靠法治和可预测性的官僚管理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
从个别证据来看,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动员号召的反应是迅速的。比如,在1993年8月的中纪委二次全会强调了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后,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从领导分工、人员配置到工作安排、经费使用等,都做了重点保证,使查办案件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1]。在吉林省,反腐执法在中纪委二次全会后立刻得到了加强,“1993年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48 921件,其中9—12月受理26 264件,占总数的53.7%;立案5 340件,9—12月立案2 035件,占总数的38.1%;查办大案要案416件,9—12月查办165件,占总数的39.7%”[22]。
由于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央地关系安排,中央对于地方官员的升降奖惩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地方反腐部门对中央步调的积极回应是符合制度逻辑的。对地方官员而言,“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是制度激励使然。
假设二:各省的反腐执法力度与中央政府对于反腐工作的强调呈正相关。
应当指出,官僚管理模式的效果与周期性动员二者之间未必是互相排斥的。这两种方法可能同时有效并互相补充。然而,鉴于反腐体制的中央集权特性,动员模式可能会主导反腐的实际执行,而地方反腐机关自主性的强弱则可能影响干部的交流。在用实证分析检验以上假设之前,有必要对中国反腐机构的特点做一个介绍,并解释如何测量反腐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