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谁更积极?》
张钧智[1]
人大研究从早期的制度发展途径,逐渐转向注重人大代表的行为研究。黄冬娅、陈川慜合著的文章《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谁更积极?》即为代表行为研究当中的杰出之作。该研究的重要性首先在于数据的珍贵性,使用迄今唯一以全国为范围、以县级人大代表为对象、使用分层三阶段PPS抽样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其次,主要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测量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意义,该研究提出以“履职积极性”作为因变量,并将选举激励进一步细分为提名方式、选举竞争程度、连任意愿三个指标作为主要自变量进行探讨,得以延伸现有研究文献的讨论。最后,该研究通过数个统计模型的检证,为现今县级人大代表的行为模式做出深刻的论证和解释。
该研究已经为现有人大研究做出重大贡献,但部分问题似乎言犹未尽,在此我试图延伸阐述该研究的发现,以期凸显该研究的重要意义。
该研究的结论指出,选举刺激的两个变量(“提名方式”和“选举竞争程度”)有助于提升履职积极性,但另一个变量(“谋求连任”)不能显著提高代表的积极性,反而降低了履职的积极性,也就是连任意愿越强者,越不可能投反对票和弃权票。这与西方议会研究结果不同。这个研究结果忠实反映了现有体制之下代表制度的悖论,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履职积极性”的内涵,尤其是关注三个积极性指标是否具有不同面向的意义?指标之间的关系为何?该研究选取三个指标测量“履职积极性”,并分别设置为因变量进行统计模型的检证,却未将三个指标整合成“履职积极性”的单一量表,让人好奇三个指标之间的关系。该研究可进一步从理论层次说明三个指标的差异,或是使用统计方法检证三个指标之间的关系,[2]应可强化此概念的“建构效度”(construct validity)。[3]
针对这个疑问,我们或许可以根据该研究的说明进行以下推论:人大议案和建议案呈现的是选民与代表之间的联系,在现今强调政府响应性的背景之下,这样的作为是被鼓励的;反之,投票行为则展现人大代表对于政治体制或政策的偏好和态度,这两种投票行为所代表的意义有所不同,反对票表明个人对于特定事务的明确态度,因此越认同权威主义价值者越不可能投反对票,但投弃权票可能代表个人对于投票议题的不愿表态或不熟悉。因此,相较于政策满意度低者倾向投反对票(而非弃权票)来表达不满,满意度越高者有较高几率投弃权票。当然这些推论还需要配合访谈数据进行探讨,例如询问人大代表投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代表的不同意义,或者针对单一个案当中代表的投票行为进行分析。这或许是作者下一步可以考虑展开的研究。
【注释】
[1]张钧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2]该研究未检验三个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我们无法确认是否诚如作者所言:“那些更 积极提出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并不更倾向于以投票行为来表达不同意”。
[3]Robert Adcock,David Collier,“Measurement Validity:A Shared Standard for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1,95(3),pp.529-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