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在现代社会中,政治腐败对于任何一个政府的合法性都构成了严重威胁。腐败现象侵吞稀缺的社会资源,阻碍经济发展,并且降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无论在何种政治体制中,腐败治理都可以被理解成权力授予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委托人-代理人” 互动问题。作为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和经济的监管者,权力行使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滥用公权以牟取私利的诱惑。因此,腐败治理的核心问题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减少官员滥用权力的动机或提升滥用权力的成本。
一般认为,在西方民主国家中,反腐败的制度安排主要侧重于对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法律明确规定公权力的边界,维护司法独立以及增强媒体监督等要素。[2]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建立分权与制衡体系或独立的执法机关常常与现存体制逻辑发生冲突。由于外部监督的相对缺失,这些国家通常依赖执政团队内部的监督来控制腐败行为。这种自上而下的控制大致可分为两大类。首先,其可以通过设计合理化的官僚结构和规则,尽量减少腐败的制度激励。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设计和选择代理人的机制都能够影响代理人的激励结构,从而防止代理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3]这种控制方式主要依赖常规化的官僚程序和监督。与之相对应,政权也可以周期性地动员大量的体制资源来发现和惩处腐败行为。和日常的制度性监督不同,动员模式的有效依赖于其不可预测性。政治动员的发起时间是不可预知的,而动员期间将伴随着执法部门的迅速行动和严厉惩罚。在震慑的目标达到后,动员模式则告一段落,政治生活也回归常态。
在不同于西方的政治体制下,哪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对反腐败行为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以当代中国的反腐努力为例来探讨这一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话语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4]在概念上区分日常性的官僚治理模式和周期性动员模式,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一系列反腐措施。一方面,中共采取的干部任免程序、报备制度以及审计等例行手段,都是为了改善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监督。[5]另一方面,中共的最高领导人通过发表讲话和下发文件通知等方式为全国的反腐行动设定基调,使得执政党的反腐执法按既定方针和步骤进行。
在中共的例行干部管理中,异地调任是监督官员和治理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干部交流体制下,官员被频繁地调往不同地区和岗位。干部异地调任的目的之一,是让官员与本地的人情关系网保持一种脱离状态,从而既减少官员的寻租空间,又能让官员放开手脚从事反腐败斗争。本文采用中国1998—2008年间省级层面反腐执法的数据,探讨异地调任对地方的反腐力度有何影响。研究发现,地方上外来干部的比例对于反腐的执法结果并没有显著影响。文章同时揭示,省一级的反腐强度和中央对腐败问题的周期性强调有密切的关联性,显示了中共反腐体系内权威的高度集中。概而言之,实证分析发现周期性的政治动员很好地解释了中共反腐的范式,而常规化的制度监督措施则有待进一步加强。
本文在两个具体的研究领域对已有的文献做了发展和补充。首先,近年来关于非西方政治体制的研究愈加关注如政党和选举等正式制度对于政权稳定性的影响。[6]然而,这一类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政治精英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对社会力量的笼络,却很少审视制度能否有效地节制官员的贪腐行为,从而缓解国家、社会间的紧张关系。通过研究执政党的制度化措施与动员模式之间的互动,本文意在揭示周期性的政治运动对官僚制度有效性的消极影响。其次,一些西方学者常用“分权的威权主义”(decentralized authoritarianism)一词来形容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中央政府在经济上的高度放权和在政治事务上的严密控制。[7]中央政府对各级官员的绝对任免权常常被视作界定当代中国政体的重要特征。在此背景下,却鲜有文献详细地考察在反腐领域的中央集权化程度。尽管新闻媒体时常批评一些地方反腐机构因依附于地方党委而缺乏自主性,本文则指出地方反腐部门对于中央政策信号的响应是及时而迅速的。同时,相对集权的反腐体制也可能影响地方信息的上传。
下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将分别讨论制度性的干部交流和周期性的政治动员对地方政府反腐力度的可能影响,并从中提取研究假设;第三部分则介绍纪检部门和检察院在中国反腐体制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如何使用两个部门公开报道的数据来测量反腐败力度;第四部分通过数据分析,分别检验干部异地调任和中央政策信号对省级反腐力度的影响;最后一部分将概括本文的研究结论,并简短地讨论研究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