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果机制法

五、因果机制法

先占效应反映了在寻找因果关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配对问题,即因与果到底是否能准确匹配。无论是常规关联、反事实逻辑,还是实验方法都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催生了对因果机制的重视。

与休谟传统强调因果的常规关联不同,因果机制的角度关注原因导致结果的过程,尤其是作用力如何通过不同主体行为的互动传递出来。在因果机制的视角下,原因(X)与结果(Y)之间并不总是、也不需要存在常规关联或共变(co-vary),只要X的确能通过某个机制产生Y,X就是Y发生的原因。

过程追踪(process-tracing)和分析叙述(analytic narratives)这两种方法关注的核心就是因果机制。然而,在机制的定义、可观察性、普遍性、必然性以及运作层面这五个方面仍存在争论。[25]

詹姆斯·马奥尼(James Mahoney)曾总结出24种对机制的定义。[26]表8-1列出了对机制的常见定义。约翰·耶林(John Gerring)认为将机制定义为某种效应产生的过程或路径引起的异议最少。[27]但这似乎并没有平息争论,对于具体什么是过程或路径,学者仍有不同侧重。将机制看成一系列事件或中介变量,无法充分解释原因是“如何”导致结果的,因为事件的堆砌并不一定能解释因果力(causal forces)怎样以及为什么会传递到结果。而即便识别出了中介变量,仍然没有回答中介变量是如何与结果连接在一起的。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最令人满意的定义是“引起某种经常性变化的实体及活动”。德里克·比奇(Derek Beach)和拉斯马斯·佩德森(Rasmus Pedersen)以民主和平理论为例,比较了“实体-活动”定义的优势。与止步于辨识出“问责性”和“团体压力”这两个中介变量不同,“实体-活动”定义下的因果机制进一步打开了因果关系中的黑箱:反战团体向政府抗议卷入战争,民主国家的政府出于选票考虑采取安抚的外交政策予以回应,这导致了和平。实体及其行为和活动有效解释了因果力的传递。

表8-1 不同学者对“机制”的定义

续 表

注:前七个定义摘自Peter Hedström,“Studying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Causal Inferences in Qualitative Research”,in Janet Box-Steffensmeier,Henry Brady,David Collier,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Methodolog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322;瓦 尔 德 纳 的 定 义 摘 自David Waldner,“What are Mechanisms and What are They Good For?”,APSA QMMR Newsletter,2010,8(2),pp.30-34;最后一个定义摘自Derek Beach,Rasmus Pedersen,Process-Tracing Methods:Foundations and Guidelines,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2013,pp.34-37。

“实体-活动”定义自然衍生出因果机制是否只存在于微观层面的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因果机制都是微观的,不存在纯粹的宏观机制。[28]这与因果解释必须有微观基础(microlevel foundation)的观点相一致。但是,即便主张因果解释必须有微观基础,也不意味着否定宏观结构因素的解释力,而只是强调在进行宏观结构性解释时,需要佐以两类信息:一是结构因素如何影响个人的微观层面;二是若干个人的行为如何聚合起来导致宏观结构层面的结果。[29]因此,实用的中间观点更可取,因果机制不仅存在于微观层面,也可以存在于宏观层面,同时还存在于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之间的连接中。[30]

因果机制的优势在于提供解释。用耶林的话来说,这个优势导致了社会科学研究对因果机制的痴迷。学者日益重视在研究中提出和检验因果机制,并强调将因果机制研究与定量方法、形式理论结合起来。[31]但因果机制研究同样面临挑战。耶林认为,某个原因与结果之间经常存在多个机制,并且机制之间往往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因此较难将不同机制区分开来。其次,机制研究中更常包含一些难以被操作化的、模糊的和抽象的概念。在耶林看来,探索和检验因果机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重要的和值得称赞的,但却不是必不可少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