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 胎
2025年08月10日
滑 胎
凡妊娠12周内,胚胎自然殒堕者,称为“堕胎”;妊娠12~28周,胎儿已成形而自然殒堕者,称为“小产”,亦称“半产”。凡堕胎或小产连续发生3次或3次以上者,称为“滑胎”,亦称“屡孕屡堕”或“数堕胎”,是常见的妊娠疾病之一,在已婚妇女中发病率为1%~5%,西医学称为“习惯性流产”。本病屡孕屡堕,病情顽固,患者不仅因得不到子女而苦恼,且本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故应积极防治。
关于本病,早在隋代的《诸病源候论》中就有“妊娠数堕胎候”专论,认为“妊娠而恒腰痛者”为“喜堕胎”之候,为本病的诊疗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宋代,《女科百问》首次提出滑胎病的临床特点为应期而下,并认识到补肾安胎是防治滑胎之关键。至明代,《景岳全书·妇人规》详细指出“屡见小产堕胎者,多在三个月及五月七月之间,而下次之堕必如期复然”的滑胎特点,并提出“预培其损”的预防性治疗措施。而将滑胎作为独立疾病则首见于《叶氏女科证治》:“妊娠有三月而堕者,有六七月而堕者,有屡孕屡堕者,由于气血不足,名曰滑胎。”之后《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亦提到:“若怀胎三、五、七月,无故而胎自堕,至下次再受孕亦复如是,数数堕胎,则谓之滑胎。”《明医杂著》曰:“若前次三个月而堕,则下次必如期复然,盖先于此时受伤,故后至期必应,乘其虚也。”这几本书均认识到滑胎的临床特点为应期而下。《傅青主女科》更在“妊娠多怒堕胎”一节中指出:“妇人有怀妊之后,未至成形,或已成形,其胎必堕。”所言“必堕”,其实包含了屡孕屡堕之“滑胎”的存在,且特别点明情志致病是重要因素。《医学衷中参西录》创制了“寿胎丸”,以补肾为主防治滑胎,一直为后人所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