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主播跳槽,法院判赔八千万

八、游戏主播跳槽,法院判赔八千万 [32] [33]

事件回放

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公司)与韦朕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1.韦朕合同期内跳槽,违背双方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构成根本违约;2.韦朕虽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减,但并未提供其与新平台的签约情况、收入情况等证据来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鱼行公司已经向韦朕支付了首月基础费用,表明鱼行公司认可韦朕首月的合同履行情况,其自身首月合同利益应得到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因此,综合鱼行公司对韦朕长期培养及人气维系事实,鱼行公司预期利益损失情况,韦朕作为顶级主播违约对鱼行公司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韦朕因自身违约应向鱼行公司支付85225389元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近年来,主播已然成为一种热门职业,优质主播无疑能为直播平台带来极大的流量和经济利益,但平台欠薪和主播被挖角跳槽引发的法律纠纷随着主播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突出,后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值得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此规定,主播被挖角跳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审查竞争对手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引诱主播恶意违约跳槽的行为,即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及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主要考量不正当性和可责性的问题。若跳槽主播仅以自身知识和技能为竞争对手获取市场优势,两者未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则不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若竞争对手存在前述不当行为,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首先按照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从实际损失的角度,除平台对主播的培养维系外,平台虽然存在预期利益的损失,但该预期利益的损失由于具有不确定性,故,平台实际损失应较难确定。从侵权获利的角度,主播跳槽至新平台,若涉及不正当竞争,则原平台的首要诉请一般是停止侵权,在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的情形下,新平台在主播直播期间的获利应较原平台实际损失更容易证实。但由于观看流量、市场优势等方面的损失不易评估,侵权获利在个案中可能仍然较难确定,那么只能由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