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兴技术有限公司诉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及十二名自然人被告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二、从兴 技术有限 公司诉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及十二名自然人被告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4] [5]

案情聚焦

案件双方均系通信领域的知名电信运营服务提供商,案涉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原告从兴公司认为亚信公司在2014年9月3日与广东移动签订了若干份服务合同,步某某等人离职时距亚信公司与广东移动签订合同的时间较短,亚信公司在短时间内就已掌握了软件源代码,推定步某某等人将利用工作之便从从兴公司窃取的源代码披露给亚信公司,故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亿元,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从兴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从兴公司与广东移动分别于2004年、2010年、2012年签署了一系列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从兴公司为广东移动开发计费类软件。其中部分合同约定了著作权属于广东移动,广东移动二次开发的软件知识产权属于广东移动;部分合同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还有一部分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从兴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广州诚毅公司(案外人)分别签署若干合同约定,从兴公司委托广州诚毅公司开发前述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归从兴公司所有。2014年8月27日,广东移动致函从兴公司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步某某等5人原系广州诚毅公司的员工,陈某某等7人原系从兴公司的员工,均从事与软件设计、开发相关工作或企业高级管理工作,均与各自公司签订了约定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条款的协议。2014年7月至9月期间,步某某等人分别辞职,并先后入职广州亚信等亚信公司的关联公司。从兴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NGBOSS软件系统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从兴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的前提下一直未提交涉案软件源代码。二审期间,从兴公司提交了含有主张权利软件源代码的移动硬盘,证据保全申请书及司法鉴定申请书,二审法院依法向被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后,认为从兴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具备必要性,理由是:从兴公司提交的主张权利源代码文件形成时间晚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从兴公司主张享有权利的软件系以C++语言编写的代码,而提交的主张权利源代码文件中含有大量非C++语言编写的代码;从兴公司提交的主张权利源代码中含有第三方代码;从兴公司提供的两个移动硬盘均含有多个文件夹,且无法明确以哪个文件夹作为鉴定比材的依据,部分文件存在重复。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开发了涉案软件,也无法判断被告使用的软件源程序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源程序实质相同,亦无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被被告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也无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被告侵犯。

律师评析

本案是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在去年的知产报告中,我们在本案的启示中提到了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约定的重要性,提出了前员工入职涉嫌侵权方的关联公司是否能证明涉嫌侵权方有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思考,提醒权利人应高度重视软件源代码版本的保存管理工作。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全面放开的大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的合法来源与核心技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有效管理是每个申报上市的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证明企业的核心技术的权属清晰、无纠纷,企业的核心技术具有竞争力,是每个拟上市公司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我们重新回顾这个案例,我们认为以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公司,特别是拟上市公司,应特别重视为客户开发的软件源代码的研发管理合规问题,切勿因此类问题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延误上市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