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全、张民阁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临稻16...
案情聚焦
“临稻16”(原名称为“宏实1号”),于2013年5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70511.3,品种权人为张有全、张民阁,培育人为张有全。2017年9月原告张有全、张民阁向法院诉称:被告凤杰门市部、沛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临稻16”水稻种子,侵害了两原告依法享有的“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停止侵害“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沛星公司辩称:1.沛星公司未生产、销售“临稻16”水稻种子。2.沛星公司生产的标注为“早丰90”“镇稻99”的水稻种子,经观察,其特性特征与“临稻16”水稻种子不同,故沛星公司生产涉案水稻种子的行为未侵犯两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沂南县水稻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不认可,故由法院重新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2018年3月27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出具NO.2018-J-0113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记载作物种类为水稻,品种名称为“临稻16”,检验项目为品种真实性,检验依据为NY/T1433-2014,所用主要仪器为离心机、普通PCR仪、DNA分析仪(ABI3730XL),得出如下检验结论:“该种子样品SSR指纹数据与对照样品临稻16(XIN8141)SSR指纹数据进行比对,共比较48个位点,差异位点数为0”,并加盖了该中心检验报告专用章。在检验结果报告书中还列明了所比较的48个位点的具体名称和比较结果,并备注“该种子样品在RM85、RM190、RM72等7个位点上出现混杂”。
2018年6月7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向本院出具《关于对2018-J-0113〈检验报告〉结果的解释》,对检验结论及备注内容进一步解释如下:“依据NY/T1433-2014,我中心对每份样品的20个个体的混合样进行检测,检测到该种子在RM85、RM190、RM72、RM339、RM551、RM8277、RM21这7个位点上出现混杂;考虑到该种子样品为常规稻品种,通常应为纯合,故对该种子样品进行5个单个个体的检测,发现简单多数与对照样品符合。综合以上检测结果判定该种子样品与对照样品差异位点为0,但在RM85、RM190、RM72、RM339、RM551、RM8277、RM21这7个位点上出现混杂,存在纯度问题。因我中心不具有对纯度进行判定的资质,故未在报告中作出纯度判定结论。”
被告沛星公司向本院邮寄了书面《鉴定申请书》,申请按GB/T19557.7的规定进行田间种植鉴定,法院未予批准其申请。
本案一审判决:1.被告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张有全、张民阁“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2.被告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张有全、张民阁“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3.被告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4.驳回原告张有全、张民阁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当DNA指纹图谱显示品种间差异点位数为0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DNA指纹鉴定结论,否则不批准当事人重新进行田间观察鉴定的申请。
根据《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因此,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两种鉴定方式分别是田间观察测试和基因指纹图谱比对,这两种鉴定方式都是我国司法审判认可的鉴定方式。两种鉴定方式中田间观察耗时长、成本高,但可靠性优于基因指纹图谱比对法。基因指纹图谱耗时短、成本低,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低于田间观察法。但随着基因指纹图谱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的基因指纹图谱鉴定结果与田间观察结果的准确性已经基本趋于一致。
根据《玉米品种DNA指纹鉴定方法》(NY/T 1432-2007)品种间差异点位为0的判定为同一品种或极近似品种,差异点位为1的判定为近似品种,差异点位大于等于2的判定为不同品种。对于差异点位为1的近似品种,由于无法通过DNA指纹图谱直接判断两个品种是否为同一品种,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通过田间观察的方式重新鉴定,并最终以田间观察获得的鉴定结果为准。
本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通过DNA指纹图谱比对的方式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显示授权品种与被控侵权品种差异点位为0,被判定为同一品种或极近似品种。但由于被控侵权品种检材中存在品种混杂,导致双方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被告向法院申请通过田间观察鉴定,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DNA指纹图谱鉴定结论的证据和理由,最终法院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并采纳了DNA指纹图谱的鉴定结果。
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对采纳《鉴定结论》、驳回被告田间观察鉴定申请的理由进行了说明,认为DNA指纹图谱比对是对种子进行的基因层面遗传信息的对比,因此被控品种的鉴定样本与是否出现混杂无关,也与品种是否出现霉变无关。在排除混杂后,以检材中简单多数种子作为被检对象并无不妥,除非被告方对此有足以推翻这一鉴定结论的证据或理由,否则不应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因此,在DNA植物图谱比对可以判定授权品种与被控侵权品种为同一品种或极近似品种的情况下,法官选择以DNA鉴定结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误判的可能,因为即便最终结论是品种间DNA指纹差异点位为0,也仅能得出二者为“同一品种或极近似品种”,仍然存在二者不是同一品种的可能(极近似品种不等于是同一品种)。但随着DNA指纹图谱技术的发展,鉴定基因点位总数的增加,这种品种间差异点位为0但却不属于同一品种的概率是极低的。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采纳DNA指纹图谱鉴定结果。这种做法符合审判及时原则,平衡判决公平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可有效避免部分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故意拖延诉讼,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