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立即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案
案情聚焦
2019年10月11日,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生公司)就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0084323.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悦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昊公司)、谢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联悦公司、兴昊公司、谢辉立即停止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兴昊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
2019年10月15日,博生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联悦公司316万元。2019年11月10日,联悦公司针对博生公司向天猫公司的投诉,提出申诉、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并冻结店铺所有销售收入。
2020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判令:联悦公司、兴昊公司、谢辉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兴昊公司连带赔偿316万元。2020年4月17日,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联悦公司、兴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博生公司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5日,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并同意提供632万元作为担保。(https://www.daowen.com)
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裁定被申请人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针对申请人联悦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主要涉及的法律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申请人联悦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二是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因此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并不限于原告。
第一,本案是否采取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确定是否依被诉侵权人的申请采取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措施需要考虑: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和依据;2.不恢复链接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恢复链接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不恢复链接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4.恢复链接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是否存在不宜恢复链接的其他情形。
第三,本案担保金额的确定。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既要考虑行为保全措施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要防止过高的担保金额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合理影响。
律师评析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主体资格、电商平台恢复链接是否合理、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之后,在“双十一”前夕,及时作出裁定,确保了在被诉侵权所涉专利权力不稳定的状态下,被诉侵权人在特定销售时期的正常经营,避免其经营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在担保数额上,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既考虑了恢复链接可能对专利权人带来的损失,确保专利权人的赔偿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消除了天猫公司因恢复链接未来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顾虑,为电商平台方日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有效指导。同时,本案为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裁定中针对后续冻结金额,裁定“如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这避免了因冻结过多销售收入对行为保全申请人后续经营的潜在影响。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6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彰显了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具有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