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停用支付宝引争议
事件回放
2020年12月28日,王某的委托人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飞介绍,美团APP、美团点评APP等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取消支付宝渠道,使得消费者无法在上述APP中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
早在2020年7月底时就有媒体报道称,部分用户在使用美团支付时发现,美团月付和银行卡支付占据优先位置,微信支付、ApplePay也在支付选择列表上,只是不再显示支付宝支付。这不是美团第一次取消支付宝渠道。据统计,自2016年起,美团已经三次被部分用户反馈称无法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
律师点评
《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17条明确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及“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因此,即便经营者所采取的行为表面上符合《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仍然还需要满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排除、限制竞争”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反垄断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虽然本次王某诉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依据的是《反垄断法》,但美团停用支付宝的行为也有可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规定的规制,只是相关行为必须被认定为“恶意不兼容”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具体到本次王某诉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美团是否继续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美团与支付宝是否就合作的费率等事宜协议达成一致,继续使用支付宝是否导致美团部分经营信息不得不对支付宝公开、美团可能有发展自有的支付方式的考虑等,有些因素完全是美团自主经营权的范围。经营者在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内完全有权自由决定相关行为,只要相关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即可。在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市场竞争者并无“兼容”其他竞争者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要求美团必须采用某种支付方式,美团等互联网平台也不可能将市场上的所有支付方式都纳入自身平台。而对于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自然也应当适用《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问题的核心是如何从法律上区分相关互联网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行为和扰乱竞争秩序行为,目前相关立法存在滞后和过于粗泛的情况。
近年来,中国各大互联网巨头处于种种考虑和需要,在原本旨在连接一切的互联网上制造了种种沟壑和壁垒。京东不能用支付宝支付,淘宝不能用微信支付,微信更是长期以来不能够访问淘宝的链接。如此种种的隔绝和壁垒,有的已经阻碍到必要的数据共享和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创新,且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造成了消费者的种种不便。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设置种种隔绝和壁垒的行为,到底哪些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哪些是阻碍进一步创新发展和竞争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有必要从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加强立法,给相关经营者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
[1] 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 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3]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773号;二审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093号。
[4] 陈东生,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张眧斌,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
[5] 一审案号:广东省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2364号;二审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6976号。
[6] 朱彦臻,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
[7] 一审案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初342号;二审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459号;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
[8] 张佳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9] 一审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656号;二审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30号。
[10] 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11] 一审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51号;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78号。
[12] 朱彦臻,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13]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2023号;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675号。
[14] 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15] 一审案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884号;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38号。
[16] 张佳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17]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24号;二审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53号。
[18] 陈东生,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李蓉,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
[19] 一审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370号;二审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677号。
[20] 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1]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5319号。
[22] 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3] 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24] 陈东生,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
[25] 朱彦臻,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
[26] 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7]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0号。
[28] 陈东生,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
[29] 一审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798号;二审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辖终844号。
[30] 张佳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林雨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31] 一审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94号。
[32] 张佳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林雨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33] 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611号;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辖终143号。
[34] 朱彦臻,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
[35]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556号。
[36] 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37] 一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