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微博商业诋毁,一审判赔500万
事件回放
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儿公司)与被告吕燕、上海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年底作出判决,原告影儿公司与被告商贸公司是女装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吕燕曾是知名模特,其在新浪微博拥有5627277粉丝量,为商贸公司股东。
2019年3月,吕燕在新浪实名为“吕燕”的微博账号发布微博称“你们谁认识影儿集团的老板啊?拜托带句话吧!你抄也稍微改改吧!这样赤裸裸地抄”,随后再次发布微博消息称原告就是个“抄抄集团”,太没有底线了,原封不动地抄等信息,并配图原告旗下品牌的时尚女装产品。此后商贸公司在新浪微博转发了吕燕发布的相关微博,并配以“在今天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必须站出来为原创设计发声,对抄袭说不”的言论。
原告影儿公司起诉吕燕和商贸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微博信息;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损失100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发表的被控侵权言论并非捏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不属于虚假信息。吕燕发表的被控侵权言论属于基于客观事实的一般性商业评价,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不正确的评价、发生认知错误,不属于误导性信息。吕燕在发布相关微博时均配有相应图片依据,在不存在虚构或捏造,普通公众看到后显然会理解为博主单方认为影儿集团涉嫌服装抄袭并希望维权,仍未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即便带有感情色彩,也仅属于吕燕基于其个人情感、价值取向和单方立场发表的一般性商业判断和评价,而不会认为是法律定性结论,更远不足以造成贬低商誉的后果。商贸公司转发微博的行为属于品牌声明和公开评论,不构成侵权。本案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意图在于正当维权。(https://www.daowen.com)
判决认为,本案系商业诋毁纠纷,而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吕燕通过微博发布的涉案内容是合理的商业维权还是构成商业诋毁。权利人有权发送侵权警告函,但发送行为要适当,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与不正当的划分涉及权利保护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多项因素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被告吕燕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发表言论时应较普通消费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没有对所发布言论所指的“抄袭”内容进行合理查证的情况下,其发布的涉案微博中的言论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其对原告“赤裸裸地抄”“原封不动地抄”等言论,都已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故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维权或者批评监督,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点评
本案意义在于给微博发布竞争对手侵权信息行为进行了规范,给合理正当的发布与商业诋毁、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划界,对权利保护与维护公平竞争进行了利益平衡。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信息迅速、及时、范围大,本案被告作为前知名模特,拥有560多万粉丝,在时尚界影响巨大,作为时尚女装的同业竞争者,发布相关信息尤其需要慎重。
本案对发布侵权信息时发布者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观点值得关注,一审判决认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发表言论时应较普通消费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对所发布言论进行合理查证,所发布信息应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应是善意的维权和合理监督。
本案中被告作为竞争者自己定性同业侵权的观点值得关注,判决认为,经营者应当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对所发布言论进行合理查证,行为内容不应具有贬损对方的情绪渲染和煽动性。
本案也对编造虚假信息和传播误导信息进行了界定,即要求信息发布者发布的信息不能仅仅定性准确,在数量和程度上也必须准确无误。即使本案被告在另案中诉原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只要不是微博发布的所有侵权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成立,本案的被告也仅仅只能排除编造虚假行为的认定,而不能排除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