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二、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一)制度创新理论的产生

制度创新理论为制度创新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持。美国经济学家戴维斯和诺斯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完整的制度创新理论。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就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既包括根本制度的变革,也包括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具体运行的体制模式的改换。也就是说,当人们预料到创新的净收益高于创新的成本,而当前的制度框架下又不能实现这些收益时,就会主动地改变现有制度。同时,戴维斯和诺斯认为,制度创新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制度失衡与制度均衡的交替变化过程,也是一种周而复始地从制度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的动态变化与发展的过程,其把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①形成“潜在利益团体”。在这个阶段,一些团体预见到了潜在的利益,并且开始认识到只要创新即可得到潜在利益的决策者出现。

②提出制度创新的可选方案。在这个阶段,由“潜在利益团体”中的决策者根据潜在利益的获得性提出创新性的制度。

③比较、选择最佳的方案。在有若干个供选择的制度构建之后,“潜在利益团体”就会根据最大利益进行比较和选择。(https://www.daowen.com)

④推动“制度创新团体”的形成。它能帮助“潜在利益团体”获得其潜在利益。推动制度创新团体的主体,可能是政府机构,也可能是为“潜在利益团体”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⑤两个行动团体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创新。

(二)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

制度创新理论从发展来看主要经历了旧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制度创新理论研究主要研究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以制度的供给为重点,所以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又大致遵循两大线索,即需求线索与供给线索。在新制度主义阶段制度创新理论的演变又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是作为行为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反对势力在社会科学各领域开始发展起来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制度理论的各流派只顾发展自己的理论,除了攻击“共同的敌人”之外几乎没有共性,彼此之间也没有开展学术沟通。第二是“制度重要”的基本命题得到广泛认可的阶段。新制度主义的各流派(尤其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开始相互批判,彼此攻击对方的弱点。经过第二阶段的学术争论,新制度主义的各流派发现了其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无法解释的社会现象,从而认识到彼此之间开展沟通和交流的必要性。为解决自身的理论困境,各流派逐步进入通过积极汲取对方理论观点弥补自身缺陷的阶段,即新制度主义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也被坎贝尔和佩德森称为新制度主义的“第二次运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