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实现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按创新主体进行分类

按照制度创新主体的不同,可将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这一划分是出自林毅夫的划分法,林毅夫通过人的有限理性假设,借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框架将制度创新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10]。诱致性制度创新由于是个人或一个群体在面对新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制度创新,由于这一新的获利机会是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所不能获得的,而且作为个人或者团体有获得潜在利益的需求。因此,将诱致性制度创新称为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更为合适。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即前文提到的宏观主体或中观主体,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一大特点就是由政府通过强制性手段实施,故将强制性制度创新称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更为准确一些。

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发起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是否会发生,主要取决于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对于创新者而言,不同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是不同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产生的前提是有关利益群体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利机会,进而自发倡导、组织开展对现有制度的创新,或者说要发生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使现行制度不再是这个制度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而制度选择集合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和其他制度创新等都是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因此,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特点大概能归纳为3点:一是具有盈利性,如果创新的制度其收益不明朗或者收益不足,那么很难推动制度创新,即只有当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利益群体才会组织推行制度创新;二是具有自发性,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是由有关利益群体出于自身需求所开展的活动,即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反应,而有关利益群体这一自发性反应的诱因是有外在利润的存在,这也可反映其盈利性;三是具有自下而上的渐进性,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创新过程,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时间,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在化,其间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在行动团体内就某一制度方案达成一致同意就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

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由于以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并不能完全满足各方利益群体的需求,该路径在实现制度创新进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由于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又有着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所不具备的优势,如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进行制度创新,同时它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同时,由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管出现了制度不均衡,制度创新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等诸多有利于制度创新的条件,但此时“搭便车”的现象相当严重。在此情况下,微观主体可能并不会进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创新。因为政府可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创新成本,因此也需要政府来进行强制性制度创新。但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也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及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https://www.daowen.com)

(二)按创新速度进行分类

“激进式”和“渐进式”是转型经济学中的术语。激进式制度创新和渐进式制度创新是按照制度创新速度的不同来划分的。激进式制度创新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创新中,较为典型的是苏联和东欧各国采用的转型方式,这种转型是试图在短期内快速、彻底地摧毁计划经济体制的各项制度安排,然后通过一整套激进的转型措施(如财产私有化、经济自由化以及宏观经济稳定化)迅速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从而实现从计划到市场的一步跨越,故称“休克疗法”或“大爆炸”;在渐进式制度创新中的典型为中国和越南,它体现出一种相对谨慎的态度,即在暂时不破坏旧体制的前提下,通过培植新体制因素,以达到体制的转换,从而最终过渡到市场经济[11]

激进式制度创新认为,制度创新是在短时间内以一种新制度来快速代替旧制度。激进式制度创新的创新主体要完成激进式制度创新需要拥有充分的信息,即准确地预期到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以及风险。同时,需要具备在短时期内使新制度得以实施的能力。从制度创新的成本来看,仅仅是制度创新过程中来自意识形态的摩擦成本较大,而制度运行的成本较小。

渐进式制度创新体现出制度创新中的“演进主义”和“经验主义”特点,渐进式制度创新暗含着两个假定前提:一是有限理性假设;二是所谓的“边干边学”假设。相对于激进式制度创新而言,渐进式制度创新的创新主体需要的信息要少,而且渐进式制度创新的过程本身就是试错的过程,制度创新的风险较小。从制度创新的成本来看,渐进式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各种主体易于接受,意识形态的摩擦成本较小,但由于制度创新的时间长,运行中的摩擦成本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