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土家族民族成分恢复工作的核定

石门县土家族民族成分恢复工作的核定

1.严格审批,划清界限定成分

由乡(镇)民族领导小组组成审定核心成员,各村(居)民族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本村(居)审定。严格按照《四省座谈纪要》和国家民政部〔1981〕民政字601号文件精神审查各村(居)公议结果,县民族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下发了〔1985〕2号文件,作为乡镇村(居)组公议和审定的政策依据。按申报、公议、审定三大程序,逐级审理,登记造册,上报审批。从整体看审批是严肃而且严格的。确定其民族成分时,一是汉官后裔不能等同土民;二是佤乡人坚持单列,这样从定居时间上堵住了汉族混报的漏洞。

2.批准的背景与结果

1985年9月5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向常德行署和省人民政府上报后,上级因故缓给批复,一时群众的情绪难以稳定。为了安定团结,石门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当机立断,根据国家民政部〔1981〕民政字601号文件精神,以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批复到村。1986年初,对石门中乡即皂市区10乡镇进行民族登记,批审其土官后裔有民族现实特征者52542人。1987年,因省民委计划核查,又将县民族领导小组批文,全部换为石门县人民政府批文,所以石门县当时的批复是在〔1986〕252号文之前已批复343741人。其中土官后裔208275人,土民后裔73607人,血缘61859人。审批完毕后,按摸底数留下83396人的遗留问题。

3.县政府批准审定的基本原则

(1)审定民族成分时,参照了族谱,但没有民族特点,甚至没有民族意识的人,一律不恢复土家族成分。

(2)坚持个人自报和群众公认相结合,走群众路线,不搞少数人包办。

(3)没有搞发动运动,自报民族成分。1984年试点,1985年北五区登记,1986年的中乡10乡镇的登记,都是有组织、有领导为解决民族遗留问题而做的工作。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时,按国家民委〔1982〕240号文件精神,适当地介绍了土家族的状况和主要特点,这些工作都是为了更好鉴别民族成分。在民族成分已经登记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之规定,号召土家族群众学习和了解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等,但这都是在民族内部进行的。

(4)汉官后裔的成分定为汉族,其后裔与土官土民后裔通婚所生子女,与土家族人通婚所生子女,按国家民政部〔1981〕民政字601后文件第三条定为土家族,或单列或定为汉族。

4.民族成分恢复工作的核定

1991年10月,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省长办公会议〔1990〕37号纪要精神,组成“湖南省少数民族人口问题检查组”,到石门县核实土家族成分问题。由省民委和常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民族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干部共11人组成检查组,10月10日到县,历时13天,深入调查研究,详细查看资料,适当查看古迹,根据历史事实,注重现实特点,听取各级汇报,一共检查6个区、19个乡镇、21个村,走访干部群众2000多人次,召开大小座谈会41次,检查人口涉及的土家族人口达30多万。检查组结论认为:“石门县的土家族历史基本是清楚的,并且在生产生活、风俗习惯、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还保留了一定的现实特征,从现实情况看是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石门县土家族344622人,占全县人口50.95%;汉族330897人,占48.29%。石门土家族,自称“毕兹卡”,亦称“溪里卡”,多写作“七里卡”,文献中也称作“七里军民”。1992年10月14日,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湘族字〔1992〕46号文件《关于石门县民族成分遗留问题的批复》,批准石门县343535人恢复土家族民族成分,核定1990年人口普查情况为全县17个民族,共有少数民族344354人,占全县人口676342人的50.91%,成为土家族人口过半的土家族聚居大县。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石门县全县土地面积3973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806个村(居)。全县总人口684440人,其中汉族284807人;占比41.6%;少数民族388628人,占比56.78%。土家族387480人,占比56.61%。石门县是湖南省六个少数民族过半县之一。[9]

5.个人申报土家族民族成分的认定简序

湖北、湘西、云南、贵州都有县认定为土家族民族自治县,凡是认定为自治县的县民皆是土家族民族成分。但石门县没有认定为土家族民族自治县,只认定有“土官后裔”和“土民后裔”。石门县“土官后裔”“土民后裔”申报土家族民族成分的界限是:“清雍正十三年(1735)改土归流前世居湘鄂西的少数各民族。”其认定简序是:一是查找自己的姓氏是否属于湘鄂西、湘西北的土王土官或土王土官的后裔。二是如果不是土司土官后裔,则按照其母系传宗是否属于土官后裔或土民后裔。三是到县民族办填写申报资料,后报省市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