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受造者是否需要依靠上帝来保持其存在?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1条。
异议:似乎受造者并不需要依靠上帝来保持(conserventur)其存在。
理据1:因为不能不存在的东西都无需保存其存在,正如不能离去的东西无需避免离去一样。但是,有些受造者在本性上是不能不存在的。因此,并非一切受造者都需要依靠上帝来保持其存在。如此一来,一个折中的观点便得到了证明。一个事物的本性中所包含的东西必然存在于这个事物之中,而且与之相反的东西则不可能存在于这个事物之中;因此,二的倍数必然是偶数,而不可能是奇数。然而,形式是以其自身产生存在的,因为每一件事物,就其具有形式而言,总是现实地具有存在。但是,一如我们在谈到天使时所指出的那样(问题50第2条、第5条),有些受造者即是独立存在的形式:从而,存在就是它们自行地存在于它们之中。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那些其质料只有相对于一个形式而言才是潜在的受造者,这一点我们在前面讨论天体时(问题66第2条)就已经解释过了。所以,这样一些受造物在其本性中即必然具有存在,从而是不能不存在的;因为无论是在自行具有存在的形式之中,还是在存在于不可能失去的形式之下的质料之中(因为它对于任何别的形式都不是潜在的),都不可能具有非存在的潜在性。
理据2:还有,上帝比任何一个受造的活动主体都更加有能力。但是,一个受造的活动主体,即使在停止活动之后,也依然能够使它的结果保持存在。因此,房子在建造者停止建造之后会继续立在那里,水在火停止加热之后会在一段时间里继续保持其热量。所以,上帝更其可以让他的受造者在其停止创造之后继续存在下去。
理据3:还有,没有任何一件强制的事情能够发生,除非其中有某个能动的原因。但是,对于任何受造者来说,趋向于非存在都是不自然的和强制的,因为所有的受造者都自然而然地欲求存在。因此,任何受造者都不可能趋向非存在,除非出现了某个导致其毁灭的能动的原因。然而,有些受造者具有一种任何东西也毁灭不掉的本性;精神实体和天体就是这样的受造者。所以,即使上帝收回了他的活动,这样的受造者也不可能趋向于非存在。
理据4:还有,如果上帝要保持受造者的存在,那就要通过某种活动来做到这一点。然而,一个活动主体的每一个活动,如果其活动是有效的,就会在其结果中产生出某种东西。因此,上帝的保存能力也必定能够在受造物中产生出某种东西。但是,情况似乎不是这样。因为既然存在是不能够赋予已经存在的东西的,则这种活动也就不可能将存在赋予这个受造者。它也不能将任何新的东西添加到受造者身上。因为这或者意味着上帝不能持续地保持受造者存在,或者意味着上帝将持续不断地将某种新的东西添加到受造物上面;然而,这两个结论都是不合理的。因此,受造者并不是依靠上帝来保持其存在的。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希伯来书》第1章第3节却写道:上帝“用他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
我的回答是:信仰和理性都促使我们承认,受造者必须依靠上帝来保持存在。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一个东西为另一个东西保存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的和偶然的;从而,一个人之所以被说成是保存了某个东西,是由于他消除了导致该事物毁灭的原因,正如一个人之所以被说成是保存了一个孩子,是因为他防止了这个孩子落入火中。上帝虽然以这样的方式保存了一些事物,但是却不是以这样的方式保存一切事物的。因为有些事物具有这样一种本性,以至于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毁灭掉它,从而保护它们免予毁灭就没有必要。第二种方式在于:一个事物可以被说成是本身地和直接地保存另一个事物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所保存的东西是以一种若没有它便不可能存在的方式依赖于保存者的。在这种意义上,一切受造者都必须依靠上帝来保持其存在。因为任何受造者的存在都依赖于上帝,所以,一旦不藉上帝力量的运作来保持其存在,它们便会立即停止存在并化为虚无,一如格列高利在《道德论》第16卷第37章中所说过的那样。
这一点还可以通过下述事实来加以澄清。任何一个结果都依赖于它的原因,只要后者确实是它的原因,事情就会如此。但我们必然会注意到,一个活动主体虽然是其结果得以生成的原因,但是却不是后者得以存在的直接原因。这个情况既可以在人为的事物中,也可以在自然的事物中发现。因为建筑师虽然是房子得以生成的原因,但是,却不是房子得以存在的直接原因。因为房子的存在显然是它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而房子的形式则在于把原材料组合安排在一起,并且是由一定事物的自然性质所产生的结果。一个厨师可以利用火的自然活动来烹制食物;一个建筑师也可以利用水泥、石头和木头的排列组合来建造和维修房子。因此,一所房子的存在依赖于这些材料的本性,正如它的生成依赖于建筑师的活动。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自然事物。因为假如一个活动主体不是一个作为形式的原因本身,那么,它也就不会是这个形式所导致的存在的原因,而仅仅是它的结果得以生成的原因。
现在很清楚,属于同一个种相的两个事物,一个事物是不可能直接地产生出另一个事物的形式本身的,因为这样一来它就会成为它自己的形式的原因,而这与另一个事物的形式本质上是同样的。但是,如果就它存在于质料之中而言,则它就是能够成为这种形式的原因的,换言之,它是可以成为这种质料接受这种形式的原因的。而这也就是生成的原因,例如当人生育人、火产生火的时候,就是如此。因此,凡是当一个自然结果能够具有一种从它的活动主体中得到与这个活动主体在其能动的原因中在种相上相一致的效果,那么,依赖于这个活动主体的,就是这种结果的生成,而不是它的存在。
然而,有时候,结果所具有的这种接受其原因的效果的倾向,与其在活动主体存在的方式并不一样。这一点在所有那些产生与其自身同一个种相的结果的活动主体中都是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天体可以导致在种相上不同于它们的低等物体的产生。这样一种活动主体是能够成为一种形式本身的原因的,而不仅仅存在于质料之中,从而,它就不仅是生成的原因,而且还是存在的原因。
所以,正如一件事物的生成,在引起这种结果的生成的活动主体的活动停止之后,也就不再能够继续下去了一样,一件事物的存在当不仅构成其生成的结果的原因而且还构成其存在的结果的原因的活动主体的活动停止之后,也同样不再能够继续下去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热水在火的活动停止后仍然能够保持它的热,而空气在太阳不再作用于它之后则会立即不再继续发光;因为水作为一种质料,其接受火的热量的方式与其存在于火中的方式是一样的。因此,如果它能够被还原成火的完满的形式的话,它就会始终保存那种形式。但是,如果它是不完满地和尚未充分地具有火的形式的话,这种热量就只能保存一段时间,这是因为其不完满地分有了热的原则的缘故。另一方面,空气则不具有这样一种本性,它接受光的形式与其存在于太阳中的形式是不同的,而太阳则是光的原则。所以,既然光在空气之中是无根的,则光也就随着太阳活动的停止而停止了。
然而,任何受造者与上帝相比都如同空气与照亮它的太阳相比一样。因为太阳能够通过其本性而具有光,而空气则只能通过分有太阳的光而被照亮,却不能在本性上分有光,因此,只有上帝才是通过其自身的本质而存在的,因为存在就是他的本质。但任何一个受造者都只能以分有的方式具有存在,因为它们的存在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因此,正如奥古斯丁在《〈创世记〉文字注》第4卷第12章中所说:“假如上帝的管理能力从它的受造者撤了出来,那么,它们的本性就将立即消失,整个大自然也将会立即瓦解。”在同一本书的第8卷第12章中,他还说道:“正如空气在太阳出现时会被照亮一样,人在上帝出现时也会受到启示,但一旦离开了上帝,又会立即回到黑暗之中。”
答异议理据1:在接受了上帝活动的影响之后,存在就会自然地由受造者的形式产生出来。正如只要接受了太阳的活动,光也就会由空气的透明性产生出来。因此,在精神实体和天体之中,趋向非存在的潜能不在于这些受造者的形式或者质料,而在于上帝,而他是可以收回他的影响的。
答异议理据2:上帝在其停止了神圣作用后不可能同意一个受造者继续存在下去,正如他不能不使这个受造者从他那里获得存在一样。因为就结果的存在依赖于它存在的原因而言,受造者是需要依靠上帝来保存自己的。因此,上帝与不能成为存在的原因而只能成为生成原因的活动主体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答异议理据3:这个证明只有在讨论那种以避免毁灭为内容的保存时才站得住脚。但是,如上所述,并非所有的受造者都需要藉这种方式来保存。
答异议理据4:上帝对事物的保存是无需赋予其存在的那个活动的一种继续。这种活动是既无需运动也无需时间的。因此,光在空气中的保存也是需要藉太阳的持续影响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