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物体是否是能动的?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1条。
异议:似乎没有什么物体是能动的(activum)。
理据1:因为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5卷第9章中说过,有的东西虽然受到作用,但是却不作用;而这样的东西就是物体。有个东西只作用于其他事物但是却不受到作用;这就是上帝。有的东西既作用又受到作用;这些东西就是精神实体。
理据2:还有,除第一活动主体外,每一个活动主体在其工作中都需要一个接受其作用的受体。但是,根本不存在任何一种能够接受有形实体作用的低于有形实体的实体;因为它属于最低级别的存在者。因此,有形实体不是能动的。
理据3:还有,每一个有形实体都会受到量的限制。但是,量会妨碍实体运动和作用,因为它包裹着实体并贯穿于整个实体之中,例如,云层会妨碍空气对阳光的吸收。这表现在,一个物体的量越大,它就越笨重,运动起来就越困难。因此,任何一个有形实体都不是能动的。
理据4:还有,每个活动主体的活动能力都取决于它与第一活动主体之间的距离。但是,物体作为最具复合性的东西,离开第一活动主体的距离最大,因为后者是最单纯的。因此,没有一个物体是能动的。
理据5:还有,假如一个物体是活动主体的话,则它的活动的终点要么是一个实体性的形式,要么是一个偶性的形式。但是,这个终点不会是一个实体性形式,因为在物体之中不可能找到活动的任何原则,除非是一种能动的性质,而后者作为一种偶性,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实体性形式的原因的,因为原因总是比它的结果更其优越。同样,它也不会是一个偶性的形式,因为正如奥古斯丁在《论三位一体》第9卷第4章中所说,偶性的东西不能在它的主体之外。因此,没有任何物体是能动的。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狄奥尼修斯在谈到形体的火的其他性质时却说过(《天国等级论》,ⅹⅴ):“火的伟大之处就表现在它所控制的活动和能力方面。”
我的回答是:对于感官看来,一些物体是能动的。但是,对于物体的作用,存在着三种错误的观点。因为一些人否认物体的所有作用。这是阿维斯布朗在《生命的源泉》一书中所表达的意见,在这本书中,他试图依据上面提到的那些证据来证明,没有物体能够作用,一切所有看似物体作用的那些作用都是某种渗透所有物体的精神能力的作用。因此,按照他的观点,发热的东西不是火,而是渗透在火里面的某种精神能力利用火来发热。这种观点似乎是从柏拉图那里引申出来的。因为柏拉图认为,一切存在于形体物质中的形式都是对独立存在的形式的分有,并且要受到后者的决定和限制,而后者则是绝对的,并且似乎可以说是普遍的。故而在他看来,这些独立存在的形式乃存在于质料之中的形式的原因。因此,既然存在于形体质料中的形式受到了为量所个体化了的质料的限定,阿维斯布朗也就认为,形体的形式为量所限制和“禁锢”,而量乃个体化的原则,从而不能通过活动扩展到任何别的质料上面:精神的和非物质的形式,由于其不受量的障碍,故而唯有其才能通过活动来作用于某个别的事物。
但是,这并没有证明形体的形式不是一个活动主体,而只是证明了它不是一个普遍的活动主体。因为对一个东西的分有必然与对它所特有的东西的分有成比例;就像对能见度的分有必然与对光的分有成比例一样。但是,活动,既然不是别的东西,无非是使某个东西处于现实状态,本质上也就是活动本身所固有的;从而每一个活动主体都产生它的类似物。因此,一个东西之所以是间接的和普遍的活动主体,是因为它是一个没有受到质料的量的限制的形式;而一个东西之所以是有限的和特殊的活动主体,是由于它被限制在了特定的质料之中。因此,假如火的形式真如柏拉图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形式,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任何一次燃烧的原因。但是,存在于这个有形质料中的这团火的形式则是使这次燃烧从这个物体蔓延到其他物体的原因。正因为如此,这样的活动才会受到两个物体接触的影响。
但是,阿维斯布朗的上述观点似乎比柏拉图本人走得更远。因为柏拉图只是强调实体性的形式是独立存在的;而他却把偶性的形式归给了关于大和小的物质性原则,并且把它们视为第一对矛盾,正如其他人把稀和密视为第一对矛盾一样。因此,柏拉图和在一定程度上追随柏拉图的阿维森纳都认为,有形的活动主体虽然是通过它们的偶性形式而活动的,也就是通过把质料配备给实体性形式的方式而活动的;但是,通过实体性形式的引进所获得的终极的完满性则归因于非物质性的原则。而这就是关于物体活动的第二种意见。我们在前面探讨创造时就曾经讲到过这个问题(问题45第8条)。
第三种观点是德谟克利特提出来的。德谟克利特认为,活动是由原子从有形活动主体的流射产生出来的,而被动性则在于被动物体的气孔对于原子的接受。但是,这种观点早就被亚里士多德在《论产生和消灭》第1卷第8章中驳倒了。[1]因为它意味着,一个物体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是被动的,而且活动着的物体的量会由于它的活动而减少;而这样的事物显然是不真实的。
因此,我们必须说,一个物体之所以会作用于另一个物体,乃是因为它是现实的,而后者是潜在的。
答异议理据1:奥古斯丁的这段话应该被理解成是就所考察的整个形体的本性而言的,从而根本不存在任何它能作用于它的比它更低级的本性;因为精神性的东西作用于形体的本性,而非受造的本性作用于受造的本性。然而,一个物体低于另一个物体,因为它对于另一个处于现实状态的物体来说,这个物体是处在潜在状态之中的。
以上论述也可以用来答复第二个理据。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阿维斯布朗证明说:“存在着一个不被推动的推动者,也就是说,存在有万有的第一创造者;因而,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纯粹被动的被推动者”,对于他的这一说法,还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这后一种东西就是原初质料(materia prima),原初质料是一种纯粹的潜在性,正如上帝是纯粹的现实性一样。然而,一个物体却是由潜在性和现实性组合而成的。所以,它既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
答异议理据3:正如前面所说,量不会完全阻止有形形式活动,而只会妨碍它成为一个普遍的活动主体,因为一个个别地存在于质料中的形式必然会受到量的限制。而以物体的重量为例来证明这个理据同样是无效的。因为第一,量的增加不是重量的原因,这一点在《天地篇》第4卷第2章中便已经得到了证明。[2]第二,说重量会妨碍运动是错误的;相反,一个东西越重,它的运动的量也就越大,如果我们对于其所特有的运动加以考察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第三,是因为活动并不是像德谟克利特所认为的那样,是由位移运动所引起的,而是由某个正在从潜在转变为现实的东西产生出来的。
答异议理据4:物体并不是距离上帝最遥远的东西,因为就它具有形式而言,它分有了与上帝的存在相类似的东西。距离上帝最远的是原初质料,因为既然它是一种纯粹的潜在性,它就绝不能是能动的。
答异议理据5:物体活动的终点既是一个偶性的形式,又是一个实体性形式。因为尽管活动的性质,例如热,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偶性,但是却可以被一个实体性形式用作其活动的工具,所以它的活动可以终止于一种实体性的形式。例如,自然的热就可以被灵魂用作其活动的工具,所以它的活动可以终止于肉体的产生。但是,它凭借自身的能力所产生的只是一种偶性。一个偶性在活动中超出其主体虽然并不违背它的本性,但是,超出它的存在却是有违它的本性的,除非一个人硬要像德谟克利特在用原子的流射来解释活动时所做的那样,幻想一种偶性本身可以从它的活动主体转移到它的受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