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四、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建立校企合作主体间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和巩固校企合作成果。激励机制具体包括权力激励、酬劳激励、权益激励、荣誉激励等。权力激励可以通过让企业负责人到高职院校兼任行政职务来实现,可以加强企业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酬劳激励包括为企业的特聘教师或进校担任兼职教师的企业员工支付酬劳,或为进企业进行顶岗实习的高职院校教师提供工资项目酬劳;权益激励是让学校教师与企业员工在校企合作项目中,通过共同完成科研攻关、“横向项目”等,获得相应的权益;荣誉激励是为到高职院校指导实训的企业优秀员工以及到企业兼职的教师发放荣誉证书,并对在校企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双方代表进行表彰。[3]

(二)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属于公共事务,理应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校企合作各方行为,保护校企合作成效。一方面,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应将高职院校和企业的校企合作纳入公共事业的发展规划中,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合理划分校企合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校企合作各方主体的权益提供保障,规划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制定制度和政策。校企合作协调管理部门应做好行业标准与需求调研,明确人才培养方案目标,指导校企双方开发系统完善的专业教材,开展质量监控等,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制度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提出了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的目标,国外的职业教育一般是通过对企业进行减免税收、设立专项基金、专项资助等方式来激励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面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整体的发展趋势,各地方要依据本地情况设立地方性校企合作基金,加大有关部门和政府的财政投入,接纳社会公益捐赠及企业培训基金,多种渠道筹集校企合作基金,推动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制约机制建设

校企合作是在各方主体都能获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主体之间是一种互助、互利的伙伴关系。在校企合作的框架下,合作主体包括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等,形成了相互包容、促进、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加强制约机制建设,防止合作过程中出现过于强势和过于被动的主体地位,形成有效权力制衡,使各方主体都按照规范来协议和合作,维护好合作关系,促进校企合作的健康长效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沟通机制建设

政府、学校、企业之间应建立多样化的校企合作沟通机制和交流平台,及时解读政府对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了解地方产业的发展状况与趋势走向,了解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状况以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利益诉求,了解高职院校教学、科研、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等状况。信息的有效交流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可以大大促进校企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校企合作过程中,制定恰当的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成立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对校企合作各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确保校企合作的良性运行。与此同时,引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构建校企合作信息网,公开校企合作项目信息,确保校企合作过程的公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