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自律理论阐析

一、经典自律理论阐析

1.康德自律论阐析

在伦理学领域,康德是世界公认的自律论奠基者。康德探求合乎“纯粹原则”[3]的、不受物质利益和社会条件所束缚的美德,最终将德性归于自律,即人依据自己的善良意志为自己颁布的道德规律行事。

道德规律即人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律,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绝对律令,其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普遍适用,“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4];二是“人是目的”,这种绝对律令意味着把人当作目的,把每个人看作平等的,即“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一条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5];三是意志自律,即绝对律令是从人的善良意志抽象出来的行动准则,不受任何经验制约。康德将这种道德体系最终落实于“责任”,认为责任概念“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6],“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7],继而依据普遍适用原则,从人对自己、人对他人两方面分析了完全责任与不完全责任,如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所担负的责任是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发展个人的才能是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信守诺言是对他人的完全责任,济困扶危是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

“人依据自己的善良意志为自己颁布的道德规律行事”,则是从个体行为动机的角度确立的纯粹德性标准,即个体对绝对律令的选择和坚持仅受善良意志的支配而“不以任何动机和爱好为基础”[8]。从责任担当的角度来看,那些与责任相悖离的行为固然不具有道德意义;如果个体行为虽然合乎责任但却是在某些利己意图驱使下才发生,也算不上道德行为;唯有合乎责任且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被看作道德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康德提出的纯粹的自律标准事实上涉及自律道德类型和个体道德自律状态两个方面。就道德类型来说,康德所认可的道德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绝对律令,这种道德体系将所有人看作平等的人,它所规定的以责任担当为表现形式的行动准则可以普遍适用于一切人,完全摆脱了具体人或环境的束缚,因而才可能被看作纯粹善良意志的要求。就行动者的个体状态来说,康德所认可的自律是意志的自律,个体合乎绝对律令的行为仅受纯粹善良意志的支配,不受制于具体环境条件也不夹杂功利欲望,此时,人的理性才是自由的。康德式自律的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连的,作为绝对律令的道德体系是达至个体自律的前提,因为唯有把每个人看作目的的、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标准才能经受理性的反复拷问,才是一个具有发达理性的人仅仅出于对道德真理的尊重而愿意选择的道德标准[9]

2.皮亚杰自律论阐析

皮亚杰从道德发展心理学角度阐述了他的自律理论。在研究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弹球游戏时,皮亚杰指出,在第一个阶段,规则对儿童而言还不是强制性的;在第二个阶段,规则被认为是神圣而不可触犯的,是从成人产生的、永久存在的;在第三个阶段,规则就被视为由于互相同意而制定的法律,“如果你能使共同舆论都赞同你的意见,你也可以改变这些规则”[10]。从他律走向自律,儿童所遵守的规则本身在发生变化,即在自律阶段,儿童可以基于自主意愿、同伴协商改变前人确定的规则;儿童与规则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集体的规则首先是在个人以外的东西,后来又成为神圣的了。然后当他逐渐把规则变成了他自己的创造时,于是他就感到规则乃是互相同意和自我良知的自由产物”[11]。(https://www.daowen.com)

在揭示儿童与规则关系的变化之后,皮亚杰致力于揭示变化背后的机理:一方面是源于儿童的认知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弹球游戏中,十一岁到十三岁的儿童是年龄最大的玩家,他们已不再接受更年长玩伴的压力(在过去,年长玩伴是借助于他们的特权而把他们的观点强加于年龄较小的儿童身上的)[12]。皮亚杰假设,假如年长的儿童到了十八岁还玩弹球,“我们所研究的这些儿童的反应”就很难显示当前所看到的自主性。他进而提出一个“比较根本的问题”:民主的实践怎么会在十一岁到十三岁儿童的弹球游戏中发展到如此地步,而成人在许多生活领域中对于这种现象还如此陌生呢?[13]这个问题在皮亚杰自律论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点,自此之后,皮亚杰不再集中讨论个体认知发展的微观现象,而是聚焦于不同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类型,探讨行为自律的现实可能性,指出约束关系导向他律道德,协作关系导向自律道德,而“权威和单方面的尊重而造成的约束关系就标志大多数现存的社会特点,特别是儿童对其周围成人的关系”[14]

综观《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我们可以窥见皮亚杰自律论的全貌:①在弹球游戏的个案层面,皮亚杰提出了无律、他律、自律等概念,指出儿童的规则意识存在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规律;在自律阶段,儿童可能基于自己所持的价值标准继续沿用过去的规则,也可能在同伴协商基础上制定新规则;儿童能够从他律走向自律,一方面与儿童自身的认知发展相连,另一方面与外界约束性权威的退场紧密相连,换言之,儿童行为能否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②就个体道德发展的普遍规律而言,道德他律是个体道德认知发展至自律的必经阶段,而“用平等与互相尊重界说的协作关系”[15]促进个体自律,“权威和单方面的尊重而造成的约束关系”阻碍个体自律;在约束关系普遍存在的社会中,社会道德体系在本质上是他律性的,从他律走向自律的通道被堵塞,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被拖延。据此可见,如果我们认为自律必然会随着个体年龄增长而在特定年龄段实现,就是忽视了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类型对个体道德发展的影响,就是对皮亚杰自律论的断章取义。

3.康德自律论与皮亚杰自律论的比较分析

马克思曾用“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这句名言表达对康德自律论的肯定[16]。面对强大的宗教势力,康德细致勾画了人的自律理想,清晰提炼了自律的要素,这一点对于突破宗教束缚而言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然而,康德自律论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一,康德对自律道德类型和个体道德自律状态的理解太过绝对化。康德向往至善,认为绝对律令代表人类社会道德体系的最佳状态,人类及个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绝对律令,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行为的功利后果和环境因素会玷污道德体系和道德行为的纯洁性。这说明,康德在突出“精神的主观性、自律性和道德的应然性”的同时忽视了“伦理的客观性、他律性和必然性”[17],不讲自由意志的发展,不讲道德原则的层次,窒息了个人的道德自由[18]。这一点,已经受到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批评。其二,康德低估了个体达至道德自律的难度。在康德看来,能否出于责任而做事,仅仅取决于个体遵从善良意志做事的意愿;只要个体愿意,他可以瞬间成为自律的人。这种“我欲仁斯仁至”的想法无视人的具体需要和现实条件,太过浪漫而不切实际。

皮亚杰将康德开创的自律论从天空拉回到了地面,对自律理论的完善有很大贡献。其一,皮亚杰对自律道德类型和个体道德自律状态进行了建构主义的理解,让自律理想更加具有吸引力。皮亚杰推崇建构,他所理解的自律道德是社会成员基于平等协商自主制定的道德,他所理解的道德自律是个体理解基于平商协商自主制定的道德规则的真正意义并且出于义务而自觉遵行规则。这种思路可以为实现康德的自律理想提供现实通道,因为唯有在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中,每个人的意愿和需要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惠及所有参与者、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体系才可能生成。并且,人们自主制定的道德体系随着社会条件变迁而动态更新,既能够无限趋近于康德所构想的绝对律令,又能够实现“对道德规范的超越”[19],将道德价值的实现与主体的需要和乐趣统一起来[20],实现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定性的辩证统一,在发扬理性的同时兼具道德自由及道家“无律”的某些特征,是更加值得追求的道德理想。其二,皮亚杰揭示了个体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规律,对教育学有独特价值。皮亚杰强调个体道德观念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复杂的成长过程,指出个体降生到社会之后必然首先“从成人那里接受”[21]各种规则,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在相互尊重的协作关系中才慢慢意识到规则可变,这些观点为教育者统筹考虑内外在因素、系统培养道德自律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