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概述
自1996年《教育法》强调学校对违纪学生的惩戒权以来的近二十年间,英国教育部保持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管理问题的持续重视,历年《教育法》修订都涉及学生管理问题,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更是用三十余页的篇幅对学生惩戒程序进行了规定。然而,客观来说,学生管理规定太过繁杂,普通校长和教职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因而,教育部在制定法案的同时注意发布相关文件,综合各项法案内容,给相关人员提出一般性的操作建议。《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就是给校长和教师提出的关于学生管理的概括性建议。
笔者拟从明确赋予惩戒权、确立学生管理原则、平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关系等方面对该文件内容进行呈现。
(一)明确赋予校长和教师惩戒权,以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教育质量
为了给全体学生提供安全和有序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该拥有对于学生言行的管理和惩戒权力。《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这一点,强调本文件的出发点是给校长和教师提供建议来开发本校的行为准则,解释教师拥有的对学生进行纪律管理的权力;本文件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关于教师权力和责任的概要,它有助于学校开发自己的最好做法来管理学生行为;文件要点指出,教师有权力对学生在校内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管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对学生在校外的不当行为进行管理,并且,惩戒权也适用于学校聘请的其他人员,如助教[8]。
(二)将制定行为准则界定为校长及学校管理者的法定责任,行为准则必须合法、公开、持续执行
文件指出,校长及学校管理者要确保学校里有一个强有力的行为准则来支持教师进行行为管理。
校长制定本校的行为准则是有明文法律规定的。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公立学校校长必须出台学校的行为准则,以促进校园内的良好行为、自律和相互尊重,防止欺凌事件,确保学生完成规定作业,有力地规范学生行为。
校长在制定本校行为准则时必须参考政府所提出的行为准则,尤其要参照政府关于监控和搜查学生、合理武力和其他身体接触的使用、校门外的管理权力、对于被控处分不当的教师的后续关怀等内容的规定。
行为准则应该是完整的,不仅要包括期望本校学生行为达到的标准,还要包括违反规则应受到怎样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在这里得到突出强调,文件规定,即使当学生不在学校或者处在其他教职员工的管理下时,教师仍有对学生实施合理纪律处分的权力。当学生被发现对教师进行恶意控告时,学校应对该生采取相应纪律处分。
行为准则应该公开发布,告知学生和家长。文件规定,校长必须公开发布本校的行为准则,每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家长和学生。如果学校有自己的网站,行为准则必须发布在网站上。如果学校没有自己的网站,则必须将行为准则发布在其他的网站上,将网址告知家长和学生。多数学校要求家长签署家校协议书,对于学生的行为要求必须包含在家校协议书中,家长必须签字以示同意。
行为准则要清晰易懂、持之以恒。行为准则应该可以被教师、家长和学生清楚理解,而且要持续地实行。文件强调,坚定的学校领导和对于行为管理的持续努力是实施学生管理、促进学生良好行为首先要考虑的两个方面[9]。
(三)清晰界定教师惩戒权,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要依法而动、程度适宜
依据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的相关规定,当学生的行为不符合要求、违反校规或者不能遵从合理的教导时,教师有法定权威去管理学生。并且,教师的惩戒权可以延伸到校外(空间)和放学之后(时间)。本文件用接近一半的篇幅详细解读教师的惩戒权,强调惩戒权运用的注意事项。
其一,学生管理应该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以正面引导为主。学校应该通过较高期望、明晰准则以及重视纪律,倡导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相互尊重来鼓励良好行为。学校应该有一系列的措施和奖励来强化和表扬良好行为,对于不能达到学校行为准则的学生有精确的处分。奖励和处分要依据学生的年龄以及影响学生的其他特殊因素而有一个调整范围。
其二,教师应该依法实施惩戒权。实施惩戒的教职员工应该是学校的合法雇员,并且在实施部分较严厉处分时应该得到校长授权,因为校长可能会将实施部分惩罚的权力限定到少数几个教员;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必须在学校建设物内或者当学生处于教师管理之下时做出或实施;处分不能触犯各种其他法律(如对于特殊教育需要、残疾、种族以及其他平等和人权的尊重);在任何场合下,体罚都是违法的。
其三,惩戒应该程度适宜。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年龄,学生的各种特殊教育需要或残疾,以及其他影响他们的宗教要求。有时,学生的持续不当行为是由于一些教育需要或者其他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所致,学校应该考虑对学生状况进行多维的分析,而不应简单地实施处分。
其四,文件还界定了纪律处分的各种可能形式。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文件规定,学校所规定的处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权利的丧失(如失去一个被珍视的责任或者不能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失去休息时间、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捡垃圾,拖地,清洁教室,在就餐结束后帮助收拾餐厅,擦除涂鸦)、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的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几圈)。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处分措施要让教师、学生、家长清楚地知道[10]。
(四)具体阐释各种处分的实施要点,提示相关注意事项
就校门之外的学生管理而言,法律规定,教师有权力处分学生在校门外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处分是合理的。当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或者与学校有关的活动时,或者在往返于学校的路上,或者穿着校服以及可以被看出来是该校的学生时做出不当行为,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做出可能破坏学校秩序、对他人造成威胁、败坏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时,教师可以实施必要的学生管理。学校行为准则应当对于惩戒形式做出相应的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地点,只能是在校内或者当学生处于学校教师的合法控制下的校外某地。
法律允许教师对十八岁以下的学生实施扣留。学校要在行为准则中向学生和家长说明,他们将扣留(包括放学后的扣留)作为一种处分,在实施扣留时不需要征得家长的允许。如果在午餐时间实施扣留,教师需要留出合理的时间来让学生吃饭、喝水以及使用卫生间。如果在放学后实施扣留,教师需要考虑这样做会不会危及孩子的安全、该生是不是有特殊的身体原因不应被扣留、是不是要告知父母(多数情况下需要这样做,如扣留时间较短则无须告知)以及家长是不是可以给学生安排一种适宜的回家方式。如果扣留只是给家长带来一些不方便,这并不足以取消扣留处分。
1996年《教育法》以及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赋予教师没收不当物品的权利。刀和武器、酒、非法药物、烟草、色情制品等属于法律规定的校园“零容忍”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教职员工可以随时搜查,没收后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物品进行处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处理办法的物品,学校行为准则可以进行具体规定。
体罚是不被允许的,但出于正当目的,教师在学生管理时有权力合理使用武力。文件指出,教师有权力合理使用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维持教室里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校长和被授权的教师可以在实施毋允许的搜查时合理使用武力。学校也可以在校规中界定法律规定之外的毋需允许而搜查的物品,但在搜查这些物品时不能使用武力。
学校可以将严重违纪的学生在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学生隔离开来。如果使用隔离室作为纪律处分之一,学校应该在行为准则中申明。每个学校有权决定一个学生应该被隔离多久,负责的教师有权决定学生在隔离期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学校应该确保学生被隔离时间没有超过必要长度,并且这段时间得到尽可能建设性的使用。同时,学校必须给被隔离的学生提供时间吃饭或使用卫生间,确保学生的健康、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11]。
(五)注重学生权益保护,恰当平衡教师惩戒权与学生合法权益
就学生管理而言,教师惩戒权与学生权益就像天平的两端,强调其中一端,就可能出现忽视另一端的危险。本文件的主旨是解释学校、教师拥有的学生管理及惩戒权,其首要价值在于通过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值得一提的是,文件非常恰当地把握了教师惩戒权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平衡。
教师对学生实施管理及惩戒,必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文件在论及准则制定、处分实施时,首先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给教师实施管理和惩戒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种表述方式也免去了普通教师研读大部头法律文本的负担。
文件反复强调,学生管理及惩戒必须考虑安全和促进学生的权益,考虑学生是否身患残疾、有特殊教育需要;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在隔离期间要尽可能多地开展教育性的引导。
该文件以及相关教育法规关于学生管理的规定给人的突出印象是,学生管理是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而实施的,恰如文件所指出的,“持续而合理地实施一个明晰的学校行为准则是有效教育的保障。”[12]英国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如对违禁品的零容忍政策,对作业质量的要求,初看起来是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实则是为了保障全体学生的安全,确保安全有序的成长环境,并通过设置底线,促进和引导学生习得良好的社会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