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觉醒孕育学生管理创新契机

二、法治精神觉醒孕育 学生 管理创新契机

1.法治精神觉醒与学生管理法治化探索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曾经受到压制的法治精神在中国社会迅速觉醒。作为与民主相适应的国家治理方式,法治是以公民的相对独立、自由、平等为前提,国家依靠制定的相对公平、正义、稳定的法律条文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管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民主政体形式[9]。在推进依法办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时代大潮中,学生管理领域正在涌现多种形式的法治化探索。

在实践操作层面,民主管理、学生自主管理等理念得到认同和遵行:家长委员会普遍建立;学校重大事务成为家校联席会议题;学生发展指导中心等新型学生管理机构批量涌现;学生得到参与班级管理以及校园管理的授权;以倾听学生观点为前提制定的班级公约正在逐步取消原先由教师“一言堂”宣布的班级规章。在理论研究层面,研究者开始依据法治精神审视学生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学生管理定位不准确、偏离育人目标的问题。研究者指出学生管理要求学生“听话”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不利于培养个性和首创精神,没有意识到“管理就其属性来说,是为了促进学生发展”[10]。二是学生管理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被忽视的问题。很多学校要求学生遵守教学楼、寝室、食堂等场所的管理规定,但很少提及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其实质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11]。三是学生管理规则不清晰、学生惩戒缺少实施细则的问题。各校对于同一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存在很大差异,教师随意惩罚学生和由于惩戒权缺位而不敢惩戒学生的现象并存[12]。四是学生管理过程简单粗暴、权利救济程序缺位的问题。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亟待完善[13],有时学生被教师体罚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不敢与教师争论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者提出了确认学生管理的育人功能、建立学生权益与学生义务之间的平衡、明确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健全学生权利救济程序、持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法治精神的觉醒,教育惩戒成为学生管理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研究者对教育惩戒的内涵、目标、法律属性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学校惩戒制度”[14]。从内涵角度来看,“惩戒”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15],从字面上直接指向未来违规行为的减少和合范行为的产生。从目标角度来看,教育惩戒以“培育规则意识”为目标,“着眼于培育合格的社会公民”[16],“必须以教育性为其根本的实施原则”[17]。从法律属性来看,教育惩戒权派生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存在不当行为的学生进行惩戒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18]。研究者还提出依法合理设定惩戒措施、列明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19]等建议。2020年12月,在充分吸收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教育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文简称《规则》),以期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2.法治手段应用于学生管理的进步意义及其局限

在学生管理中贯穿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手段,具有推动学生管理转型的进步意义,有助于荡涤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与新时代精神不相契合的因素,使学生管理成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将这一进步放到社会发展全过程之中来看,依法实施学生管理既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能系统培养时代新人对法律和规则的认同,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法治精神,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国民素质基础。然而,法治取向的学生管理在目标设定、效果保障、正当性确证等方面面临着难以破解的困局,如下因素为学生管理法治化设定了限制。

其一,法治效果的局限性要求建立法治手段与其他学生管理手段的有机联系。法治精神指引下确立的校园规章致力于保障最低限度的教育教学秩序,较少关注师生在进取、友善、参与方面能够达到怎样的理想高度,也就是说,法治精神偏重确立校园生活底线而相对忽视校园内道德高地的搭建。法治指引的学生管理实践偏于刚性,需要得到关心、说理等柔性手段的辅助,如研究者指出,“惩戒无论如何谨慎仔细、合乎规范,都会给学生以较强的刺激,……教师要关注被惩戒学生的言行举止,给学生以适当的关照,避免不良后果发生”[20],这说明教育者不能孤立地使用惩戒等法治手段,而是必须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加强思想引导、情感关注,以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其二,学生管理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学校不能孤立地倚重法治手段。随着教育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纪律被看作保障自由的手段,“不讲理”的管理方式受到质疑,诉诸理性引导的学生管理必将越来越成为学生管理的主流。然而,民主决策虽然能够保障校园规章的合法性,但不能取代教师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对学生进行贴合实际的思想引导;惩罚是帮助学生适时有效地完成社会化的必要手段,然而,“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不能消除行为”[21],违规行为减少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合乎期望的行为增加。放眼学生管理全过程,各种管理手段组合运用、相互支撑,做到严慈相济、情理交融,才是学生管理的最佳状态。

其三,学生违规行为成因的复杂性冲击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一方面,学生对社会规则的认知、认同和践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学习和成长中出现违背社会规则的现象具有必然性,并且提供了在尝试错误中学习社会规则的机会,教育者必须拥有宽容错误的胸怀,支持学生通过经受自然后果、探索因果逻辑来展开学习,而不宜机械粗暴地施加否定性制裁。另一方面,学校是儿童学习社会规则的重要场所,学生违规行为与学校教育失误具有不同程度的内在联系,如面对学生欺凌、偷窃等行为,很多人的反应是“学校是怎么教的”。这要求学校必须构建应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复合工作机制,而不能简单地“一惩了事”。

其四,教育惩戒权的派生属性要求限制教育惩戒的使用范围和频率。受教育权是教师惩戒学生的“后设来源和规范限制”,即“当一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实现上受到其他学生的不当影响时,教师应当对存在不当行为的学生实施相应的惩戒”,但“教师不得以剥夺或者严重影响受教育权的方式对存在不当行为的学生实施惩戒”[22]。研究者提出惩戒措施选择应当体现最小侵害原则,即“在所有可达成教育目的的惩戒手段中,学校及其教师必须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的手段”[23];考虑到惩戒的不愉快属性,最小侵害原则还意味着“如无必要则不施加惩戒”。

由于法治手段在学生管理中的应用面临着诸多掣肘因素,在《规则》已经发布的背景下,很多教师表示,考虑到惩戒可能引发学生和家长的过激反应,自己仍然不大敢惩戒学生,如何建立并维持适宜的教育教学秩序仍然是困扰若干学校发展的现实问题。这说明,尽管有法可依是有效实施学生管理的必要前提,但是,学生管理不能像成人社会严惩酒驾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样简单套用法治思维,更不能过分地依赖教育惩戒这种备受推崇的法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