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山药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
以下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怀山药》(GB/T 20351—2006):
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怀山药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种植环境、栽培和加工、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怀山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量的测定
GB/T5009.124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6194 水果、蔬菜可溶性糖测定法
GB 8321 (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怀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北纬34°48'~35°30'、东经112°02'~113°38',即焦作市行政辖区的沁阳市、孟州市、温县、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怀山药 Huairhizoma dioscoreae
在第3章规定的范围内,按规范技术种植、采收的薯蓣科薯蓣属植物薯蓣(Discor ea opposita Thunb.)的根茎及干燥根茎。
4.2
山药芦头top of rhizoma dioscoreae
又名山药栽子,是山药根茎上端有芽的一节,长约15cm~30cm。
4.3
零余子bulbil
又名山药蛋,指山药叶腋中侧芽长成的珠芽。
5 种植环境、栽培和加工
5.1 种植环境
5.1.1 土壤
适应怀山药生长的土壤主要以两合土、沙壤土为主,要求土层深厚、养分含量高,保水和保肥能力强、排灌条件良好,pH7.2~7.7。土壤应符合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5.1.2 气候
怀山药产区年平均日照时数2484h ,年日照率为54%,年平均气温14.1℃~14.9℃,全年有效积温(≥10℃)为4632℃~4875℃,无霜期为215d~240d,年降雨量为550mm~700m m 。
5.1.3 灌溉水质
灌溉用水各项水质指标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5.1.4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5.2 品种选择
5.2.1 品种
选用抗病、优质丰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强的怀山药品种。如铁棍山药、怀府山药。
5.2.2 种栽质量
芦头:颈短,粗壮,芽头饱满,无病虫害,长度17cm~20cm,重30g~80g。
5.3 栽培技术
栽培技术参见附录B。
5.4 采收
待霜降后叶片枯落时,即可收获,也可在冬季或翌年早春收获。
5.5 加工
鲜怀山药经加工后成为毛山药和光山药。
5.5.1 毛山药加工
水洗→浸泡→去外皮→摈堆→晾晒→毛山药
5.5.2 光山药加工
毛山药→浸泡→排眼→摈堆→搓货→晾晒→打头→打磨→光山药
6 质量要求
6.1 分级
怀山药分级见表1。
6.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鲜怀山药)、表3(毛山药、光山药)的规定。
6.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6.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特征
取其样品,观其形状、颜色,折断样品,看其形、闻其气、尝其味。
7.2 理化指标
7.2.1 可溶性总糖
按GB/T6194的规定测定。
7.2.2 总氨基酸
按GB/T5009.124的规定测定。
7.2.3 粗蛋白质
按GB/T5009.5的规定测定。
7.2.4 总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Κ“灰分测定法”测定。
7.2.5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Η“水分测定法”测定。
7.3 卫生指标
7.3.1 六六六、滴滴涕、敌百虫、溴氰菊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Q“药残留量测定法”测定。
7.3.2 百菌清
按GB/T5009.105的规定测定。
7.3.3 多菌灵
按GB/T5009.38的规定测定。
7.3.4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5009.34的规定测定。
7.3.5 重金属铅、镉、汞、砷含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B“汞、镉、铅、砷、铜测定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在相同或者相近自然环境区域内,同一时间内栽培、采收、加工的怀山药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ⅡA“药材取样法”规定执行。
8.3 交收检验
8.3.1 产品交收时应经企业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质量合格证。
8.3.2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征。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8.4.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生长环境、栽培和加工技术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8.5.2 检验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即判为不合格。理化指标中的总灰分、氨基酸、粗蛋白质、可溶性总糖和感官特性不合格,可加倍
8.5.3 取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和标签
9.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重量(总重、净重)、生产者、批号、包装日期及工号,
9.1.2 包装袋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 /T191的规定。
9.2 包装
应符合国家中药材包装的有关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且防雨防潮。
9.4 贮存
置于通风、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