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菊花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
以下内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GB/T 20353—2006) 。
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怀菊花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种植环境、栽培和加工、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怀菊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标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怀菊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北纬34°48′~35°30′、东经112°02′~113°38′,焦作市行政辖区的沁阳市、孟州市、温县、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怀菊花Huai flos chrysanthemum
在第3章规定的范围内,按规范技术种植、采收的菊科植物菊(Chrysanthemum MorifolilmRan-mat.)的干燥头状花序。
5 种植环境、栽培和加工
5.1 种植环境
5.1.1 土壤
适应怀菊花生长的土壤主要以两合土、沙壤土为主,要求土层深厚、养分含量高、保水和肥力能力强、排灌条件良好,pH7.2~7.7。土壤应符合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5.1.2 气候
怀菊花产区年平均日照时数2484h ,年日照率为54%,年平均气温14.1℃~14.9℃,全年有效积温(≥10℃)为4632℃~4875℃,无霜期为215d~240d,年降雨量为550mm~700mm。
5.1.3 灌溉水质
灌溉用水各项水质指标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5.1.4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5.2 品种选择
应选择“小白菊”、“小黄菊”、“大白菊”等菊花品种。
5.3 栽培技术
栽培技术参见附录B。
5.4 采收
霜降到立冬(10月—11月),80%花心散开,花瓣展平,色泽变白时即可采收。
5.5 加工
采回来的鲜花不能挤压,摊开并阴干花朵表面的水分,然后进行加工。加工流程:
装盘→烘干→打包→成品。
6 质量要求
6.1 感官指标
怀菊花按感官指标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见表1。
6.2 理化指标
怀菊花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7.1.1 形状、色泽、气味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花的形状、颜色、光泽。
7.1.2 含杂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A“杂质检查法”测定。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H“水分测定法”测定。
7.2.2 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K“灰分测定法”测定。
7.2.3 挥发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ⅩD“挥发油测定法”测定。
7.3 卫生指标
7.3.1 六六六、滴滴涕、敌百虫、溴氰菊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Q“农药残留量测定法”测定。
7.3.2 百菌清
按GB/T5009.105规定测定。
7.3.3 多菌灵
按GB/T5009.38规定测定。
7.3.4 铅、镉、汞、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ⅨB“汞、镉、铅、砷、铜测定法”测定。
7.3.5 二氧化硫
按GB/T5009.34的规定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在相同或者相近自然环境区域内,同一时间内栽培、采收、加工的怀菊花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ⅡA“药材取样法”规定执行。
8.3 交收检验
8.3.1 产品交收时应经企业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质量合格证。
8.3.2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征和水分。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8.4.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生长环境、栽培和加工技术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8.5.2 检验中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8.5.3 理化指标中的灰分、水分、杂质或感官检查不合格,可加倍取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9.1.2 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重量(总重、净重)、生产者、批号、包装日期及工号,包装袋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 /T191的规定。
9.2 包装
应符合国家中药材包装的有关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且防雨防潮。
9.4 贮存
置于通风、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