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的社区康复
WHO 所强调的定义为:社区康复是指启用和开发社区的资源,将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社区视为一个整体,对残疾的康复和预防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社区康复要达到的目标是:提供残疾人所需的各种康复服务;减少或消除各种环境方面的障碍;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支持残疾人在社区发挥作用,做出适当的贡献。
1.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
目前,精神障碍社区防治与康复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1)由政府牵头,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分参加,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形成市、县(区)、街道(乡镇)各级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2)依靠基层卫生保健机构和城乡行政机构建立各级组织管理网络精神障碍社区防治康复工作,采取的是在城乡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以地区精神病院为中心,与各级基层卫生保健机构的初级医疗保健工作相结合,由各级基层医务人员、家庭、社区组织等共同关心和参与的群防群治组织管理网络。
(3)建立业务实施系统及初级卫生人员培训、普及防治精神障碍的知识、精神障碍社区防治与康复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需要有专职、专业的机构、队伍和人员。
2.社区康复的形式与内容
(1)基层专科:基层专科是根据我国国情、目前较多采用的社区康复服务形式。具体由基层人员,尤其是初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护人员,经过短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后,成为专职或兼职的精神科医务工作者,在基层开展精神障碍的防治康复工作。
基层专科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设立专科门诊;开设家庭病床,定期进行家庭访视;负责本社区康复期精神障碍患者的普通诊疗、病情变化记录及商讨制订相应的干预对策;定期随访本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的重点看护对象,记录相关情况;具体指导家庭及志愿者;开展精神障碍防治康复知识的宣教;收集与汇总本社区的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资料及防治康复资料;与相应的指导性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制定各类因人、因病而异的康复方案。
(2)精神卫生工疗站:此乃国内许多地区采用的形式,它是以职业康复为主,进行综合康复的组织。此类组织属于福利性企业,一般由街道(乡镇)办事处和民政部门主办与管理。接纳对象为本辖区内无固定职业、病情部分缓解或基本稳定,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患者白天在工疗站,晚上回家与家人相聚。根据患者的劳动情况,定期发给一定补贴。工疗站的主要康复内容包括:职业康复、医疗康复和心理社会康复。
(3)群体性看护小组: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支持系统,属于自助性组织。看护小组成员一般由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基层卫生人员、邻居及患者家属等组成。
其主要职责或工作内容有:定期访视、观察和记录病情,经常与医护人员保持联系;督促病人遵医嘱按时按量服药,保证药物治疗的顺利进行;关心病人的思想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帮助病人提高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家属对患者的护理和照料;及时发现病情变化的苗头,及时与专业医护人员联系;宣传教育周围群众,使他们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监护处于发病状态的病人,防治或减少因疾病所致的肇事肇祸。
(4)厂矿企业开展精神障碍的防治康复工作:由厂职工医院医生或车间保健医生接受培训,开设专科门诊,建立工疗站及车间看护网,并定期下车间或到病人家进行随访。
(5)家庭病床:即指精神障碍患者在家庭环境中接受医疗与护理,充分利用家庭、社会的有利因素,促使病情好转,进行康复训练,并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主要适应对象:精神疾病病情重,但尚能在院外接受治疗的患者;受种种条件限制而不能或无条件去医院诊治的患者;新近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连续性医疗、康复服务。这项工作主要由各区、县或街道、乡镇的专职或兼职医生承担。
其主要职责或工作内容有:建立病史材料;制定因人而异的防治康复方案;督促病人遵医嘱按时按量服药,保证药物治疗顺利进行;及时给予病情稳定的患者以心理的支持和疏导,初步实施心理社会功能训练,协助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指导家属护理和照料患者;评估康复训练及治疗的效果,总结经验,进一步调整对策;及时监护发病状态的患者,防止或减少因疾病所致的肇事肇祸。
(6)日间医院:指作为回归社会期间的过渡性“部分住院”形式,即在专业机构中设立日间治疗中心。让患者白天入院,晚上回家。
(7)夜间医院:也属于部分住院形式,患者白天在社区,晚上进医院,该形式适合那种家庭一时不能或不愿接受或在当地无家庭且处于病情稳定期的患者。
(8)中途住所:这是国外较多采取的、在城市里接受过渡性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如同“庇护所”类的设施。
(9)长期看护所:即类似目前国内“精神病康复站”的机构,对象是处于慢性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10)家属联谊会:这是近年来发展、由社区病人家属等组成的自助团体。其活动形式是邀请专业人员,定期为家属、亲属讲授精神障碍基本知识和治疗康复的有关知识。通过患者、家属等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与互相帮助,减少精神障碍的复发等,提高康复训练水平,减轻家属的心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