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列车运行调整

六、列车运行调整

1.自动列车运行调整

在执行自动列车运行调整功能时,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根据使用列车运行图对早、晚点时间在一定范围内的图定列车自动进行列车运行调整。

自动列车运行调整通过控制列车的停站时间和列车的运行等级来实现。列车运行等级的自动降低或升高可实现对列车运行速度的自动控制。列车运行等级的设置如下:

(1)运行等级1。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限速等于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限速,列车在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限速±2 km/h范围内调速。

(2)运行等级2。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限速等于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限速,但经过惰行标志线圈后,在列车速度高于30 km/h时,惰行进站停车;在列车速度低于30 km/h时,提速至30 km/h运行。

(3)运行等级3。除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限速为20 km/h和30 km/h外,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限速等于75%的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限速。例如,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限速为65 km/h,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限速为48 km/h。

(4)运行等级4。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限速等于65%的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S限速。

2.人工列车运行调整

凡列车早点早于“太早”、晚点晚于“太晚”或列车运行秩序较紊乱时,控制中心ATS可执行人工功能,由行车调度员进行人工列车运行调整。

在列车早点早于“太早”或晚点晚于“太晚”时,可在不退出自动功能的情况下执行人工功能,进行列车运行调整,此时人工功能优先于自动功能。但执行人工功能时设定的列车停站时间和列车运行等级仅对经过指定车站的指定列车一次有效。当指定列车经过指定车站后,系统将自动恢复对经过该站的后续列车进行自动列车运行调整。

在列车运行秩序较紊乱时,应退出自动功能,进行人工列车运行调整,待列车运行基本恢复正常后,再进入列车运行调整的自动功能。人工列车运行调整的主要方法如下:

(1)列车跳站停车。列车跳站停车分为列车载客跳站停车和列车空驶跳站停车两种。对列车载客跳站停车应严格掌握,客流较大的车站原则上不应组织列车跳停通过,仅在由于列车或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出现事故、车站因乘客滞留造成拥挤等原因引起列车运行秩序紊乱,以及特殊需要时,方准列车载客跳站停车通过。安排列车跳站停车时,应考虑跳站乘客是否有返回乘坐的列车,末班列车不办理列车载客跳站通过。为了缓解客流压力或因列车晚点影响后续列车运行时,准许始发列车空驶跳停,但不宜连续两个空驶列车跳站停车。组织列车跳站停车时,行车调度员要加强预见性和计划性,提前下达命令。司机和车站有关人员应对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车站应维持秩序,组织好乘客乘降,保证乘客安全

列车跳站停车的设置可由行车调度员在工作站上进行,也可由行车调度员命令司机在当次列车上进行,前者称为中央设置,后者称为列车设置。

中央设置对允许跳停车站有所限制,并且不能设置同一列列车在两个车站连续跳停。列车设置对允许跳停车站没有限制,并且具有连续设置跳停功能。

在行车组织上,为保证一定的服务水平和行车安全,有以下规定:

①一般情况下,不采取列车跳站停车措施。

②图定首、末班客运列车不办理列车跳站停车。

③同一车站不允许连续两列车跳停通过。

④除特殊情形外,客流较大的车站不准列车跳停通过。

(2)扣车。行车调度员实施扣车应在列车到达指令站台停稳,并在发车表示器闪光前完成。如多列车分别在各站进行扣车,行车调度员应及时命令司机在指定车站扣车。实施扣车后,如要终止列车停站,行车调度员应进行催发车。

(3)设置列车运行等级。除系统自动调整列车运行等级外,行车调度员还可人工设置列车运行等级,即由初始设定的运行等级2改设为其他运行等级。列车运行等级的设置可由行车调度员在工作站上进行,也可由行车调度员命令司机在当次列车上进行。行车调度员设置只对指定列车一次有效。